《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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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docx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三)经行政执法机关告诫或者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九条办法针对各执法领域违法行为设定四个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附表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第十条基准表裁量情形中具体规定了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根据基准表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结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基准表没有规定具体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分别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对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未立案且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收集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的相关证据;对立案后发现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核查等程序。经核查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根据调查结果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第十四条基准表中各裁量情形、裁量基准的“以上”除第一阶包含所述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数额本数。第十五条办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附表: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表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一、关于投资领域违法行为裁量(含境外投资)133020400200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l%o以上5%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从轻处罚: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未做较大变更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企业拒不停止建设或停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o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2330204002002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罚: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对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o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o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尚未开工建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对尚未开工建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330204002003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一般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或项息况案向关假行息案信情备或机虚的信备的更知丸案供息目已目变告机备提信为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十条: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十三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4330204002004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o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o以上7%o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9%。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5330204011000境外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威胁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二不予处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适用于投资主体未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轻微违法行为;2.企业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4.积极配合调查检查的不予处罚一般处罚: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1亿美元及以上;(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中国投资者良好形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实施不正当竞争、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投资主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二、关于节能领域违法行为裁量6330260002001能设乱审匕服构假行节、'i等机虚的事询、测、一审的供息从咨比检比评务提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L适用于报送信息时单位名称、法人姓名等信息有误但涉及节能内容信息准确的轻微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33026000200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1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3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3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833026000200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逃避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进行节从轻处罚: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的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理办法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但是,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9330260002004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交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失实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节能报告的编制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节能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0330260002005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从轻处罚: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被监察单位阻碍节能监察,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的行为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1330260002006被监察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行为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12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期12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12330260002007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12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12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1333026000200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般处罚: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433026000200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轻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额定总功率在100kW以下,或使用1种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的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额定总功率大于100kW,或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种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的从重处罚:拒不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15330260002010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