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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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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XX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始须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与毕业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二年(或三年)。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三年,最长年限为六年。专科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三年(或四年)。第七条在正常学制内,学业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有可能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可在第五学期12月份,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或主动要求延期毕业的),均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时间至最长学习年限。第八条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一般为155学分,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可以有所不同(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第九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所学课程有效后,方可累加或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闭卷、开卷、口试等。未列入考试的课程均应进行严格考查。考查课和公共体育课的考试考查应在期末停课前结束。第十二条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对应值为95;“良好”对应值为85;“中等”对应值为75;“及(合)格”对应值为65;“不及(合)格”对应值为55o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的教育实习(顶岗实习)考核,首先由双方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和表现写出评语并对成绩进行初评,返校后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顶岗实习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最终确定,学生的实习鉴定和教师评语存入学生档案,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分。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考核,参照上述评定办法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评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和上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标准进行考核评定,等级按高、中、初三级记载,分别对应百分制等级为95、85、75分。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学生论文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并评定最终成绩,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论文评议书存入学生档案。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与日常考勤综合进行评定。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可编入体育保健班参加相关的教学活动。第十三条以百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以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及(合)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如采用平时、期末联合成绩评定方式,一般平时成绩不超过30%,期末成绩不低于70%,如变更该比例,应报请学院和教务处批准。第十五条含实验教学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在教师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实验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第十六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时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学生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如实记入学生成绩管理档案。第十八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考核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如下:即:平均学分绩二(必修课程考核成绩X必修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第四章免听、补考、重修与缓考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免听:(一)必修课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90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者。(二)因重修某门课程但学习时间冲突的。以上申请免听者,需经任课教师、课程教研室主任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免听该门课程。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者,均须按该课程教学要求完成实验和作业,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听课程优先考虑已开通网络课程的课程。公共必修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听。第二十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必修课程下学期开学初由开课单位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学生自愿或必须跟班重修该门课程的,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方可重修,考试合格,成绩如实记入成绩档案。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一)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免去考试资格者。(二)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S)旷考者。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申请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第二十三条重修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下学期开学有和缓考课程相同补考课程的,同意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旷课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七条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因病未愈,经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本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学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转出学校。(S)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材料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原年级学习,因某种原因不能跟随原年级学习的,可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六条学生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申请校内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校内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三十七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一般限定在本专业人数的20%(含20%)以内,热门专业一般限定在10%以内。第三十八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的受理一般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末进行。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S)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有其他要求的专业。(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一)该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学习成绩单。(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S)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第八章退学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一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S)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三条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对因非个人申请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应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XX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须在批准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四十六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按结业处理:(一)最长修业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二)学制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本人申请的。(三)学制期满(或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留察期满无违纪行为且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XX省教育厅注册。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证明书(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XXXX年9月5日起执行。原XX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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