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学生精准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系)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团委、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校区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监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八条各学院(系)成立认定小组,由学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管理。第九条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团支委)成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班级认定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应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第十条泰安校区、济南校区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本校区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二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1 .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或身患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较大的;3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亲(母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4 .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5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 .孤儿;5 .烈士子女;6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7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8 .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第十五条学生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L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9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10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11 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第十七条信息调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提供调查表。第十八条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第二十条院系评定。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第二十一条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生可向本学院(系)认定小组以书面形式提交认定异议申请书,各学院(系)认定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本学院(系)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提交认定复查申请书的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二条审批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二十四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第二十五条各学院(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第二十六条各学院(系)要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出调整。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了解消费情况等方式进行核查。第二十七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职责,认真履责,切实负责,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XX大学字(2018)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