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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境外学(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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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境外学(实)习管理办法.docx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境外学(实)习管理办法为持续推动我校国际化办学,学校鼓励在校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多种形式赴境外学习、实习,进一步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为加强学生在境外学(实)习期间的管理,保证学生境外学(实)习效果,规范学生返校后的学业管理工作,依据XX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境外学(实)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与国外高校达成的相关协议或项目要求进行。赴境外实习单位,仅限与我校已签署相关协议的境外学校或机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赴境外大学短期学习(1年以内)且不以获取外方学位为目的我校学生。在境外学(实)习超过1学年或旨在取得外方学位的境外学(实)习,学生所获得学分的确认须依照相关协议执行。第三条参加境外学习的学生应就读于二、三年级,参加境外实习的学生参照学校专业实习计划确定赴境外时间。学生人选应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确认。第四条国际合作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境外学(实)习工作安排和流程第五条学生赴境外学习需按学校工作要求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按照工作时间要求,完整填写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境外学(实)习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选拔、确认人选后,由国际合作处、教务处备案,同时按要求签领项目告知书或相应协议。第六条学生获得赴境外学(实)习的签证后、离校赴境外学习(实)前,持审批表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第七条参加境外学(实)习的学生仍为我校在籍学生,根据相关协议或项目要求,学生应接受双方院校的管理。第八条学生赴境外学(实)习期间,应主动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处汇报学习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汇报内容包括:外方教学(实习)计划、课程(实习)内容和本人选课情况。如与计划不符,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反馈并征得所在学院同意。第九条学生结束境外学(实)习返校后2周内,持审批表、境外学(实)习总结、境外学习成绩单到国际合作处报到,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返校注册手续。第十条未经学校审批、备案的学生境外学(实)习学校不予记录。第三章境外学(实)习学生的学业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承认境外学(实)习学生在外方所修的全部学分。根据在外修读课程的内容,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课程性质、名称、学分、课时等方面进行置换、确认。第十二条学生申请参加境外学(实)习之前,须充分了解拟申请学校的课程设置,对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妥善处理本人的学习安排。在境外学(实)习期间原则上应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第十三条学生返校后须及时补修境外学(实)习期间未修读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有条件的专业,可提供远程网络课程供学生选课和修读。第十四条学生应于返校2周内持境外学习成绩单原件、外方提供的课程资料(课程简介、修读要求等),向所在学院申请学分置换。第十五条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境外学习院校层次、学习课程资料和成绩单制定学分置换方案并填写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境外学(实)习学分置换确认书(附件2),经教务处审核后记载相应成绩和学分。学生境外学(实)习期间所修课程名称和课程内容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的,按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记载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有较大差异的,按通识选修课程记载成绩和学分。第十六条获得外方学位学生的成绩及学分,依据双方院校相关协议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确认。第十七条本科生在境外学(实)习满一学年的,最多可置换32学分。第十八条参加境外学(实)习学生的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核,与同届同专业学生标准相同。第十九条学生境外学(实)习的材料,由国际合作处、教务处分别保存。学习记录由国际合作处保留至学生毕业后2年。成绩单原件由学校永久存档,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四章境外学(实)习学生的纪律要求第二十条学生在境外学(实)习期间,学习、工作努力并获得相应荣誉的,由学校予以相应表彰,并记入学生综合评价。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境外学(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当地法律和外方院校管理制度,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有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者,根据其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经相关部门确定后,予以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境外学(实)习期间学习结束后未按要求如实汇报学习情况、提交书面总结的,学校不予确认相应学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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