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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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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docx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农发(2023)1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重庆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市场供应,特制定本规划。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对重庆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优供给、强安全、防风险、保生态、促发展工作思路,以推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质量为先、严格监管、规范经营,着力增强屠宰监管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提升生猪产品供应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肉品的消费需求。(二)基本原则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有机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辖区生猪养殖规模、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等因素,科学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鼓励规模化经营,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压减从事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数量。2 .严格标准,规范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生产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维护生猪屠宰经营秩序。3 .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优先支持生猪养殖大县、一体化大型养殖企业建设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和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提升屠宰加工和产品经营、配送、流通能力。4 .质量为先,安全为要。实施生猪屠宰全过程监管,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压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产品质量、动物疫病防控、生产安全等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三)发展目标1 .屠宰行业发展持续提高。全市生猪屠宰产能布局明显优化,规模化经营、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信息化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冷链配送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安全可控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格局。2 .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安全、生产安全能力显著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不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3 .屠宰监管能力有效提升。健全完善屠宰监管体制机制,有序推进全程追溯信息化管理,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屠宰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督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设置规划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以现有数量为基数,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到2025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数量力争控制在120家以内;到2030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作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和用地准入条件,并纳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一张图。(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超过3家的区县,应合理撤并重组提升。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一体化大型养殖企业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或新建年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头及以上的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可在全市总数控制范围内予以支持。引导生猪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转移,逐步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二)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布局规划。加快主城都市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渝东北片区(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片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设立的,只能在距离最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5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分钟以上,且无法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非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仅限于所在乡镇及其相邻周边乡镇,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明确。(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产能规划。新建、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年屠宰生猪应在15万头以上,并配备冷链贮藏和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年屠宰生猪应在2万头以上。三、主要任务(一)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牛.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全面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健全完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分级管理制度。(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压实生猪屠宰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配备相应数量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点)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点)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情报告和清洗消毒等疫病防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账,落实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证公示制度。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确保企业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加强卫生防护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三)开展行业清理整顿。全面落实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有序压减落后产能,加快淘汰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屠宰技术规范和设立条件不达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不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强屠宰专项整治,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四)开展标准示范创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9号),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验检测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遴选公布一批全产业链发展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优先将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纳入“点对点调运接收企业范围。(五)强化屠宰监督管理。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检验检疫制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鼓励、引导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全面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六)建立健全冷链物流体系。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运输,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设施设备,拓展销售网络。加强冷鲜肉消费宣传引导,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线上电商冷链配送业务和开设线下冷鲜肉专卖店、销售专柜,逐步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七)推进屠宰信息化监管。加强屠宰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智慧监管,积极推动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促进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信息关联,实现产地到屠宰质量信息追溯管理。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屠宰环节入场查验、宰后检验检疫等关键岗位网上巡查机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推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实施“菜篮子工程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落实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在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二)强化政策支持。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产加销融合发展、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冷链流通和配套体系建设,加快推动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并强化驻场兽医人员管理、经费投入和装备保障,严格落实生猪屠宰检疫制度。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主体责任意识,增强群众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检验人员、部门监管人员开展培训,有效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要大力推介标准化屠宰、冷链配送、冷藏分割、精深加工、产销融合经验。五、环境影响评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过程中和运行后,将对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消除、减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避和有效减轻不利影响。(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各地新建、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建设污染防治配套措施,避免排放恶臭气味,防止污染水体、土壤。(二)不利环境影响分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主要污染为施工污染和运营污染。施工污染包括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运输产生的噪声、施工废水、施工固废,属于短期阶段性污染。运营污染包括生猪屠宰加工产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污染。上述污染因素会对项目实施地的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产生局部影响。(三)消除环境影响措施。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施工污染源管控,依法严格落实建设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项目实施后可能影响的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目标监测与保护,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运营期间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发布的有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加强通风、定期清洗地面、消毒除臭,降低大气环境污染。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体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生产车间采用防渗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降低水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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