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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问题纠偏整改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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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问题纠偏整改规则(试行).docx

    重庆市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问题纠偏整改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问题纠偏整改工作(以下简称纠偏整改),及时校准纠正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纠偏整改,是指在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中,对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不合规问题,组织纠正偏差和督促整改的处理行为。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局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纠偏整改。第四条纠偏整改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县财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一体推进纠偏整改与制度建设,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弥补制度短板,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第二章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纠偏整改第六条存在通过虚构项目、提供不实资料等方式套(骗)取、冒领财政资金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第七条存在将财政资金转作周转金使用、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及时清收周转金,追回投资资金,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催款,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第八条存在无预算、超预算列支财政资金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按原渠道退回无预算、超预算列支部分支出资金。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一)擅自提高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在风景名胜区开会、购买发放纪念品;(二)公务接待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增加接待项目,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以及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三)购买商业预付卡、节礼、名贵特产、奢侈品,以及组织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四)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年末突击购买加油卡;(五)以现金方式向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六)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超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支付财政资金;(七)通过其他方式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财政资金。第十条存在违规将财政资金转入本单位及相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将退回资金转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存在违规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及时收回。第十二条存在违规开立账户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依法及时办理账户资金划转等事宜,立即撤销违规开立的账户。第十三条存在原始凭证不合规或信息不完整,项目资金未单独核算等财务会计管理不规范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更正、补充原始凭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存在违反政府集中采购规定采购并支付资金,违反采购限额和采购方式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情形的,由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扣减预算、停止支付、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方式进行处理。第三章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纠偏整改第十六条存在突破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违规将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不符合条件的地区或单位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收回资金,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分配资金,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第十七条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分解下达。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一)采取以拨作支等方式违规将财政资金拨付至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乡镇(街道)等非最终收款人账户;(二)超合同条款约定进度支付财政资金。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追回财政资金,做好有关会计账务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三)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财政资金。第二十条存在财政部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单位会计科目使用错误等会计管理不规范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组织更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管理,规范核算。第二十一条存在未按规定对有关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公开公示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补充公开相应转移支付资金内容,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责成采购人限期整改,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局内有关处室应督促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扣减预算、停止支付、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方式进行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存在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顶风违纪兴建楼堂馆所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市财政局应按程序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文件下载:渝财监督(2023)4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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