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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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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docx

    1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doc2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签名章)2023年12月17日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运输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乘降所、旅客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物品进行禁限物品检查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禁限物品,是指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公布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中的物品。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网站、车站和旅客列车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宣传铁路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等规定。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制定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确保旅客运输安全。不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检查互认。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实现安全检查互认或者单向认可的,按照双方约定办理。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的场所。禁限物品临时存放场所应当远离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置灭火器材等相关设施。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和普速铁路三等及以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根据实际配备安全检查仪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检查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安全检查设备不得用于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车站安全检查区域,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旅客列车根据安全检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在配有安全检查仪的车站应当配备值机、手检、处置等安全检查人员。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仅在车站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可以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安全检查工作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禁限物品识别和处置、安全检查设备操作、放射性防护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三条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严禁非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安全检查设备。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保护,值机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和再次值机间隔时间应当有利于保护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实际,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措施,并定期实施应急演练。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检查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逐步提升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旅客出行提供便利。第十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不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夹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可以免检的物品和人员,从其规定。第三章安全检查实施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应当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因尺寸、形状、重量等原因无法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应当实施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在视频监控设备覆盖的场所实施。第十九条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第二十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实施人工检查。人工检查时,一般由旅客自行出示携带或者托运物品,必要时可以由安全检查人员检查,但旅客应当在场。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公开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移至适当场合检查。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车站安全检查通道的开放数量,确保旅客进站畅通,日常旅客安全检查等候一般不超过5分钟。第二十二条对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旅客列车上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对其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已经在车站通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旅客列车上的安全检查人员可以对其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实施安全检查的旅客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指定专人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及时检查处置。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安全检查优先服务,对不能通过安全检查仪的婴儿车、轮椅等物品实施人工检查。第二十四条随视力残疾旅客进站乘车的导盲犬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导盲犬接受安全检查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醒旅客协助控制好导盲犬,为其佩戴防咬人装置。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安全检查区域与未安全检查区域分区隔离。旅客临时离开已安全检查区域,返回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对未离开已安全检查区域的中转换乘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不再对其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在综合客运枢纽设置封闭、连续的联运旅客换乘通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换乘流程,界定各方责任,实现安全检查互认。第二十七条对及时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有效避免、减少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禁限物品处理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向旅客告知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或者旅客声称本人托运和随身携带上述禁限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爆炸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旅客自弃物品中发现上述禁限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车站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随身携带属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办理托运、交车站保管或者自弃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一条旅客列车上发现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时,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托运提供便利。对旅客办理托运的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安排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对暂不具备办理托运条件的车站,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与快递企业合作,方便旅客寄递物品。第三十三条对旅客提出需要交车站保管的物品,车站应当为其提供保管服务,免费保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对旅客自弃、超过保管期限的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规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的约定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查获的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调换、变卖、私拿私藏、私自处置安全检查发现或者旅客自弃的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有关安全检查的投诉举报,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知识培训,以及识别、发现和处置禁限物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安全检查人员,冲闯、堵塞安全检查通道,破坏、损毁、占用安全检查设备、场地等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安全检查场地和作业条件,或者未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场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一)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对安全检查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的。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一)未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二)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四十三条旅客托运行李时匿报、谎报物品品名、性质、重量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拒不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因安全检查工作损毁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托运时夹带禁限物品,将禁止托运的物品匿报、谎报为其他物品托运,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需要提升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查控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其他进站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进入车站已安全检查区域内商铺的商品进行安全检查,车站已安全检查区域内和旅客列车上不得销售禁止和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第五十条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实施安全检查的铁路无轨站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随旅客列车运输包裹的安全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公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规章内容,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2014年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在保除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部署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治理,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同时,社会公众对铁路运输服务也提出新要求新期盼,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为民服务,着力解决社会关注、旅客关心的安全检查难点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水平,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二、主要内容(一)进一步压实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其在安全检查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安全检查人员教育培训和健康保护、安全检查工作信息化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旅客运输安全。(二)进一步完善铁路旅客运输各环节安全检查工作。一是完善安全检查方式,实行安检设备和人工检查相结合,同时增加安全检查通道开放数量、站内中转换乘可不再实施安全检查、重点旅客优先检查等规定,既加强全方位安全检查,确保旅客进站安全,又为旅客提供便利。二是对乘降所、铁路无轨站和进入安全检查区域的商品、其他进站人员等安全检查工作提出要求,明确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参照本办法执行,堵住安全检查漏洞。三是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实现安检互认,避免重复安全检查。(三)进一步明确禁限物品处置措施。一是明确发现禁止托运利随身携带物品时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二是明确发现旅客携带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物品,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物品时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发现的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等物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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