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管理制度.docx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3二、煤矿测量工作制度4三、井下控制测量管理制度5四、井巷贯通管理制度6五、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6六、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七、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2A、探放水管理制度13九、水害应急救援制度15十、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17十一、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18十二、地测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19十三、矿区灾害水体管理制度21十四、地质灾害普查、拜石山管理制度22十五、茅口石灰岩巷道掘进岩溶瓦斯防治制度24十六、采矿权管理制度25一、总则第一条依据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测量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以下简称“地测”)管理制度。第二条矿井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地测工作。第三条公司、管理中心、矿井的总工程师分管地测技术业务工作。第四条各级地测部门必须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服务和资料台账的建立工作,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服务。第五条矿井应设立负责地测工作的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第七条矿井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八条地测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制度。第九条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对安全、生产造成了影响,对管理中心、矿井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二、煤矿测量工作制度第一条建立地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配齐能满足煤矿测量工作需要的测绘仪器,主要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平仪、钢尺、皮尺、罗盘、GPS及打图机等工具。第二条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控制系统,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在此基础上开展有关测量工作。第三条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采掘、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并在煤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利用测绘资料,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第五条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第六条定期进行矿井“三量”的统计分析;正确反映煤矿采掘关系现状。按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的要求,对煤矿各级储量动态及损失量进行统计和管理工作,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业务监督。第七条矿井应建立地表、岩层和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编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图、土地塌陷及裂缝图表等。第八条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工程测量和地籍测量。第九条参与矿区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各种测绘资料、图纸应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按期刻录存档。纸质资料按档案化要求归档,有目录、索引,便于查找。三、井下控制测量管理制度一个矿区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了便于成果、成图的相互利用,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矿区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一条井下平面控制测量分为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导线。两类控制导线都应敷设成闭(附)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第二条基本控制导线按测角精度分为±7"、±15”两级,采区控制导线亦按测角精度分为±15*、±3(F两级。各矿井可根据采掘工程的实际需要,依矿井和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选定。其控制测量精度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第三条井下基本控制点按永久点要求设置,点位应进行统一编号,并将编号明显地标记在点的附近。第四条永久导线点和水准点应设在主要巷道中,一般每300500m设置一组,每组至少由三个相邻点组成,两高程点间距以3080m为宜,且点位应设在顶板完整、无淋水的地方,尽可能采用铜质材料作标芯。第五条基本控制导线每300500m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线随巷道掘进每30100m延长一次。每次导线延长之前,必须至少对上次最后一个水平角进行检查,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精度要求后,方能进行导线延长测量工作。第六条控制测量的水平角观测、边长测量和内业计算等工作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第七条井下基本控制导线用光电测距时,光电测距边的计算包括气象改正计算、力口、乘常数的改正计算和高程归化和投影改正计算等。第八条水准测量应采用往返测量的方法确定,高差的较差(或高程闭合差)不超过限差时,取往返观测的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四、井巷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两井间贯通和一井内导线周长300Om以上贯通测量工程应有贯通测量设计,并报渝新能源公司审批。贯通测量工作结束后,应有技术总结报告。第二条掘进工作面磕头距离贯穿点岩巷20限煤巷30m(综掘巷50m、突出煤层相距60m)前,矿地测科(部)必须发放纸质贯穿通知书。第三条巷道长度不足第二条规定的短距离巷道,必须在巷道开掘前发放贯穿通知书。第四条贯穿点是最先揭穿的巷道最近点,而不是测量导线(或巷道中线)的交点;贯通距离是指贯穿点距掘进磕头的最小距离。第五条贯穿通知书必须由测量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六条经审批后的纸质贯穿通知书发放给有关矿领导、调度室、生产科(部)、施工队、安全科(部)、通瓦科(部)等相关安全生产单位。接收人必须签名确认收到并签注日期,地测科(部)保存纸质原件。第七条贯穿通知书发放后,因设计修改、调整贯通方案等需要重新发放贯穿通知书时,必须在新贯穿通知书的“备注”栏注明原因,作废的要收回。第八条巷道贯穿前,应在施工现场标注贯通控制点或控制线、贯通点,以便有关单位准确控制贯通距离,设置贯通警示。五、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搞好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第二条做好以下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1 .各矿绘制的矿井充水性图上除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的内容填绘外,还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域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每半年必须补充完善一次。2 .各矿井必须分别建立水平永久水文观测站,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测水台账。正常月份,每月分别测定3次矿井、水平涌水量;矿井水文异常时期,应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求,随时观测矿井各水文观测站(点)的涌水量。3 .矿井地测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矿区逐月降水量资料,并做好相关水文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台账的修改。第三条矿地测部门必须随时掌握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当矿井涌水量异常增大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矿总工程师和管理中心地测管理部门汇报,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查明涌水位置、原因及涌水量情况。第四条矿井水平延深设计和采区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水平隔离煤柱和采区隔离煤柱,严禁超越停采线开采。第五条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不详或可疑区域,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的防治水原则,并按有关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探水施工完毕后按要求编制探放水施工总结报告。第六条探放水措施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进行编写。探水钻孔个数、帮距、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第七条矿地测部门必须参加矿井“三防”检查和防洪演习,认真收集矿井有关水文地质资料。第八条做好水情水害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工作,所有预报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送矿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第九条矿井应建立下列防治水图件,每半年至少修改1次。L矿井充水性图;4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5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6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7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每季度至少修改1次。L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 .气象资料台账;3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 .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5 ,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 ,矿井突水点台账;7 ,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 .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 .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IL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2 .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3 .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4 .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15 .物探成果验证台账16 .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第十一条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水害应急预案,并由管理中心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第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L煤层露头风化带;2 .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或者水淹区域邻近地带;3 .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 .有大量积水的老空;5 .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6 .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 .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第十三条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经渝新能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渝新能源公司总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注浆堵水方案、防水闸门开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渝新能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六、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认真做好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第二条矿长(经理)对本矿(公司)的水害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水害事故隐患排查。第三条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每月进行1次水害隐患排查;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中等的矿井每季度进行1次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人、财、物限期整改。第四条水害隐患排查内容:L查井下各系统的放水巷、放水孔和排水沟是否畅通,供电系统、水泵、水管等排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2 .查地面是否存在危岩滑坡、危险建(构)筑物,防洪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全,防洪沟是否畅通;3 .查研石山是否存在垮塌危险,有无受威胁的民房、公共设施;4 .查地面水体、地面汇水区、老窑、生产小窑、老空水、导水断层、导水裂隙、顶(底)板承压水、岩溶、封闭不良钻孔、出水点情况是否清楚,井下探放水措施是否完善;5 .查隔水煤柱、堵水墙、防水闸门、人工河床及其他防水设施是否完好;6 .查防洪预案是否制定,救灾物资是否配备;第五条按水害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矿井分管领导自行处理。重大隐患:由管理中心审查方案后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第六条每年初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水害应急预案和主要应急措施的制定情况进行排查,并落实整改。各单位必须根据受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必须制定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矿井应立即组织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中心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方案后上报公司审批后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L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水害隐患排查职责划分1 .后勤科全面排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2 .机电科排查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物资、队伍和措施是否落实;3 .通风科负责对过水密闭墙定期进行检查、维护。4 .生产科负责对矿井防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出水点、导水断层、导水裂隙进行隐患排查。5 .地测科负责水闸门、水闸墙的检查,对封闭不良钻孔、周边小窑、采掘作业点周围环境进行水害排查;了解水库的蓄水情况。第九条矿井在雨季前应开展隐患排查。其排查的重点包括:位于地表河流、水库和山洪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第十条隐患排查结果应通报矿井安全、调度、机电、地测、后勤部门,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结果进行分类,并制定出对应的解决方案。第十一条对于重大隐患问题,应立即报矿井主要负责人,立即进行处理。其它工程由分管矿长负责落实,安全矿长负责监督实施。第十二条对矿井应进行探放水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是否预先编制了探放水设计,对存在的问题由矿井总工程师限期整改。七、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第一条煤矿必须加强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第二条各矿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预警处置机制。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调度室应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地测科应对重点区域做好监测预报工作,监测内容及区域应及时通报调度、安全部门。第三条水情水害预报内容应包括受影响地点、范围,可能对生产的影响,并对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预报形式以图纸和文字相结合。第四条年度预报应以年度采掘接替布署情况,由矿井地测部门针对矿井生产区域进行编制。对于可能发生水害威胁的区域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纸上用红颜色线条圈出。年预报应包含地面防治水预测预报,周边煤矿对本矿井水害威胁情况预报,过水密闭墙水情水害预报,矿井内有害水体影响预报。还应对矿井当年开采区域内封闭的不良钻孔、大型地质构造的水害影响做出预测预报。各矿应针对预报内容,编制年度灾害预防措施。第五条月预报应以上月回采、掘进所揭露的情况,结合年度水文地质预报,水文地质资料,对本月的水情水害做出预报。第六条临时预报应当在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做出水情水害预报;第七条地测部门下发年度、月度、临时预报应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发,报送生产、连队、调度、安全等部门,年度预报应于上年度底之前报送;月度预报应于上月底之前报送;第八条地测部门应在月底对本月预报进行验证,年底对本年度预报进行验证;通过不断总结分析,资料的积累,为矿井做好防治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九条水情水害预报应按年、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定性、定量描述准确,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八、探放水管理制度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规范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的管理,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渝新能源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所有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第三条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探放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地测防治水科室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探水结束后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第四条探放水工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学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熟知本矿井的水文地质特征及含水、涌水基本情况。第五条井下探放水同时采用钻探、物探的方法,查明生产区域附件的水文地质条件。当物探出现异常时应加密钻孔控制。严禁以掘进巷道或钎探方式探放水。第六条采用钻机探放水时,钻机必须满足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第七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L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3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7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8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第八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防治水科室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第九条探放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水量及水压预计。2 .探放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方式。3 .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帮距及探水线确定。4 .探放钻孔孔口安全装置及耐压要求等。5 .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6 .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7 .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安排。8 .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制度和灾害处理措施。9 .探放水钻孔平面图、剖面图(钻孔布置方式应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设计)。10 .探放水技术要求及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现场操作包括以下内容:L探放水施工人员应熟悉探水钻机的性能,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保养、维修。2 .探放水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的技术要求布置钻孔。3 .加强钻孔附近巷道支护,工作面迎头要打好坚固的支柱。4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5 .施工中,发现煤岩极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如情况紧急,应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 .现场施工记录应认真填写,交接班必须将本班施工情况,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详细、全面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便于下一班正常施工。九、水害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公司成立水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成员: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地测、机运、党政办公室、工会、劳资、财务、宣传、物资供应等单位和机构的负责人;管理中心、事故单位的生产、安全、技术、地测、工会等副职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的抢险救灾工作。第二条各管理中心、矿井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并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条信息上报水害事故灾害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中心调度室,同时向煤监煤管报告;管理中心调度室立即通知管理中心值班领导、中心正副主任及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向渝新能源公司调度室报告;公司调度室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第四条报告时限一般突水事故及以上发生后,必须在半小时内上报到公司调度室,不得迟报或瞒报。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煤矿井下透水重大险性事故;第五条报告内容:L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 .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3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及突水量;4 .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5 .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第六条应急处置水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力所能及的进行自救,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或升井。第七条管理中心、矿井迅速分析灾情,判定水害性质,了解突水地点、时间、突水水源、通道,估计突水量。第八条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要积极采取综合抢险救援措施,实施疏、排、堵、截等水害事故的综合抢险救援。第九条管理中心、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矿井每年组织一次水害救灾演练,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足,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第十一条水害已经消除或已采取了可靠的防范措施,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水害应急救援即可宣布结束。第十二条对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调遣、执行不力、临阵脱逃或谎报事故灾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十、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第一条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第二条在降大雨前、暴雨时和降雨后,各矿井组织有关人员到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地面积水坑、人工河床和井下涌水点、挡水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全面巡查矿区洼地积水和河道泄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