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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分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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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分制实施办法.docx

    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弹性学习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学生毕业时必须取得各专业规定的学分。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校师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加强目标管理。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于2005年秋季入学的初中毕业新生实施。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为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制定出各专业切实可行、富有弹性、适合学生个性发展的教学计划,并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执行。第六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二)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1、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2、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任选课既有学校开设的任选课程。又有各专业开设的任选课程,还包括学校开设的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修。第七条必修课和限选课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的学科中均衡设置。第三章学分第八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是否毕业的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第九条原则上授课满15周的课程,学分数为该课程周学时数,授课不满15周的课程,其学分数按16-18个课时)按1学分计算。第十条校内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校内岗位实习及考证培训每周(计32一36个课时)按1学分记,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公益劳动分别按1学分计算。第十一条三年制专业总学分分别为165学分,其中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65%左右,限修课约占总学分的20%左右,任修课约占总学分的15%左右。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总学分165学分方能毕业。第十二条学分最小计量单位为0.5。第十三条学分互认是实施学分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学校认可的教育层次中,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课程可实行学分互认,该课程的学分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计入总学分。1、教学计划中部分文化课,如语文、英语、物理(化学),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部分教学科目等,可与普通高中相同课程实行学分互认。2、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经核准后可与省部级以上重点中专学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实行学分互认。3、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考核通过的课程,如果与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经核准后可承认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学生通过高于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考级、考证,获得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经核准后可承认该课程的学分。1、获得教学计划以外的技术等级证书者,初级奖励2学分,中级奖励4学分。2、获得市级以上体育、文艺、技能比赛奖项者,经学校研究同意,可给予适当奖励学分。3、学生担任社会工作,由学生主管部门考核后给予一定学分,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学分,并只能作为任选课学分。第十五条在实施学分制基础上,辅以学分绩点制,以客观地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平均绩点的高低可作为学生是否取得提前毕业的依据之一。绩点系数的规定办法是:将学生的课程分为五等,A(优、90分以上)、B(良8090分)、C(中、7079分)、D(及格、6069分)、E(不及格、60分以下)、各等的相应绩点系数分别为:A=4,B=3,C=2,D=l,E=O,课程的学分数与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系数相乘的积,即为该门的学分绩点数。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和免修第十六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修。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应不低于28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o第十七条学期结束前35周,学校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开设的选修课及相应学分、开课教师、授课形式和考核方法等情况,学生申报后,学校教务部门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第十八条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必修课者不办理选课,学生按本班课表,按时到指定教室上课。第十九条限修课原则上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选修,在不影响必修课和限选课修习的基础上,每学期均可选修部分任选课。第二十条全校性任选课由学校教务部门排定课表,经学校教务副校长审批后对全校公布;跨专业选修课程时,按所选专业班级课表执行。学生必须对照本班课程表进行选修。第二十一条选修课程选修人数不足不开课,因故不开课程,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第二十二条选修本班课表以外的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持选课申请单(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到教务科办理选课手续。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自学准考,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科批准后学校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第二十六条经学校审核同意互认的课程,可申请免修,不需要参加考试就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七条个别因学习困难或健康原因准备延期毕业的学生,允许申请缓修12门课程,缓修的课程不得影响后续课程的学习。第二十八条各专业在校内进行的非考证性专业实践项目,在专业对口、本人申请、实习单位和学校同意的前提下可在校外实习单位完成,实习时间与校内相同,实习成绩由学校会同实习单位考核。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九条除免修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平时成绩占40%左右,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第三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及格取60分,不及格取0分”换算。第三十一条基础课程和一些条件成熟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集体阅卷。专业课程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非笔试型考试方式报教务科审批,拼提供考题、参考答案、操作程序、评分标准等。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按规定交作业(包括习题、课程设计、实验报告等),方可按规定计入平时成绩,不能按规定交作业的,由任课教师决定酌扣平时成绩,不交作业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边工作边学习期间申请自学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第三十三条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甲、乙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甲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乙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第三十四条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分为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和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应事先向教务科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第三十六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及格者再补考,必修课可再次申请重修。重修前未补考过的,重修仍不及格时,可再补考一次。第三十七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学生成绩登记册;学生考试作弊和旷考的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且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补考,必须重修。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但缓考不及格的不给补考,应重修。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达四门及上四门以上者,则不及格课程不得补考,不及格课程应全部重修。第六章毕业第三十九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习,并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第四十条实施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试行弹性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的有效修业年限为26年。第四十一条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鼓励学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参加其它技能培训;经学校批准,可以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第四十二条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延长其学习年限,但延长的年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三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所得学分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可发予结业证书;学生可在三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达到规定学分后换取毕业证书。第四十四条对于获得必修课、限修课总学分达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发予结业证书,先就业、创业,三年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达到规定学分的,补发毕业证书。第七章专业咨询和选课第四十五条在教务科统一安排下,由各教研室编写书面专业咨询材料,教务科编制学期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安排表并材料发给学生,导师进行学生个别专业咨询;各教研室在校园网上开设各专业咨询网站,学生也可以通过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查询。学生需在选课前填写选课科目意向表,导师应对意向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第四十六条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听取导师的建议,自主决定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如在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有不同教师分别上课,实行一周的试听制度,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选修课按学期可以另选。第四十七条选课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学生身份号,作为学生入学后学业身份确认的标识。学校建立由学生自行操作的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对照教学计划和开课课程表,参加导师意见自主选好所修课程,在计算机网络终端机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由教务科打印出学生个人课程表。第八章学籍管理第四十八条实施学分制管理后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学生在补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选修高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得学分。第四十九条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课程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为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第五十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学生管理第五十一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管理在通用教学阶段仍采用班级制管理,每班设班主任一名,对学生实行严格的日常管理,开放图书室、实训室,在专业教学阶段学校制定导师工作条例,每专业方向设导师12名,教研室成立导师组,进行选课咨询和学习方法咨询,班主任和导师均进行严格考核。本实施方法由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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