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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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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清单.docx

    审计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清单审计全员全过程质量控制风险清单控制环节风险点及表现形式法规依据及防范措施审计项目计划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1)19号)第十五条"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未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1)19号)第十六条市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审计厅备案。县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厅备案。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1)19号)第二十条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调整:(一)本级党委、党委审计委员会、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调整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四)原定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调整项目的其他情形。涉及调整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应先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报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上报备案。审计通知引用审计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书依据不恰当(浙审法(2012)47号)第(一)条审计通知书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当是审计法或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应相关条款,且与审计项目相协调。内容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审计组成员列示不精准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三)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示审计组成员姓名,当审计组成员较多(如30人以上)时可采用附件的方式,无执法证人员应列示为协审人员。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范围表述不全面、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审计范围具体应包括对象范围、时间范围、业务范围、内容范围。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与审计工作方案(如有)不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未确定审计应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四)确定审计时间;(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六)其他必要措施。审计(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延伸)范围的确定超出审计法定权限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未对审计组长授权情况予以说明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九)条.5.审计组组长将其具体工作职责委托给副组长、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浙审法(2012)47号)第(八)条一般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XEO遇有审计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形时,未及时编制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八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审计证据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无法或不足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问题事实、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和责任认定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审计证据冗余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大数据(含图斑)比对结果未经核实作为审计证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五)“审计人员将自行收集的批量电子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和汇总分析并将其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详细记录收集、处理过程,并在送审计组组长(主审)审核前,增加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其他审计组人员的复审,确保电子数据处理结果证据的完整和准确。比对结果应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审计证据。未取得被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七)条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行为的审计事项取证时,一夕卜,问题类取证单未表述定性依据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明确表述定性依据等。审计取证单无证据提供者的亲笔签名、被审计单位的盖章(特殊情况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编制审计取证单的审计人员未签名,文字、数据有涂改或使用模糊语言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六)条审计取证单由负责取证的审计人员编制并签名负责。对有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查证的审计事项,应当由参与查证的审计人员共同签名负责。审计取证单及其取证材料不能出现数字、文字涂改,事实数据表述不能使用模糊语言。审计取证单未经组长审核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员全流程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21)21号)四(一)规范审计取证。.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取证单,分批将审计取证资料送被审计单位签证。对签证有异议的事项,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补证.。审计调查了解未编制调查了解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记录记录录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时间早于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顺序,调查了解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后进行。编制内容不全面,未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无应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无相关证据支撑,未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名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二)条调查了解记录应当有原始证据材料支撑。审计组组长应当对调查了解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个审计事项,未编制一一对应的审计1:作底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多事一稿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一事一稿,可以一事多稿,但不得多事一稿.%底稿内容描述和要素填写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过程和结论;(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六)索引号及页码;(七)附件数量。未单独编制审计评价底稿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应当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且有审计证据支撑。“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表述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七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审计结论应当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理意见。审计工作底稿无相应审计证据或未注明审计证据所在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八条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审计组长对审计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作底稿未进行实质性审核或“审核意见的签署不正确见:(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根据湖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规则第五条:“审计组组长对予以认可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事项内容发表具体的意见并签名,审核意见应当作如下表述:(一)对文字叙述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予以认可的意见;(二)对数据叙述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予以认可的意见;(三)对问题类底稿,签署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取证充分、结论正确、定性处理恰当,予以认可的意见。被审计对象签证有疑义的,编制底稿时未说明采纳情况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取证单描述的事实有异议的,审计人员经核实后,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情况和理由均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出说明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未编制讨论审计实施方案记录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十三)条审计组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未编制聘请外部人员(如有)相关情况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未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讨论记录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未编制讨论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未编制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记录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十三)条“审计组讨论采纳审理意见情况等,应当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不予采纳和部分采纳事项未详细说明原因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九)".审计组讨论采纳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记录应当逐项说明采纳与否,对不予采纳事项应当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记录要素不完整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十三)条“.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一事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和结论。对涉及审计组集体讨论决策的内容,需记录讨论过程”。记录未经组长审核签名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二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自行编制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审审计格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审计计结果文书报告(意见)式规范报告结构、内容及行文不符合规范格式要求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第一百二十二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三)被审计单位名称;(四)审计项目名称;(五)内容;(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篇幅过于冗长、排列杂乱无序、问题未按重要性排列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报告引言部分表述的审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四十八)审计报告引言部分表述的审计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审计法或及其实施条例的对应具体条款且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计依据不正确或与通知书引用的审计依据不一致报告引言部分表述的审计实施时间与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时间不一致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四十八)审计报告引言部分;表述的审计实施时间应当与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时间一致。报告涉及的单位名称表述不规范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四十六)“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单位名称应当用全称或标准简称,没有标准简称的,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标注(以下简称*).。*i计评价超范围评价、过度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评价不到位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计报告的意见(浙审法(2014)34号)第三点要求“具体而言应从正反两方面入手,重点围绕与审计有关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对被审计对象执行以往审计决定情况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内审机构设立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可作简单的总体评价。审计评价与审计发现问题矛盾根据浙江省审计厅优秀审计报告评选办法(试行)(浙审法(2019)81号)优秀审计报告评选重点关注内容有评价与反映的问题事实相符.评价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四十六)".审计报告一般不得引用未经审计核实的数据,如必须引用,应当注明来源。问问题题标题事与问实题内表容表述述不根据浙江省审计厅优秀审计报告评选办法(试行)(浙与一审法(2019)81号)-优秀审计报告评选重点关注内容"问题定致,标题准确反映问题内容,有必要的定性和金额。性缺少必要的定性或金额问题事实表述不清晰、不完整或根据浙江省审计厅优秀审计报告评选办法(试行)(浙审法(2019)81号)优秀审计报告评选重点关注内容有:“问题按重要性原则归纳排序,重点突出,事实表述清晰完整。易引发歧义问题未定性或定性错误根据浙江省审计厅优秀审计报告评选办法(试行)(浙审法(2019)81号)优秀审计报告评选重点关注内容有定性定责恰当,引用法规依据准确,无法定性但属于需关注问题,可以以审计报告“其他需要关注事项反映或以信息专报形式反映。处属于理审计处职权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应提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出未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提出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处理、处罚意见对需移送处理的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题,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六)“依法需要移除涉送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嫌犯对象知悉的事项经书面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罪、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不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反映,涉密书面审批单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档案。等事项外未在报告中明确表述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以审计处罚代替审计处理或以审计处理代替审计处罚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定。一般只处理不处罚或者既处理又处罚,不得以处罚代替处理或者以处理代替处罚。超越审计权限处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法规引引用法规依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四十九)审计报告在引用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时应当注意并注意依据的适用对用的适用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与违规事实不匹配象、适用范围、适用内容和适用时间。法规适用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间均应与违规事实相匹配。将审计法第49条和第50条作为审计机关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二十)审计法第45条(新审计法第49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法第46条(新审计法第50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可以,给予处罚',审计法中的这两条强调了依法审计的原则,但不能成为审计机关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直接依据。审计机关必须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处理处罚的具体规定来下达审计决定。将处罚依据作为定性依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定。审计处罚依据不能作为问题定性依据。引用法规依据不规范,未列明发文单位、文号、具体条款号和条款内容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四十九)条“审计报告在引用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同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计报告的意见(浙审法(2014)34号)第四点要求“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应引用法律法规等制度名称和具体条款,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任应定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认责而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应根据定未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责任审计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问题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定责不恰当或由事及人的责任链表述不清晰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九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问题定责表述应清晰反映由事及人的责任链后再表述被审计领导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计建议建议未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计报告的意见(浙审法(2014)34号)第五点要求建议对象与报告对象应相匹配.对未在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二).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对审计报告没有反映的问题和事项一般不能凭空提出审计建议。将遵守财经纪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二)".审计建议应当具有操作性,不能过于原则和笼统,如笼统建议遵守法律、规范会计核算等应知应会作为审计建议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等.如果需要被审计对象与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整改的,未建议被审计对象商有关单位共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二)"如需要与其他有关单位共同配合整改的,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同研究解决审计建议空泛笼统,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计报告的意见(浙审法(2014)34号)第五点要求建议的具体措施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采纳,特别是不宜突破现有政策,提出诸如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增加机构编制、项目投资等审计建议”。以审计建议反映本应由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二)“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不能以建议形式来反映本应当由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内容。文字与数审计报告措词不严根据浙江省审计厅优秀审计报告评选办法(试行)(浙审法(2019)81号)-优秀审计报告评选重点关注内容有:审计报告措词严谨、无错字、别字、漏字,文字表述精炼、恰当。据谨、表述不恰当、有错字、别字、漏字金额计量单位应统一未统9小数点保留位数不规范。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四十七)”金额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尽量前后一致。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据不准确或同一事项报告根据浙江省审计厅优秀审计报告评选办法(试行)(浙审法(2019)81号)优秀审计报告评选重点关注内容有:“数据表述规范、精确.数据勾稽关系需准确,同一数据报告、底稿、取证单反映要一致,如有变化,应有相关说明记录。反映的数据与底稿、取证单不符且无说明。审计决定应出具审计决定而未出具审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不该出具审计决定的而出具审计决定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三)“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向非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对象出具审计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对非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项,应重新立项,下达审计通知书后,再行出具审计决定。对在二年内未被发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五十一)审计机关进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审计处理处罚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但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对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采取罚款措施。审计移送处理书该移送而未移送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20)62号)第二条“审计事项移送办理的原则。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或者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按规定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必须坚持严格依法、谨慎保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应移尽移、协调充分原则。不该移送而移送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20)62号)第五条不得或暂缓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情形。(一)问题性质不明、基本事实未查清的,审计中收集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二)除特殊情况外,追究有关责任没有相应的党纪、政务、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的;(三)有关部门已经就同一事项立案调查,或已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的;(四)有关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或者纠正,无需追究责任或对有关责任已追究到位的.;(五)已通过审计要情等形式反映,尚未获得批示意见或已经批转有关机关、部门查处的;(六)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七)有关单位尚未明确同意接受审计事项移送的,在沟通协调工作未完成前,暂不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八)受审计资源、手段等条件限制,对部分事实未查清,尚不具备正式移送条件的特殊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会商,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待有关单位配合对审计问题线索进一步查证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再正式办理移送。会商移送情况应做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并办理资料签收手续受移机关不正确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20)62号)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审计事项移送:(一)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审计机关所在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和有关管辖权限,也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移送;(二)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一般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送;(三)对同一问题线索多个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对主要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四)对反映问题重大复杂,或涉及多个地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线索,下级审计机关可以报请其上级审计机关向相应机关沟通协调办理移送;(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需要由被审计单位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一般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处理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但不宜通过审计报告反映的特殊事项,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移送;(六)审计机关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归属或问题的性质,明确向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移送。同级部门的被审计单位本身是主管机关的,根据涉及单位归属,向本级党委或政府移送。移送事实不清晰、定性不准确、相关证据不适当充分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事项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20)62号)第四条"审计事项移送应具备的条件.:(一)问题事实清楚,有基本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及后果;(二)定性依据明确,有适用的党纪、政务、法律法规和具体条文;(三)证据适当充分,有能够支持审计结论的必要证据;(四)责任主体清晰,有明确的嫌疑对象、定责对象。审计整改未对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组织核查整改结果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员全流程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21)21号)八"(一)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属于审计整改期限内的审计发现问题由实施项目或牵头组织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并组织核查被审计对象报送的整改结果.。未针对整改期限已满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未提供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审计报告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员全流程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21)21号)八(二)组织整改督查。整改督查部门牵头对整改期限已满后被审计单位仍拒绝或未提供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审计报告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移送处理事项未落实以及其他重要审计项目的跟踪落实等情况,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落实。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等情况组织整改督查未取得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六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等事项未追究责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82号)第八条“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及时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审(2016)67号)第四条审计机关应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告,主要包括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调查)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第八条”审计机关应要求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执行期满后30日内及时、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通过网站方式公告的,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审计公告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审计结果果依法向社会公布。未就拟公告的审计事项,在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中注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办(2016)73号)第H一条"审计机关应就拟公告的审计事项,在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中注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并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公告涉及涉及国家秘密、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商业秘密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一)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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