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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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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docx

    附件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相关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市(2022)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条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按以下定义。(一)绿色电力产品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二)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三)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环境权益的唯一凭证。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三条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四条天津区域内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仅开展与区内用户的绿色电力交易。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可自愿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其绿色电力交易电量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不领取补贴。第五条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一节交易品种第六条天津地区绿色电力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省间绿色电力交易,其中:(一)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由用户直接或通过售电公司向本地新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产品。(二)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跨省跨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第七条绿色电力交易以年度(多年)、月度(多月)为周期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省间绿色电力交易以双边协商、挂牌为主。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可同时作为出让方参与天津电力中长期市场同一交易周期内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第二节交易组织第八条绿色电力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在中长期交易的其他品种之前优先组织开展。第九条天津地区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一)零售用户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绿色电力交易委托协议,售电公司确认后生效。(二)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各市场主体在公告规定时段进行申报,申报方式按一段式(平段)申报电量、电价。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体现电能量价值和绿色环境权益价值。申报电量若要求为天津电网上网侧电量,用户侧申报电量应包含用户侧需求电量及天津电网网损电量。(S)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四)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现阶段天津地区绿色电力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诺书+交易结果”方式形成电子合同。第十条天津地区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组织流程:(一)市场主体交易委托协议提交工作按照省内绿色电力交易规定执行。(二)电网企业会同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收集汇总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省间市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量(电力)、电价等需求信息。市场主体申报要求同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一致。(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电网企业汇总的需求信息,组织开展省间绿色电力交易,达成交易后发布无约束交易结果。(四)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五)交易合同签订工作按照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执行。第十一条现阶段天津地区绿色电力交易,售电公司采用服务费模式,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约定单位电量服务价格,售电公司服务费为服务价格与绿色电力结算电量的乘积。第十二条绿色电力交易有约束交易结果发布后,售电公司须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将交易结果匹配至其代理的零售用户,零售用户确认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及服务价格后形成用户侧交易合同。第四章交易结算第十三条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优先级最高,月清月结,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省间绿色电力交易优先于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第十四条绿色电力交易采用发、用两侧耦合结算,即结算电量取新能源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与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电量的最小值。第十五条同一电力用户与多个新能源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第十六条天津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超发电量纳入本地保量保价优发电量,按照相应机组的批复电价进行结算,少发电量按照绿电交易价格(平段)的5%向购方用户支付偏差补偿费用。与天津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交易的电力用户超出绿电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政策执行,少用电量按照绿电交易价格(平段)的5%向售方支付偏差补偿费用。参与天津省间绿电交易的用户,偏差考核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七条绿色电力交易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侧按照实际用电量的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比例分劈交易合同电量,形成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价格较平段价格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售电公司服务费部分不参与浮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所产生的损益应单独统计,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中统筹考虑。第十八条用户侧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其他费用按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新能源发电企业进入市场,引起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优发电量采购成本变化产生的损益应在全体工商业用户中分摊或分享。第五章绿色电力认证第二十条电力用户在当月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完成后,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获得绿证。第二十一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并汇总后提交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第二十二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绿证划转工作。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为其它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第二十四条市场成员按照信息披露规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信息,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第二十六条其它信息披露未尽事项,遵照天津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交易事项继续参照天津地区电力中长期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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