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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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x
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五、 基金财产保管10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九、 基金收益分配25十、基金信息披露26十一、基金费用2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1十五、禁止行为33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5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6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7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37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为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为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汉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文号:30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存续期间:无限期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银华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含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新纳入的投资品种的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船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乐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乐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限制;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乐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乐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版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版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机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1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上述10)、11)、12)、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8、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对于ETF基金,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对于深交所上市的ETF基金,基金托管人以产品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申赎结算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基金申赎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电子直连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以下简称“深证通电子直连”),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法有效。对于已通过深证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统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其效力,并视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授权。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并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无误、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或通过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6、对于T日交收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5:00之前发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7、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出具书面撤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