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生产制造企业合同管理规定.docx
门窗生产制造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是贸易双方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签定的契约,合同一经签定即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经贸政策,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工厂利益,牟取非法收入.1 .所有合同,必须按合同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并经工厂总经理或总经理直接签约,签约单位盖章后方能生效;重大经济合同需办理公证手续.2 .合同及审批一式四份,使用工厂统一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审批表,同时配套审核,办理编号、登记等手续并按规定存档,配套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必须一致,确定交货、付款的时间、方式要注意维护工厂的自身利益.3 .合同专用章由营销部专人保管,未经工厂批准,不得使用空白盖章合同。4 .未经批准人同意,营销部不得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对内容有改动的专用合同,严格控制合同正本,必要时由有关人员签字领用.5 .拟定的合同应做到:内容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用词确切、字迹清楚.6 .因特殊情况未能配套审核的,应提交业务说明书,按程序审批后,由主管总经理或总经理批示处理:后补合同时以说明书为依据,关键条款不能与业务说明书相抵触,如有不符,按修改合同处理.7 .合同档案管理由营销部负责,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批表由营销部负责建档和保管.所有合同资料按部门分类、编号,建立台帐、装订、存档,并输入电脑备案,台帐内容:合同号、签约双方、时间、标的、金额、价格条款、结算方式、经办人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