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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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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docx

    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第一条高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校外教学点、开放大学在系统外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依照本指引进行。第二条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二)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三)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四)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第三条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一)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YT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2字符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二)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三)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第五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备案材料包括:1 .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2 .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3 .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4 .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5 .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6 .拟设点单位承诺书;7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8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9 .其他必要的材料等。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工4二)每年4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将通过线上询导、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设点单位提供的教学场所、基础设施、拟开设专业的师资配比及实训条件、质量保障等基本办学要求进行评估,地方高校拟设校外教学点经评估合格后予以备案,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拟设校外教学点经评估合格后,结合我省社会需求,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上限等方面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教育部。(三)每年6月底前,教育部结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统筹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全国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四)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时间与程序将按照当年教育部工作安排动态调整。第六条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三)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含高校支付校外教学点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的标准);(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第七条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高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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