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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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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方案.docx

    2024年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区、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监管执法工作,有效预防火灾、降低火灾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以及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着力解决镇(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镇(区、街道)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通过依法赋予必要的监督执法权限等形式,强化基层属地管理。二、主要内容(一)委托主体。市消防救援大队是行使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为委托方。(二)受委托主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择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镇作为消防委托执法试点,作为受委托方。(三)委托执法内容1 .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可依法对其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2 .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的单位、团体、企业、事业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行政执法人员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3 .委托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由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另行签订,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原则上2年签订一次,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并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4 .委托执法要求。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执法资格(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须经大队培训考核,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辖区监督员做好指导工作。(四)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见附件3),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报镇(区、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批,在检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依照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报市消防救援大队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大队审批,审批后盖消防救援大队公章,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执行。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五)委托执法责任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三、工作步骤(一)指导培训阶段(9月28日前)。签订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协议、公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委托下放事项清单、开展消防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二)开展实施阶段(10月1日-12月30日)。消防救援大队要深入试点镇(区、街道)开展并完成消防行政执法现场教学工作,督促指导试点镇(区、街道)开展消防执法工作。(三)总结推广阶段(12月31日前)。根据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际,每月总结评估试点委托执法工作情况,完善消防委托执法机制,为与其余镇(区、街道)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全面启动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做好充足准备。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区、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试点镇(区、街道)作为“先行者”,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探索制定完备的工作机制,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打好基础。(二)加强培训指导。试点镇(区、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试点镇(区、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3天的执法业务培训,并进行实地指导,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三)加强执法监督。试点镇(区、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试点镇(区、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消防委托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委托执法检查考评制度,及时通报消防委托执法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附件:L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3 .镇(区、街道)消防监督检查记录4 .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序号事项名称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I(M)(X)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5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I(K)O元以下罚款。6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7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I(X)(X)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8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据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9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据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0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据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据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2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依据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3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注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机关:市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组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消防领域(事项)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委托行政执法事项*项。二、委托执法责任(一)甲方的职责L指导、协调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2定期组织乙方的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3 .向乙方提供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4 .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二)乙方的职责L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甲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2 .将对所属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3 .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4 .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5 .主动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定期向甲方报送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6 .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三、委托期限从XXX年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本委托书签订后十日内双方应向社会公布。四、其他事项如因乙方超越权限或者不当行为给甲方带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公信力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局、编办以及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各一份。本协议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委托机关(盖章):受委托组织(盖章):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镇(区、街道)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镇(区、街道)名称(盖章):编号:*(*)2024第O(X)*号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检查时间年月日时消防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层数单层面积(m2)总面积(m2)建筑结构口框架口砖混口砖木口木结构钢结构口简易搭盖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不涉及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是否不涉及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是否不涉及电气线路使用情况正常口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口不涉及建筑物外墙及屋面是否设置广告牌、防盗设施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是否口不涉及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否口是不涉及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否是口不涉及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口否口是不涉及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口未使用使用聚氨酯泡沫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口大量使用塑料绿植消防消防车通道情况畅通口被堵塞、占用口不涉及消防车登高场地畅通情况畅通口被堵塞、占用口不涉及设施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口畅通口占用、堵塞口锁闭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使用情况口正常口损坏配置不足口不涉及应急照明配置使用情况口正常口损坏配置不足不涉及防火门设置情况口正常口常闭式防火门常开口损坏口不涉及灭火器配置情况口正常口压力不足或失效口配置不足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口有水口无水口不涉及其它隐患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名)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备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交单镇(街道)名称(盖章):编号:号移交案由涉嫌违法个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涉嫌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发现违法行为时间接收单位建筑(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单位(个人)违法事实移交意见(移交单位印章)年月日接收意见(接收单位印章)年月日签收人:年月日备注:1.此表用于镇(区、街道)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范围,需移交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2.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接收单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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