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种安全制度.docx
学校各种安全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五章安全教育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O八,、0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第八章奖励与责任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二、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平等待人。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要尊重他人民族习惯。三、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四、孝敬父母,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不任性;外出或回家要打招呼。五、待人要有礼貌,会使用礼貌用语;不打架,不骂人;到他人房间要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打扰别人休息。六、遇见外宾要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不尾随。七、诚实,不说谎话,有错就改;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不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的东西要归还失主或教公。八、不挑食,不乱花钱;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要节约水电。九、穿戴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漱口,便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仍果皮纸屑。十、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十一、课前要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发言先举手,回答问题要声音响亮,课间做正当游戏。十二、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做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净,独立完成;考试不作弊。十三、坚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读写姿势要端正。十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认真做值日,不怕脏,不怕累。十五、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衣物用品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刷餐具、做简单饭菜等家务劳动。十六、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不违章骑车。十七、乘公共车、船要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让座;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秩序;观看演出时不随便走动,要保持安静,演出结束时要鼓掌致谢。十八、爱护公共财务,爱护花草树木和庄稼;不在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爱护有益动物。十九、不玩火,不触电,防溺水,不做危险性游戏。要看有益图书、报刊、录象;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检查执行标准一、出勤:(3分)1、学生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2、有病、有事应请假,需带家长签字的请假条。(迟到、早退、旷课每人扣0.2分)。二、早读:(4分)1、有秩序、有组织、有内容。(早读纪律差扣05分,组织不当扣0.2分)2、朗读声音洪亮、有感情。(发现1人读书不认真扣0.2分)三、带红领巾:(5分)1、红领巾是少先队员的标志,少先队员应坚持带红领巾或队徽。(1人不戴扣0.2分)。2、少先队员应以红领巾为荣,爱惜红领巾。(有破坏红领巾行为者,每人一次扣0.5分)四、眼保健操:(4分)1、节拍准确,按揉穴位得当,手法轻缓。(节拍不对1人扣0.2分,学位不当1人扣0.2分)2、勤俭指甲、保持两手清洁,注意用眼卫生。(指甲过长、手过脏,每人次扣0.5)五、课间操:(12分)1、按时上操,做到让全体学生参加,有事有病者需请假说明。(无故在教室内,1人扣0.2分)2、领操员态度认真,动作美观。(2分)3、学生动作规范,队伍整齐、遵守纪律。(如有违反,每人次扣0.5分)4、做操时,教师监守岗位,并检查指导。(2分)5、各班队伍上下楼及出入操场,力求安静、整齐。(3分)六、安全:(6分)1、不许攀爬门窗、护栏,需要清洁时,要由老师指导、帮助。(1人违反扣0.5分)2、使用体育器械要由体育教师批准,并在老师监督下使用。(不做危险动作,如发现1人扣0.5分)3、楼道内不许大声喧哗,不许追逐大闹。(发现1人扣0.2分)七、爱护公物:(12分)1、门窗、锁、玻璃、黑板无损坏,合理使用日光灯。(发现1处损坏扣0.5分,日光灯不能及时关扣0.5分)。2、课桌无刻划、无损坏、数量齐全、摆放合理。(课桌一处损坏扣0.5分,摆放不整齐扣05分)。3、每班指定专人保管卫生扫除用具,不得丢失。(丢失一件扣0.1分)。4、墙壁洁白无污、无糊、贴、钉、涂、画等现象。(发现一处污迹扣1分)。5、放学后关好门窗,保障公物安全。(2分)6、爱护花草树木、节约用电、用水。(1人违反扣0.5分)八、卫生区域:(6分)1、做到一日一扫,发现赃物随时捡,注意保持清洁。(卫生区内有一处赃物扣0.5分,发现赃物不及时捡扣0.5分)2、不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污物等。(在校内乱扔果皮纸屑、破坏卫生者扣0.5分)九、室内卫生:(10分)1、门窗无尘土、玻璃明亮、地面清洁。(1处不干净扣0.2分)2、用具、书包摆放合理,桌内无杂物。(1处整理不当扣0.2分)3、卫生用具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卫生用具不在指定位置扣0.5分)。4、学生入厕后及时用水冲洗,受纸扔入篓内。(1次不冲洗扣05分,不将手纸扔入篓内扣05分)5、洗手间下水道内不许扔杂务,用完立即关上水龙头。(扔杂务扣0.5分,不关水龙头扣1分)十、纪律:(13分)1、遵守课堂常规,养成良好习惯,培养优良学风。(3分)2、衣着整洁、不留怪发、不染指甲、不喝生水。(一人违反扣0.5分)3、楼道内做到漫步轻声,保持安静。(一人违反扣0.5分)4、参加升旗、集会队伍要在指定位置、整齐、安静。(3分)5、不吃零食、不乱花钱、勤俭致学。(吃零食者扣0.5分,买零食者扣0.5分,乱花钱扣0.5分)6、家长接送学生应在止步线以外,如有事情需入校时应向值勤老师说明。(2分)十一、文明礼貌:(13分)1、敬师长、礼貌待人、团结同学。(如遇到老师不主动问好扣0.2分,不团结同学扣0.5分)2、遇客人、外宾要主动行礼、问好。(一人违反扣0.5分)3、提倡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3分)4、尊重值日人员、认真听取合理建议。(0.1分)十二、课外活动:1、按时参加、积极活动,服从教师组织,创出本校特色。十三、上学、放学:(10分)1、不许骑车上学,如必须骑车,应写出申请并经校方允许方可骑车上学。(违者扣1分)2、放学站队,做到快、静、齐,由路队长或老师带领离校,注意交通安全。(1人不听从指挥扣05分)3、值日生认真负责,在半小时内完成值日,排队离校。(2分)4、放学后,未经老师允许,不得在校内停留。(一人违反扣0.5分)5、放学后,未经家长许可,不得在外逗留、玩耍,按时认真的完成家庭作业。(发现1人贪玩扣0.5分,家庭作业不完成、不认真扣05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职能部门,功能室和各班级任课教师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2、学校要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事故应在最短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隐瞒责任事故。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及护校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村居安全员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村居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6、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7、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8、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设施,课外活动,消防,用电线路,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1、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2、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3、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4、学校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5、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陷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7、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8、严格禁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坚决做到不准在教室生火,不准乱动各种电器设备,不准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带进公共场所,不爬越攀登危险物,不准逞强斗殴,不准单独游泳,不准抛掷砖头瓦块,不准在校内打汽枪、放弹弓、放鞭炮。9、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上追赶吵闹;不准拦车爬车,未满12周岁同学不准骑自行车。10、不准在楼上走廊吵闹追逐,不准在楼梯扶手上溜滑。11、参加体育活动要做好准备活动,听从老师安排,避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创建“平安校园”学生安全公约1、学生安全工作,学校、班主任、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单位及各界人士共同重视,齐抓共管。2、每个同学要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3、学习交通管理条例,了解交通知识,熟悉交通标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行路靠右边,横过马路要走人行道(斑马线),并注意过往车辆,不与车辆抢行。第处交通要道的学校要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4、放学回家,必须按规定的路线排成单行有秩序的行走,不准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扒车,不强行拦车,不抛物击车。骑车不准带人,严禁并排骑车,不抢道,强行。5、不在楼道和走廊内猛跑。上下楼道要轻声慢步靠右边走,不拥挤,不跳跃,不攀爬阳台栏杆,严禁登后窗擦玻璃。学校出操,升旗、开校会、中午、下午放学等活动,班主任或本节任课教师必须严密组织,严防意外事故发生。6、课间活动要文明、有秩序,不嬉戏打闹,不做危险活动。口中不含任何小东西玩或说话。7、严格按照体育教师要求上好体育课,各种活动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防止发生损伤事故。特殊体质的学生(如先天性疾病等)要及时告知学校,不准参加剧烈活动。8、非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时间,不准任何人擅自使用校园内固定器械。9、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净及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严禁销售腐烂变质食物,严禁个体商贩进校销售食品,严禁“三无”食品进入校园。对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的防疫项目,要先小范围实验,再全面实施,确保学生安全。10、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校门,下午放学时间学生不得在校门口逗留,以免堵塞交通发生事故,要按学校规定路线回家。突患疾病或受到伤害,要视情况由教师往家庭或医院。若送医院要及时通知家长。学生在校千万不要跟陌生人离开学校出走。11、严禁玩火点火,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防止水灾和炸伤、烧伤事故发生。12、夏季不准私自到机井、池塘、河里或其他有水地方洗澡,防止溺水。雷电季节,严禁在高处、平地、大树下停留。13、学习用电知识,注意用电安全,不乱拉扯电线,不用湿手、湿步触摸擦拭带电器,不在电线上晾衣物,挂东西,不乱动损害的电线,灯头、插座等,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防止发生触电事故。正确使用煤气炉具,高压锅等,防止火灾发生,确保人身安全。14、不管家里或学校里,睡觉的屋里一律不准安蜂窝煤炉,防止煤气中毒,非安不可的,可安烟囱,使炉气畅通。15、冬季严禁学生到河道、池塘等地方进行滑冰活动。16、校内校外不准携带带有杀伤力的玩具枪,各种刀具(铅笔刀除外)、爆炸物品,严禁赌博,严禁看黄色小说、录相,严禁学生出入游戏厅,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机关。17、加强对校舍及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危房要尽快维修或拆除,加强供电供水设施的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锅炉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定期对锅炉、电热水器等进行检修,按规定使用年限及时更换。18、加强实验室管理。学校仪器室、实验室必须备好灭火器,水桶等灭火器具,安装好学生用电总闸刀开关、触电保护器,学生作实验需要时,方可送电。危险药品要有专放室或专放橱,并加双锁,有两人管理。19、学校不管任何施工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施工,保证师生安全。20、要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学生集体外出审批制度。学校或班级集体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周密安排活动方案,集中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切实的防护措施,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凡是大型的学生外出活动学校要报镇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21、学校要开足开好周一的安全教育课,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学校安全常规”等教育。教育学生要自觉学法、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消除周围环境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审时度势,考虑周密,胆大心细,应变灵活,作好自身安全的防范工作。总之安全工作要年年讲,要天天讲,时时讲,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安全工作会议制度1、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有关安全工作的会议。2、要及时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3、学校实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4、制定本校学生疏散制度。5、学校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后勤要做到一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反馈安全工作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每次检查要有具体的书面记录,并整理存档。6、遇到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对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的报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隐瞒不报、漏报。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为全面落实XX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培明副组长:李志君何云耿广王昭东成员:仇秀莉田华倪蕾刘斌陈文雯张欣然段玉芳二、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三、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安全工作由学校具体负责。A、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B、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C、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组织者负责。学校财产、消防、交通、食品、建筑等的安全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文泉小学校长安全负责制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人身安全工作的要求,增强校领导和师生的安全意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我校实行校长安全负责制,采取以下措施:一、学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小学生安全工作。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投灾,责任重于泰山”为指导。经常性组织教职工学习安全知识,加强教育,注重防范,消除隐患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减少以至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二、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对全校学生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要对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责;各任课老师要对课堂中和活动中学生的安全负责;总务主任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设施和设备,保证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对因此造成的事故负责。三、建立学生外出活动及平常发现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校、班、队、年级组等组织的各项外出活动(包括乘车),活动前必须向学校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组织。每个教师都要关心学生安全,发现一切不安全因素都应及时向学校反映,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四、学生上下课人群拥挤高峰,校领导和值周教师按分工疏散学生。各班要严格按学校规定分门出入教学楼。红领巾监督岗配合做好监督工作。任课教师随学生一道分门下楼,以便维持秩序。五、做好路队护送工作。按时集合,集体放学。一二年级提前五至十分钟放学。避免路途拥挤。六、坚持做到按时到校,按时放学。不允许放学后单独留学生。上午到校和开门时间定在7:OO以后,下午定在1:00以后,避免学生过早到校或过早离校。七、总务人员要定期对电源、体育器械、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八、精心组织好校内学生劳动。让学生携带劳动工具要适当并强调注意事项。二楼以上的玻璃安排教师擦洗,学生一律不允许上窗台。九、校内不允许学生进行危险性游戏。如有发生,学校和班级要及时制止。十、不容许不卫生食品进入校园,任何不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体检、治疗、保健坚决予以拒绝。十一、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的宣传,做到安全教育经常讲,天天讲,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并纳入教师工作考核之中。列入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中,学校制定了”楼内十不准”等常规要求,要求学生牢记并做到。十二、组织学生参加由市交警支队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十三、本措施中未涉及的内容,在落实过程中逐步完善,望全校师生高度重视,责任到人,保证学生健康平安的学习。学校安全教育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促进学生了解交通安全常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