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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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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docx

    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StandardforexistingbuildingappraisalofJiangsuprovince(征求意见稿)1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错误!未定义书签。2.1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2.2 符号错误!未定义书签。3鉴定工作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1 机构、人员及行为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3.2 鉴定分类错误!未定义书签。3.3 鉴定范围、程序及受理工作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4鉴定工作技术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4.1 初步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4.2 鉴定方案错误!未定义书签。4.3 详细调查错误!未定义书签。4.4 结构和构件检测错误!未定义书签。4.5 结构复核验算与综合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4.6 鉴定评级错误!未定义书签。5专项鉴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1 应急鉴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2 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3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4 抗震鉴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5 渗漏鉴定错误!未定义书签。6鉴定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6.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6.2 报告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7鉴定档案错误!未定义书签。8质量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房屋鉴定委托书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鉴定报告参考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o.为了加强房屋鉴定工作管理,规范房屋鉴定工作行为,提升全省房屋鉴定工作技术水平,确保房屋鉴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的危险性、可靠性、抗震性能及专项鉴定。1.0.3开展房屋鉴定工作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规程。2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既有房屋existingbuilding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2.1.2 房屋鉴定housingappraisal包括房屋危险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2.1.3 房屋危险性鉴定housingappraisalofdangerous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程度。2.1.4 房屋可靠性鉴定housingappraisalofreliability对既有房屋的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和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 5房屋安全性鉴定housingappraisalofsafety对既有房屋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6房屋使用性鉴定housingappraisalofserviceability对既有房屋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 .7房屋抗震鉴定housingseismicappraisal通过检查既有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1.8 专项鉴定specialappraisal针对既有房屋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2.1.9 房屋安全应急鉴定housingsafetyemergencyappraisal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2.1.10 调查investigation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2.1.11 检测inspection对既有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2.1.12 监测monitoring对结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观察或测量。2.1.13 评定assessment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房屋结构危险性或可靠性进行的评价。2.1.14 鉴定单元appraisersystem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房屋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O2.1.15 子单元sub-system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2.1.16 构件member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2.1.17 主要构件dominantmember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或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2.1.18 一般构件commonmember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次梁、楼板等构件。2.1.19 损伤damage由荷载、环境侵蚀、灾害和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构件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以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2.1.20 锈蚀rust金属材料由于水和氧等的电化学作用而产生的腐蚀现象。2.1.21 腐蚀corrosion房屋构件直接与环境介质接触而产生物理和化学的变化,导致材料性能劣化的现象。2.1.22 风化weathering由自然环境长期影响而造成构件表面疏松剥落的现象。2.1.23 倾斜inc1ination房屋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的偏移现象。2.2 符号2.2.8 结构性能及作用效应:R一结构构件的抗力:S一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2.2.9 房屋危险性鉴定评级:4、氏、C、Zl-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等级4B、C、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2.2.1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尻、。八4一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A、B、。八u一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儿八国、以、刈一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5、&、G-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4、氏、C一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4.、反、以一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b、c、d一构件可靠性等级;4B、C、一子单元可靠性等级;I、II、III、IV一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Ar,.BF、Crt.Drf一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B、C、仅一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2.2.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b、c、d一构件的可靠性评定等级;4B、C、一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一、二、三、四一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等级。3鉴定工作基本规定3.1 机构、人员及行为规范3.1.1 房屋鉴定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鉴定机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及危房通知书,并将房屋鉴定报告抄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应加盖房屋鉴定专用章。3.1.2 鉴定机构应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进行鉴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有关的标准、技术文件要求,对鉴定报告和工作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3.1.3 鉴定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3.1.4 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项目组应不少于2名鉴定人员参加。审核人应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3.2 鉴定分类3.2.1 房屋鉴定业务类型,包括一般鉴定和专项鉴定。3.2.2 一般鉴定3.2.3 定2可靠性鉴定3.2.4 专项鉴定1应急鉴定2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3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4抗震鉴定5其他鉴定(渗漏鉴定)3.3 鉴定范围、程序及受理工作要求3.3.1 房屋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下列情况下,对房屋造成影响的应进行鉴定:1)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等异常现象的;2)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的;3)房屋存在拆改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的;4)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5)其它影响房屋安全的。2在下列情况下,房屋宜进行鉴定:1)房屋大修前的全面检查;2)抗震加固前的安全检查;3)相邻施工对房屋影响的鉴定;4)其他需要掌握结构情况的鉴定。3.3.2房屋鉴定程序按图3.1规定进行。螭.M穴拈&与发放与钿图3鉴定工作流程图3.3.3 委托房屋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鉴定委托书:2鉴定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文书;3委托人的有效文件;4鉴定房屋勘察、设计、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涉及结构拆改或加固的项目,还需提供加固设计文件、验收资料;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项目应提供相关工程施工的资料;5其他材料。3.3.4 委托人对提交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完整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委托人补充。3.3.5 对属于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及要求合法,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当予以受理。3.3.6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受理: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能力范围的;2提供材料不真实的;3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4鉴定工作技术要求4.1初步调查4.1.1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1图纸资料调查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2使用历史调查调查房屋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改建、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3现场状况调查一般按先室外后室内,先下层后上层的顺序,对房屋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实际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及使用现状进行调查,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初步掌握主要的结构损伤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对图纸资料完整的房屋,应核对房屋建筑布置、结构体系等是否与图纸一致,有无更改;对图纸资料不全或无资料的房屋,应现场调查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布置,绘制相关示意图。4制定鉴定方案,明确详细调查内容和检测方案。4.2.1房屋鉴定方案由鉴定人在查阅鉴定委托资料和了解现场情况基础上,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的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概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建造年代、房屋用途、抗震设防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改扩建与修缮历史、装修拆改及加固情况,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信息;2鉴定类别;3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4鉴定依据: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规程;5详细调查内容;6检测内容及抽样方案;7调查和检测的进度安排;8需由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及准备工作;9鉴定检测中的安全保隙及环保措施等要求;10其他。4.2.2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结构体系、构造措施检测;2房屋变形测量及构件变形测量;3力学性能,包括破、砌块、砂浆、混凝土、钢材及木材等结构材料的强度检测;4钢筋配置检测;5结构的损伤检测;6结构构件尺寸检测;7钢结构涂层厚度及焊缝探伤检测;8其他。4.2.3 抽样方案1为使检测数据能真实、可靠、有效地反映既有房屋的结构性能,合理确定抽样数量,保证抽样检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十分重要。检测抽样方案应按以下原则进行:D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2)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宜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3)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安全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4)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5)按检测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宜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第3.3.13条的规定。2当为下列情况时,可仅对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进行检测;但其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围。1)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时;2)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3如要判定鉴定单元或整幢房屋的结构性能,应作检测批检测。4对构件的裂缝、变形、缺陷、损伤等宜作全数检测,即逐个构件检测。对单层厂房的屋架、屋面梁的挠度应作全数检测。4.3.1详细调查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逐层、逐间、逐项检查,详细记录现状和各种损伤数据,必要时绘制示意草图加以说明。4. 3.2对于图纸资料完整的项目,应现场核查结构体系、构件布置及尺寸等是否与资料一致;对于图纸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项目,应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件连接构造等进行重点检查,并绘制房屋相关现状图。5. 3.3地基基础调查应完成下列工作:1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竣工资料,调查房屋实际使用荷载,地基基础变形及稳定情况,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开裂,地下室和管线等情况。应重点调查基础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根据沉降观测数据和上部结构状态判断基础工作状况。2当需通过查勘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根据查勘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进行确定。3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全或存疑时,可采用局部开挖基础检测,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材料强度,及基础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4.3.4上部结构调查应完成下列工作:1结构体系及其整体性调查,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连接构造等;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等。2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强度、结构构件儿何参数、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构件间的连系等。3结构荷载调查,主要核实结构上的实际荷载大小,并与设计荷载核对。4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详细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损伤和腐蚀(包括钢筋和钢构件的锈蚀、砌块和砂浆的酥碱、粉化,木材的劈裂腐朽等),以及结构拆改情况。5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6重点检查内容1)砌体构件:纵横墙连接处;裂缝数量及分布、走向、宽度、长度、深度;砌体变形(倾斜);砌块风化等。2)混凝土构件:裂缝情况;主筋锈蚀情况;材料老化情况;屋架变形(含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变形)情况。3)钢构件:焊缝、螺栓等连接形式及变形情况;钢构件锈蚀情况;柱脚损伤情况;杆件弯曲变形情况;屋架变形(含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变形);支撑系统情况。.4)木构件:木材腐朽虫蛀情况;构件连接是否牢固;构件变形情况;屋架变形情况(含平面外和平面内的变形):支撑系统情况。4.3.5围护系统的现状调查,应在查阅资料和普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围护结构的特点进行重要部件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按现行有关围护系统设计、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检查。4.4结构和构件检测4.4.1 结构和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按下列原则进行:1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2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3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进行检测;4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应绘制其分布图;5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4.4.2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偏移、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为主要检测项目。4.4.3 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腐蚀或腐朽的状况:1埋入地下的构件接近地面部位;2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汽浸袭部位;3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4易积灰的潮湿部位;5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6钢索节点、锚塞部位。4.4.4 构件损伤检测1混凝土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外观缺陷、内部缺陷、可见裂缝、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锈蚀等检测项目。2砌体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裂缝、倾斜、风化及破损等检测项目。3钢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钢构件的腐蚀、焊缝、连接、螺栓连接等检测项目。4木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腐朽、虫蛀、变形、裂缝及连接等检测项目。4.4.5 材料强度检测1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可采用钻芯法、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后装拔出法等方法。2钢筋强度检测采用现场取样的方法,按照现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执行。3砌体结构材料强度检测按测试内容可分为下列几类:1)砌体抗压强度:原位轴压法、扁顶法、切制抗压试件法;2)砌筑砂浆强度: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贯入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等;3)烧结砖抗压强度:回弹法、现场取样法进行检测;4)各种方法操作要求及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4钢板材料强度检测可采用里氏硬度法、现场截取法或化学分析法等方法进行检测。5木结构材料强度检测可采用钻芯法、切割法等方法进行检测,木材试样加工成标准试件后,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5、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1931和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确定木材强度。4.4.6 房屋变形测量1房屋变形测量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构件变形测量和房屋整体变形测量;2房屋结构构件变形测量主要包括水平构件的挠度测量、竖向构件的垂直度测量和节点的变形测量;3水平构件的挠度测量,可采用水准仪、激光测距仪等仪器进行测量。可选取构件支座及跨中的若干点作为测点,测量构件支座于跨中的相对高差,利用该相对高差计算构件的跨中挠度;4竖向构件的垂直度测量,可采用经纬仪、激光测距仪、电子全站仪等仪器进行测量。可测量构件顶部相对于构件底部的水平位移,计算倾斜率并记录倾斜方向;5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连接节点的变形测量,可采用钢尺、卡尺等仪器直接测量并记录;6房屋整体变形测量包括房屋沉降和倾斜测量;7房屋沉降和倾斜测量测点布置、数据处理及相关技术标准应按现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执行。4.4.7 房屋沉降监测1房屋沉降监测可采用光学水准仪,通过设置稳固的基准点,房屋上设置观测点,对房屋沉降量进行定期观测。对于特殊房屋或通视条件较差的房屋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2沉降测量基准点应设在房屋变形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和观测的稳定位置,检测时应对基准点进行稳定性检查。每一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少于3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3个。3沉降观测点的布置数量和观测标志的制作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和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的相关规定执行。4房屋沉降监测应布设成闭合路线;确有困难的,可布设成水准支线,水准支线应往返观测。5房屋沉降水准测量等级、精度要求、数据处理相对沉降的计算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和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的规定执行。6根据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7当考虑相邻施工对房屋的影响而对房屋进行沉降监测时,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频率应根据相邻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进度和地基土特性确定;2)相邻施工结束时,房屋变形尚未稳定的,应继续进行观测,原则上每月一次,直至符合稳定标准;3)观测过程中,如相邻施工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险情隐患、房屋周边地坪突然出现下沉开裂或遇恶劣天气时,应加大监测频率。4.4.8结构试验荷载取值及技术要求1恒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D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计算确定。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尚未规定单位自重标准值的材料或构件,以及对该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有怀疑的,应通过实测确定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2结构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采用非破坏性的现场荷载试验进行检验。现场荷载试验的结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位于受荷最大、最薄弱的部位。4.5结构复核验算与综合分析4.5.1结构复核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复核验算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2计算模型应与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相符。3对改、扩建和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采用现行设计规范为依据,荷载取值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4结构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考虑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5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应根据实际检测数据确定,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取原设计值。6必要时,结构构件可通过现场荷载试验评价结构承载能力和使用性能。7应重点对混凝土结构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砌体结构、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等进行复核。8未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房屋构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复核验算:1)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用途改变、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2)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伤;3)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4.5.2综合分析1对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检测、结构构件验算所获得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梳理和分析,为鉴定评级提供充分依据。2必要时对结构构件的损坏原因作出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的技术措施。4.6鉴定评级4. 6.1每一层次的鉴定评级应明确所采用鉴定标准的具体条文;同一鉴定单元不应采用两种及以上的鉴定标准评定。5. 6.2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1评定方法:1)房屋危险性鉴定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有关条款,按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为构件危险性鉴定,第二层为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第三层为房屋危险性鉴定。2)构件危险性鉴定根据现场详勘情况,确认构件危险性。3)根据构件危险性等级,对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进行评级。4)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的判断时,应考虑其危险关联度。当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整幢危房。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依据,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3处理建议主要包括:D针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安全、合理、可行、适用;2)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处理建议;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4)历史风貌保护类的或文物类的房屋,一般不提出拆除重建的处理建议。4.6.3民用建筑可靠性等级评定可根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单独进行安全性鉴定、正常使用性鉴定,或者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以评定结构的可靠性。1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1)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中相关章节,综合评定分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构件安全性鉴定,第二层次为房屋子单元(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安全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2)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砌体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3)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三个子单元进行评定;4)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房屋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2使用性等级评定D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相关章节,构件的使用性等级根据不同的材料种类,按各构件的位移或变形、裂缝、锈蚀钢材、风化砌体和腐朽木材等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类构件的使用性等级;2)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三个子单元进行评定;3)鉴定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子单元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房屋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3可靠性等级评定应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评级方法,以其安全性和使用性的等级为依据逐层进行。4对安全性被评为CU级和&级构件及CU级和DC级鉴定单元的应有针对性提出处理建议。在鉴定单元或构件使用性评定中,有以级构件或C、级鉴定单元时,也应提出处理建议。4.6.4工业建筑可靠性等级评定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可靠性一般不必再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应统一进行以安全性为主并注重正常使用性的可靠性鉴定(即常规鉴定)。1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1)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规定的相关方法和标准,对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根据构件的不同材料种类,按构件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该类构件的安全性等级;2)结构系统安全性等级评定,应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2正常使用性等级评定1)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规定的相关方法和标准,对构件的正常使用等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类型,按构件裂缝、变形、偏差、缺陷、损伤和腐蚀等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正常使用性等级;2)结构系统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3可靠性等级评定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评定结果,以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为主,按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规定的相关方法确定。4对各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被评为c、d级构件及C、D结构系统的应有针对性提出处理建议。在结构系统或构件正常使用性评定中,有C级构件或C级结构系统时,也应提出处理建议。5专项鉴定5.1 应急鉴定5.1.1 基本要求1鉴定人员应按预案要求,做好应急鉴定准备工作;2现场查勘时,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全工作;3根据现场初步调查情况,综合分析突发事件对房屋的影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4根据现场调查、查勘情况出具房屋应急鉴定意见书,为决策机关或委托人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撑。5.1.2 工作内容1收集受损房屋有关工程、使用、周边影响因素等资料;2了解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损伤范围、影响程度、灾害原因等;3开展初步调查,判断房屋受损状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出具应急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5.1.3应急鉴定根据国家现行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对受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进行判断。5.2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5.2.1 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52等进行。5.2.2 火灾后受损房屋结构鉴定以房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为主,一般通过火灾后初步鉴定和详细鉴定两阶段来分析确定结构损伤程度。5.2.3 基本要求5.2.4 后应及时对房屋结构构件进行查勘鉴定。现场查勘、检测应在具备工作面及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对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2房屋结构烧损严重、无加固修缮价值和烧损轻微的一般房屋结构,可仅进行初步鉴定;3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调查和检测的对象应为整幢房屋结构,或者是相对独立的部分结构。对于局部小范围火灾,经初步调查确认受损范围仅发生在有限区域时,鉴定对象可仅考虑火灾影响区域范围内的结构和构件;4火灾后结构分析应针对不同结构或构件(包括节点连接),考虑火灾后结构残余状态的材料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几何形状变化和损伤等进行;5火灾后结构构件复核验算应考虑火灾作用对结构材料性能、结构受力性能的不利影响,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5.2.4工作内容1初步鉴定内容5.2.5 了解火灾的基本情况,检查房屋结构损伤程度,收集受火灾影响房屋的相关资料,编制鉴定工作计划书;2)根据火灾过程、火场残留物状况初步推断过火区域的温度范围和作用时间:3)根据结构构件损伤状态特征,对结构构件进行初步鉴定评级;4)对不需要进行详细鉴定的房屋编制鉴定报告。2详细鉴定内容D火作用详细调查与检测分析;2)对受火和未受火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对受火结构构件的损伤程度进行全面检测;3)根据实测材料参数、构件损伤等情况,对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验算;4)根据结构分析和结构构件承载力复核验算结果,进行详细鉴定评级,并编制鉴定报告。5.2.5对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导致次生灾害发生的房屋,应及时向委托人发出险情告知书,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3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5.3.1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是指开挖、降水、打桩等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鉴定。5.3.2 基本要求1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鉴定方案;2相邻施工影响鉴定一般可采用两次对比的方法进行,即施工前对房屋现状进行保全鉴定,施工结束后对房屋进行复查鉴定。通过两次鉴定结果对比,确定施工对房屋是否造成影响及是否影响房屋安全;3房屋的沉降、倾斜、位移、振动等项目检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4鉴定报告应对各次检查、检测情况(如损伤部位、沉降、水平位移、倾斜、裂缝等)进行详细描述;5若需确定被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则应按现行鉴定标准,综合考虑房屋原有结构状况,结合施工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在相邻施工影响已消除、房屋沉降稳定后,进行安全性鉴定;6对于房屋沉降是否稳定,可依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第“5.5.5”条规定确定。5.3.3工作内容1在工程施工前对周边房屋进行相邻影响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有关拟建工程的资料,包括施工场地平面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支护形式、基坑开挖及降水方式情况、基础形式、施工进度及施工方案等;2)了解被鉴定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与拟建工程相对位置、结构型式、基础型式、地质资料、使用历史及加固维修情况等;3)对房屋的已有损坏部位应详细记录,对可能产生影响的部位及构件应进行特别检查,并宜留下影像资料;4)做好房屋变形(包括沉降、倾斜、裂缝等)监测工作,施工过程中跟踪观测次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首末2次。房屋位移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房屋主体的水平位移、挠度和基坑壁侧向位移,并对建筑场地滑坡进行监测;5)房屋主体倾斜测量应从两个方向进行,鉴定报告中应注明测量的位置、方向、测点高度及倾斜值;6)房屋已有裂缝的观测,要选取有代表性或对结构有影响的裂缝,作好裂缝观测标记,测量裂缝宽度,绘制裂缝示意图(包括走向、位置、宽度、测点等),并拍照留存。复查时重点检查原标记裂缝的变化情况,及对结构有影响的新增裂缝;7)鉴定报告中应对房屋的损坏情况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必要时予以评定等级。2在工程施工中或施工后对周边房屋进行相邻影响鉴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进度情况、近期工程沉降及位移的观测资料、被鉴定房屋的沉降观测资料,结合房屋的损坏状况,分析判断房屋地基基础的沉降是否已趋于稳定;2)当基坑或地下工程有明显地下水渗漏或降水,已经造成地表沉陷和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应加强对影响房屋的变形监测和安全检查;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理鉴定的,可将受理时所做鉴定为首次,施工结束后复查作为末次,此段施工过程中的鉴定工作内容同第5.3.3条第1款;4)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影响源消除、房屋沉降稳定后,综合分析施工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程度,出具鉴定报告。5.4 抗震鉴定5.4.1 基本要求1)对鉴定房屋根据其使用功能、地区的设防烈度,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划分其设防类别(甲、乙、丙、丁类);2)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和实际需要,选择后续使用年限,确定其抗震鉴定方法,即划分为A、B、C类建筑;3)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4)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对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应提出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应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5.4.2 工作内容1)收集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料;2)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检查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抽测主要构件的材料强度是否满足抗震鉴定要求。3)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5.4.3 除A类建筑第一级鉴定符合各项要求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外,其余各类均需进行第二级鉴定,并根据第一级和第二级抗震鉴定结果综合评定房屋是否符合抗震鉴定要求。5.4.4 房屋抗震鉴定应在满足安全性的基础上进行,不满足安全性要求的房屋,原则上不再鉴定其抗震性能或直接评定为不满足抗震要求。5.5 渗漏鉴定5.5.1 房屋渗漏鉴定包括屋面渗漏、墙面渗漏、厨房卫生间渗漏、地下室渗漏等。5.5.2 基本要求1渗漏鉴定应检查渗漏水来源、渗漏点位置及渗漏水影响范围;2鉴定报告对渗漏原因无法做出结论的应在报告中说明。5.5.3 工作内容1屋面渗漏1)查阅设计、施工资料,调查屋面防水做法;2)现场初步调查,查找渗漏痕迹,确定渗漏范围;3)抽取检测点,检查屋面结构施工质量是否存在瑕疵,结构是否有裂缝,屋面构造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结合初步调查情况判断渗漏原因;4)对于目测无法判断的,可采用屋面淋水试验,配合红外热像仪检查的方法判断屋面渗漏情况和主要渗漏点,必要时可采取局部破坏性方法检查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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