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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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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建罚决字2021第27号当事人: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当事人:卢会平当事人:孙景春你单位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白沟新城规划规划友谊中路南侧、德宏街东侧施工的乐享汇商务中心区项目2#、3#、4#、5#、6#、7#、8#、9#、10#、11#楼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9日立案调查。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白沟新城规划友谊中路南侧、德宏街东侧的的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2#、3#、4#、5#、6#、7#、8#、9#、10#、H#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9月8日移交至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处理。2021年9月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位于白沟新城规划友谊中路南侧、德宏街东侧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2#、3#、4#、5#、6#、7#、8#、9#、10#、11#楼施工单位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主体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3、建设工程预算书;此外,还有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综执建罚先告字(2021)第27号;行政处用听证告知书白综执建罚听告字(2021)第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白沟新城规划友谊中路南侧、德宏街东侧擅自进场施工乐享汇商务中心区项目2#、3#、4#、5#、6#、7#、8#、9#、10#、11#楼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要求: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在100O万以下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与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应当对你单位和你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和你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高碑店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乐享汇商务中心项目2#、3#、4#、5#、6#、7#、8#、9#、10#、11#楼处以壹万元整罚款;对该单位项目主管人员卢会平和直接责任人员孙景春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壹仟元整。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者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用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沟新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白沟新城白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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