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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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砚山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是砚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能满足运营月瞪、运营安全和投诉处理等需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它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批准运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所属平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近3年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许可有关手续。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脸经营时,符合法定条件及下列条件的,可优先予以批准:(一)网约车平台公司近三年月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席圣营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月躇质量事件;(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四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且车龄在三年以下的乘用车;车辆价值在当年更新巡游出租汽车的1.5倍以上(新车车价以购车发票为准,车龄在三年以下的乘用车,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车龄以车辆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二)网约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应不低于80万元;(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文件要求)(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规定条件,车辆应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以上技术等级,车辆类型等级应在小型中级以上;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五)网约车统一设立标识标志,具体标识标志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六)车辆应为砚山籍车辆。第十五条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世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四)砚山县籍户口或在砚山县居住并办有居住证;(建议删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受理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砚山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保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需变更负责人的,由平台公司法人在负责人离职前10日内,到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可择优选择平台公司与之签约,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同一辆网约车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经营条件下,需变更平台公司经营的,由车辆所有人或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Z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的,对界定经营范围进行定价,但不能明显低于巡游车运价。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异地驻点经营。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客运站、机场、火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候客或揽客。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它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它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三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只能加入一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网约车平台的投诉和社会监督。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砚山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平台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平台公司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依法依规对平台公司从严处罚。第三十四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它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探索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公告,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部门之间、企业、从业人员、乘客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四十二条砚山县建成区指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砚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细则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国家部令、国标、行标等如有修改或取消,本实施细则将适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