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路设计、施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docx
附件F) 附件1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2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3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4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 附件5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zip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诚信履约,促进我省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资质申请、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具备有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本细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监理人员监管系统中注册的人员。第四条凡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监理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合同工期大于等于2个月的条件。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理企业及相应监理人员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四)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五)从业过程中有本细则附件2中一次性扣12分及以上分值行为的监理人员。第五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标准;3.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公示和发布,以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二)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可委托其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1 .组织辖区内直接监管项目的业主单位和监理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初评工作,并对直接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复评;2 .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上报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复评结果;3 按要求通过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填报和提交工作。(三)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市)辖区内所监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可委托其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单位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1 .组织所监管项目的业主单位和监理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录入和初评工作,并对所监管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复评;2 .按要求及时上报本县(区、市)相关信用评价复评结果。(四)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五)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初评以及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第八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文件;(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六)项目业主单位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八)项目业主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第九条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企业信用等级应予以应用,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第二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的程序为:(一)监理企业自评;(二)项目业主单位初评;(三)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评;(四)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汇总,综合确定全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五)省交通运输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公示和发布。第十一条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附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人员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评价信息应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三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并进行复评,纳入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得少于2次现场检查。复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评价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录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相关评价信息须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和录入。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对各市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初步确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其中,评为AA级的监理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全部参评监理企业总数的40%o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纳入交通运输部评价范围的相关评价信息按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第三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第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Io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第十九条对有多个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企业,按照监理合同段的信用评分与合同金额(跨年度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为:S=(Fi*Hi)/'Hi-在评价总分中的扣分值i=li=l式中:S为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分;Fi为某一监理合同段的信用评分;Hi为某一监理合同段的合同金额;n为企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第二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综合评分为:AA级:95分V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认定之日起定为D级的时间为12个月。监理企业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满12个月后,若该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一)首次参加我省监理信用评价的。(二)监理企业人员因行贿受贿、吃拿卡要等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三)公路水运工程甲、乙、丙级监理企业的年度评价项目监理合同(实际发生)总额分别少于IOoO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同时具有公路和水运监理资质的,按以上合同总额叠加计算。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失效的,取消其信用等级。第四章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八条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水运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四)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企业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认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九条每年度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信用自评结果的提交截止日期以文件规定时间进行操作。逾期提交的,在信用评价总分中扣02分/天。第三十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工程项目、标段及相关从业企业信息,客观、公正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等信用评价信息。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等相关文件为准。原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辽交质安发(2015)211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投标行为JJX101001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02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03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直接定为D级履约行为严重不良行为JJX101004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直接定为D级JJXl01005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06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07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20分/次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监理JJX101008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15分/次JJX101009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10分/次JJX101010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10分/次JJX10101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10分/次JJX101012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6分/次评价内容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患,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JJX101013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5分/次JJX101014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5分/次JJX101015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5分/次JJX101016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5分/次JJX101017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5分/类次JJX101018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3分/项次JJX101019未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质量检验(评定)的3分/次JJX101020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2分/项次费用监理JJX101021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的5分/次进度监理JJX10102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监理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3分/次人员设备到位JJX101023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10分/人次JJX101024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5分/人次JJX101025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5分/人次JJX101026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5分/人次JJX101027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5分/人次JJX101028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每少1人,扣5分/人次JJX101029未经业主许可调换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总监代表的5分/人次JJX101030实际到岗监理工程师不足合同约定70%的3分/次JJX101031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交通运输综合行3分/次评价内容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政执法机构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JJX101032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2分/人次其他行为JJX101033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34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直接定为D级JJX101035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存在企业业绩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信用等级降一级JJX101036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资质复查、定期检验等过程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业绩等虚假的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中扣2分/人次JJX101037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3分/次JJX101038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15分/次JJX101039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5分/次:LJJXlOlo06、JJXlolo07、JJX101010>JJX101011.JJX101013,应根据事故调查组事故认定或结案报告,对监理责任认定情况及事故等级或程度进行相应扣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级划分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报告(交通部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等文件。质量问题还包括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返工、报废处理,或结构物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等情况。JJX101012,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情况见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重大隐患)指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门挂牌督办范围的重大隐患。2. JJX101015,“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是指监理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或者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扣5分/次。3. JJX101017,“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1)监理企业抽检数据不真实或出现严重偏差的;(2)巡视、旁站、监理日志等记录不真实,与实际施工情况或监理事项不符;(3)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复查记录存在编造或不属实;(4)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资料虚假;(5)其他监理文件和资料存在编造或不属实的;(6)监理资料中存在违规代签现象的。以上各类情况发现一次扣5分/类,多类同时发现的累加扣分。4. JJX101018,“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指工程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环保问题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监理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和书面确认。未按上述程序实施的,扣3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保问题分项。5. JJX101020,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中重要内容未记录的,扣2分/项次,“项”指的是按照监理日志、巡视和旁站分项。6. JJX101026,“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指监理企业派驻现场关键人的岗位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如主要业绩、职称、专业、资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况分以下几类:(1)派驻关键人条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的情形,或关键人到岗时间不足合同约定时间的2/3,扣5分/人次,;(2)关键人条件无降低,但每一个关键人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达到两次(含)以上的,从第二次变更起,施工监理期每变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变更一次不扣分);(3)关键人条件有降低,且每一个岗位在施工监理期内累计变更次数超过两次(含)以上,应按照上述第(2)和条累加扣分。7. JJX101028,“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人数不足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50%的“:指监理工程师在中标企业从业登记人数少于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50%时,每少1人扣5分/次,不够1人按1人扣分计算;登记在中标企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大于等于总人数50%时不扣分。8. JJX101032,“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指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中兼职的,扣2分/人次,但其中有暂停施工的项目除外。9. JJX101037,“监理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监理企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主要从业人员信息、人员业绩等,经查实,存在虚假的,在全国信用评价总分上扣3分/次。10. JJX101038和JJXlOlO39,被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级或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当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具体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IL关于监理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附件2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序号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扣分标准1JJX102001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24分/次2JJX102002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24分/次3JJX102003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24分/次4JJX102004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24分/次5JJX102005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20分/次6JJX102006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筌字的16分/次7JJX102007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612分/次(视责任程度扣)8JJX102008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12分/次9JJX102009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12分/次10JJX102010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12分/次11JJX102011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8分/次12JJX102012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负有责任的8分/次13JJX102013在质量问题中负有责任的6分/次14JJX102014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6分/次15JJX102015出借资格证书的6分/次16JJX10201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6分/次17JJX102017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6分/次18JJX102018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3分/次19JJX102019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2分/次注:1. JJX102004.JJXlo2010至JJXlO2013的相关说明参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注1。2. JJX102008,“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的“: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以及在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扣12分/次。3. JJX102009.JJX102014,“被省级或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级或市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通报批评涉及到标准中其他失信行为时,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4. JJX102015,“出借资格证书的“:是指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无劳动关系,仅将其资格证书信息登记在该企业,并提供证书供企业投标、办理资质许可相关事宜的行为,应扣6分/次。5. JJX102017,“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从业登记或业绩登记的“:是指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在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网站“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系统”中进行了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6. 关于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信行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释:有关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监理工程师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主管部门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时,可进行下一次扣分。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组织相关评价主体,按照本细则的评价标准和方法,通过量化打分等方式,对满足参评标准的被评价主体在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评价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委托部门和下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以及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含其委托的代建单位、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下同)。被评价主体包括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或设计的设计企业。参评标准按照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失信行为实行“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订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高速公路和省直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及相关评价主体,在“辽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以及相关信用评价信息。(四)审核、发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四)调查、处理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申诉、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相关评价主体在“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用系统”中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市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负责指导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四)按要求及时在“信用系统”中报送相关评价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上报本市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情况。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息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县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四)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区、市)相关信用评价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评价周期内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按照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和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X)分别为:AA级:X295分,信用好;A级:85分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条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形成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等;(二)项目管理法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第十一条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式:(一)定期评价是指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信用行为的周期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二)动态评价是指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并立即生效的信用评价行为。第十二条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评价主体仅评价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被评价主体,填写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二)履约行为评价。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按以下要求上报相关信用评价信息:1 .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应于项目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系统”中创建项目信息,并完善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2 .对于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主体应于交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所涉及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上报和“信用系统”录入工作;其余工程项目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涉及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上报和“信用系统”录入工作。3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各市、县相关部门及各评价主体通过“信用系统”上报的当季度数据进行审核,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录入工作。(五)省交通运输厅于次年3月10日前,按照AA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数40%的比例,形成前一年度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于3月31日前发布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第十三条公路设计企业动态评价程序为:由评价主体提出,即时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公示、公告后立即生效。第十四条企业存在上一年度未被发现且不属于动态评价范围的失信行为时,相应评价主体发现后应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补充扣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重新计算该企业上一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得分并认定评价等级。涉及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调整的,经公示后予以重新公告发布。第十五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定期评价)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六条动态评价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延续,评价等级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等级为D级的时间不短于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七条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四)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企业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认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八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建立本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工程项目、标段及相关从业企业信息,客观、公正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等信用评价信息。被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在签署确认单时标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被评价主体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的,视其对信用评价扣分无异议,由评价主体在确认单上注明。第十九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将设计文件、审计变更审批以及日常监管等情况,充分体现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保证信用评价工作质量。第二十条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或工程设计的,联合体中一个成员企业有失信行为,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均按相应标准扣分。第二十一条企业资质升级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时,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合并时,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合并前较低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设计招标过程中,企业信用等级应予以应用,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第二十三条公路设计企业对公示的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限内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应提交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公水规(2021)3号)废止。附件:L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参评标准2 .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3 .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4 .辽宁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