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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91732       资源大小:14.51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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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梯次,培育一批引领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是指持续开展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明显、行业影响力广泛、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型企业。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第二章标准第四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以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为认定标准。第五条“高端化”认定标准:(一)企业主营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实现国产替代或填补国内空白;(二)企业主营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国前列;(三)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区前列。第六条“绿色化”认定标准:(-)企业建成自治区绿色工厂;(二)企业综合能效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区前列。第七条“智能化”认定标准:(一)企业建成自治区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二)企业全面使用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三)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不低于70%,综合智能化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区前列。第八条“融合化”认定标准:(一)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所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市场份额居于全区前列;(二)企业的融合创新模式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第三章程序第九条各地级市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申报名单,获得推荐的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评价和现场核查,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拟认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名单,经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牌匾。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每3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资格。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第十三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备。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文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资格。为之一的,取消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监测数据的。第五章支持第十五条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自治区一次性统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第十六条支持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优先培育创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指导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七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符合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政策支持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第十八条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科研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自治区人才培养、引进等专项资金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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