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参考因素。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具体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指导各地各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联负责指导各地相应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联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联部门负责配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联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学校负责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第七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成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和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二)普通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等,学校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非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统一标准和尺度,公平、公正开展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1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2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3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4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5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九条认定困难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个等级。(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由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一条提前告知。(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以下简称申请承诺表),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二)高校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承诺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承诺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第十二条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申请承诺表,提出认定申请,并签字作出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时,学生(或监护人)可同时提供有助于认定工作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初步认定。(一)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承诺表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成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的学校,由评议小组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二)普通高校在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承诺表和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和认定工作,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除参考相关材料外,还可采取部门信息比对、学生家访(或电话咨询)、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提高认定的精准度。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十四条结果公示。初步认定工作结束后,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以学校为单位,高校以院(系)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其困难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第十五条认定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予以认定,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学生(或监护人)可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启动复评工作,再根据复评结果对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复评结果与申诉人意愿不一致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六条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申请承诺表、认定评审、认定公示等相关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信息学校应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认定工作流程,严肃认定工作纪律。认定工作中严禁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做到客观、公正、透明、规范。第十九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规范学生资助信息使用程序、权限和范围,确保学生资助和个人信息不泄露。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对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第二十一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第二十二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各学校可根据本认定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