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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2万吨高分子合金复合材料及工程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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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2万吨高分子合金复合材料及工程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2万吨高分子合金复合材料及工程应用项目编制日期:2023年05月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万吨高分子合金复合材料及工程应用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北至莫愁湖路、南至昆明湖路、西至相邻地块、东至相邻地块地理坐标(118度10分42.297秒,里度红分25.51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53塑料制品业29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口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招商与经济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苏宿园备(2022)76号总投资(万元)25000环保投资(万元)120环保投资占比(%)0.48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G3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33333.3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1-2025);审批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环境报告书(苏环审201641号)审批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园区修编环评于2008年获得江苏省环保厅批复(苏环管2008262号);开展了园区规划跟踪评价,2016年5月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意见(苏环审201641号)1、选址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地理位置见附图1),北至莫愁湖路、划规环影评符性析 规及划境响价合分南至昆明湖路、西至相邻地块、东至相邻地块。购置土地3333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根据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项目所在用地为工业用地,因此企业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2、产业定位规划符合性分析依据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9-2035)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为“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建材、电子电器、机械、物流、商务、房地产等低污染或无污染产业,除箭鹿集团保留印染工艺外,园区不得再引进含印染工业的纺织项目,园区可以有条件地引进含电镀工艺的机械电子行业,电镀工艺仅作为区内相关企业的配套设施,不得对区外企业提供电镀服务,且不得发展任何精细化工产业”。本项目从事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为塑料制品行业,属于轻工业,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属于低污染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3、项目与规划环评批复、跟踪环评批复相符性分析表11本项目与区域环评、跟踪评价批复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规划环评与批复要求相符性分析苏环管(2007)174号苏环管(2008)262号苏环审(2016)41号产业布局/园区规划工业用地677.59公顷,规划各产业比例为电子类:机械类:轻工类:其他为60:15:10:15o其中箭鹿集团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3.5公顷,含电镀工艺的机械电子行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2.46公顷。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根据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用地实际情况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和产业布局,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大物流仓储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使之与园区开发进度相适应。本项目购置土地3333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为新建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电镀工艺,符合园区产业布局。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园区产业定位,非园区产业定位方向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内,禁止引进化工项目、含印染的纺织服装项目、水泥石灰等建材项目、含印染的纺织服装项目、水泥灰等建材项目及含电镀、电路板制造的电子电气项目。园区引进项目还须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江苏省“十一五”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06)14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等文件要求。进调整后园区产业定位为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建材、电子电器、机械、物流、商务、房地产等低污染或无污染产业,除箭鹿集团保留印染工艺外,园区不得再引进含印染生产的纺织项目;园区引进的机械电子行业,含电镀工艺其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电镀工艺清洁生产标准要求中的一级标准;其余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电镀加工仅作为区内相关企业生产的配套,不得对区内外企业提供电镀服务;园区不得发展任何精细化工产业。严格园区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按照现有项目环评批复和最新环保要求进行园区后续开发,合理筛选入区项目,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园区产业规划布局、投资规模等引进符合产业定位、投资规模大、清洁生产水平高、污染轻的企业。加强区内现有企业的改造升级,优化生产工艺,构建生态产业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本项目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为塑料制品业,属于轻工业,木项目产品为塑料管及复合管,主要用途为建筑给水、排水、燃气供给等,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属于低污染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率利用率等指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控制废气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在天然气供应到位前,供热中心锅炉须燃用轻柴油。园区新入区企业必须全部采用集中供热,一旦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到位,现有企业燃煤锅炉须立即拆除。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须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加快园区西气东输燃气管道建设,入区企业供热燃用天然气等消洁能源,不自建燃煤锅炉。待园区天然气供应后,区内现有燃煤锅炉必须立即拆除。园区须全面使用清洁能源,区内现有燃煤设施应予以拆除、实行集中供热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新入区企业禁止建设燃煤供热设施,确需自建供热设施的,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本项目采用电加热,属于清洁能源。项目不涉及燃料的使用。固体废弃物园区内不设固废处置中心,但须建立统一的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区内企业的危险固体废物存储场地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跟踪登记管理,健全开发区固体危险废物统一管理体系,对危废收集、储运、利用和安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控。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GB18597制标准-2023)的规定要求;产生的固废均合理处置,不外排。环境管理与风险防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园区基础设施和企业生产项目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园区内各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须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防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园区环境安全。园区污水厂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须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健全园区环境管理机构,严格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区内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新建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未及时履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完善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织演练;定期对已建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监督及指导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监督及指导事故应急设施建设,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区内重点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1l号)的要求设置监控设施。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控计划。本项目不属于区内重点项目,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宿迁市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宿迁市总量指标计划内平衡。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宿迁市须加快尾水输送二期工程前期工作进度,于2009年底前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尽快实施,以保证同步满足园区排水量增长的需求。一旦尾水排放总量超出一期输送工程核定能力,须采取企业限产、削减污水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强化区内污染源监管。完善区内各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控制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治,规范区内企业事故池、排污口等设置,实施涉及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排查、整治,加强对区内重点企业特别是涉重企业和印染企业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区内重点企业;废气总量在宿迁市内平衡:水污染物总量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内平衡;污染物排口均按规范要求设置。综上所必不违反IZ本项目与规划环评批复、跟踪耳目区的规划环评。E评批复中要求相符,项目建成后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为塑料制品业,属于轻工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经查阅不属于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中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本项目不属于该指南中禁止建设的项目范畴,符合该政策要求。目前该项目已取得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招商与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证号:苏宿园备(2022)76号,故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生态红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全省陆域共划定15大类811块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并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2级)。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经查找分析,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废黄河(宿城区)重要湿地”位于本项目所在地北侧,最近相对距离为3.0km,相对距离较远,不在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生态红线相关要求。本项目生态空间管控图见附图5。表12项目周边主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划一览表红线主导范围面积(平方公里)空间保护区域名称生态功能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与本项目的位置及距离(km)废黄河(宿城区)重要湿地地态统护湿生系保/西自王官集镇朱海村至宿城区仓集镇与泗阳交界线废黄河中心线水域及其两侧100米以内区域,其中废黄河市区段:通湖大道至洪泽湖路以古黄河风光带周界为界,洪泽湖至项王路西止河岸,东至黄河路和花园路,项王路至洋河新区的徐淮路黄河大桥/14.1914.19N,3.0(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宿迁市2021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达295天,优良天数比例为80.8%,比2020年增加7.6个百分点;空气中PM2.5、PM()、。3、Co指标浓度同比下降,浓度均值分别为38gr11366gr113157gr1130.9mgm3,同比分别下降15.6%>1.5%>7.6%、25.0%;No2、SO2指标浓度分别为25gm36gm3,同比持平;其中,0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为30天,占全年超标天数比例达42.9%,已成为影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主要指标。全市降水PH年均值为7.01,介于6.65-7.33之间,与2020年相比,雨水PH值稳定,未出现酸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判断依据,03年均浓度超过标准值,宿迁市区属于不达标区。根据宿迁市2023年大气、水、土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宿政办发(2023)3号)中宿迁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以下措施:(一)持续推进产业能源结构调整;(二)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三)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四)深入打好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攻坚战;(五)深入打好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进一步减少宿迁市大气污染情况,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秋冬季PM25降幅和重污染天数改善目标。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纳污河流新沂河(北偏泓)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值,均能满足相关环境功能区要求。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项目投产运行后不会改变当地的大气、地表水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因此本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综上,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相关标准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所在地位于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北至莫愁湖路、南至昆明湖路、西至相邻地块、东至相邻地块。项目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电由市政供电管网提供,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13。表13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艺均不属于文件中的限制及淘汰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木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的项目类,符合文件的要求。3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经对照,本项目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4V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经对照,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禁止类项目,符合该文件要求。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要求。依据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审议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请示(苏宿园管(2017)41号)中附件2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与工艺环境准入清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对照,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14。表14本项目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相符性分析3项目内容相符性分析I间发划生空清含空开规的态间单园区属单纯实施开发的园区。根据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不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生态红线区域。根据园区实际,将园区的河道水域、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用地划入生态空间。其中园区内河道水域包括民便河、富民河、清水河、为民河、十支渠等;防护绿地主要通湖大道两侧的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为园区的苏州公园绿地。本项目位于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北至莫愁湖路、南至昆明湖路、西至相邻地块、东至相邻地块。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河道水域、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用地。与空间开发规划生态空间清单相符。2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限制开发区域:通湖大道西侧相邻工业用地地块。皂河灌溉总渠、九支渠一侧相邻工业用地地块。园区公舍、新民集小区以及工业区内规划集宿区用地等周边相邻工业用地地块。管控要求:1)通湖大道东侧居住区不得新建工业项目,区域开发以生活、办公、商业等配套为主。2)依据环境风险类型科学布局工业用地,禁止在限制开发区域周边布局高环境风险行业。3)园区公舍、规划集宿区等居住用地周边相邻地块禁止新建、改扩建喷涂、表面处理酸洗、高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大的项目。沿通湖大道、皂河灌溉总渠、九支渠一侧等规划工业用地新建、改扩建喷涂、表面处理酸洗、高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大的项目应合理布局生产设备,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在通湖大道西侧工业地块逐步实施“退二进三”,布局无污染的研发、科研、商业用地等。4)强化区域不同功能区之间的生态绿带隔离防护功能,保障敞开的生态空间。利用道路和河流绿带,完善园区生态隔离廊道(皂河灌溉总渠、九支渠)建设。本项目位于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北至莫愁湖路、南至昆明湖路、西至相邻地块、东至相邻地块。不属于限制开发区域。3染排总管限清A污物放量控值单园区废水和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上限清单,及危险废物产生总量控制清单如下: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量:颗粒物:<0.0061t/a:非甲烷总烧<0.6376ta;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720taCOD<0.216ta>SS01440ta、氨M).0252ta>TP<0.0022ta>TN0.0324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相符。项目规划远期接管量/产生量(2025年)外排量(ta)污物量控值水染总管限废水量现状排放量(万D1417.82(3.88)1052.82(2.88)总量管控限值(万D2920(8)1825(5)削减量(万D/730(3)COD现状排放量7089.107089.10总量管控限值14600912.5削减量/912.5氨氮现状排放量496.2452.56总量管控限值102291.3削减量/54.75气染总管限直大污物量控值SO2现状排放量/91.36总量管控限值/96.44削减量/0NOx现状排放/203.25总量管控限值/302.21削减量/0烟(粉)尘现状排放量/228.06总量管控限值/269.28削减量/0VOCs现状排放/512.97总量管控限值/556.56削减量/0危险废物产生总量限值现状排放量22519.760产生总量管控限值468530削减量4685304业工环准清在产与艺境入单结合宿迁市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制定园区产业发展准入鼓励清单,重点鼓励发展电子信息、精密机械产业。对于满足园区产业准入的建设项目,要求单个工业建设项目固定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60万元/亩。产业发展负面清单: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其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宿迁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5年本)、宿迁市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等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控制,以上文件中限制、淘汰及禁止类的项目,以及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一律禁止引入园区,列入园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本项目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为塑料制品业,属于轻工业,本项目产品为塑料管及复合管,主要用途为建筑给水、排水、燃气供给等,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属于低污染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定位;且污染较轻,和园区产业与工艺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本项成后与宿迁表1-5:目位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建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见表l-5o本项目与宿迁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所在区域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准入清单本项目相符性宿城区江苏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空间布局约束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其修改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2017年修订)、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宿迁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5年本)、宿迁市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等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控制,以上文件中限制、淘汰及禁止类的项目,以及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局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项目,一律禁止引入园区(禁止引进含印染工艺的纺织项本项目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为塑料制品业,属于轻工业,主要用途为建筑给水、排水、燃气供给等,污染较轻,与园区产业与工艺环境准入清单相符。符合目、含精细化工工艺的纺织材料项目、精细化工工艺的建材项目、纯电镀工艺项目)。染排管良污物放拄水污染物排放量:废水量182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912.5吨/年、氨氮302.21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6.44吨/年、烟粉尘269.28吨/年、氮氧化物302.2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556.56吨/年。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颗粒物:0.006Ita:非甲烷总煌0.6376ta;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量720taCOD<0.216ta>SS0.1440ta、氨氮0.0252taTP<0.0022ta>TN).0324ta;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相符。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落实园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项目建成后将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符合源发率求资开效(1)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及以上要求。(2)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单台出力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清洁生产水平可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及以上要求;本项目涉及高污染燃料使用。符合表1-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刊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匚苏省实施实施细则条款相符性分析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相符。本项目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为塑料制品业,属于轻工业,木项目产品为塑料管及复合管,主要用途为建筑给水、排水、燃气供给等,不属于禁止建设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相符。本项目不在自然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相符。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相符。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相符。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于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成扩大排污口。相符。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相符。本项目不涉及。8.禁止在距离长江千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千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相符。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相符。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库和磷石膏库项目。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相符。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相符。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相符。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相符。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相符。木项目不涉及。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相符。木项目不涉及。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本项目不涉及。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相符。木项目不涉及。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达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相符。本项目属于碎结构构件制造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本项目不涉及。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相符。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符合宿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宿环发(2020)78号)的相关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3、其他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1)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性分析表17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突破区域生态环境承教能力,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二)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三)切实加强区域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研究,不得审批突破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建设项目。(四)应将“三线一单”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严把好环境准入关。项目采取措施满足排放标准及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目严格依据规划环评要求进行建设。本项目有机废气拟采用2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CO催化氯化炉'工艺进行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与去除效率均大于等于90%o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气、废水均得到有效处理。项目建设满足,三线一单,要求。符合(四)严格重点行业环评审批聚焦污染排放大、环境风险高的重点行业,实施清单化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五)对纳入重点行业清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简化环计内容等改革试点措施.(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原则上应达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七)严格执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八)统筹推动沿江产业战略性转型和在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坚持“规划引领、指标从严、政策衔接、产业先进”,推进钢铁、化工、煤电等行业有序转移,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本项目位于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北至莫愁湖路、南至昆明湖路、西至相邻地块、东至相邻地块。符合(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表1-8项目与GB37822.2019、环大气(2019)53号的相符性分析标准要求(GB378222019)本项目情况相符性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涉VOCs物料主要为PP、PE、填充母粒。PP、PE、填充母粒、粘连树脂采用袋装转移,在非取用状态时盛装物料的容器处于加盖、封口状态,保持密闭。符合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15米,且高于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最高的建筑物5m以上。符合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PP、PE、填充母粒VOCS含量较低,输送及转移过程中均使用密闭容器符合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可以同步运行。本项目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主要是加热挤出,涉及加热挤出过程在密闭空间操作,且废气排至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CO催化氧化炉)符合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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