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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铜陵市110KV滨安412线拆移工程“10.15”物体打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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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5-铜陵市110KV滨安412线拆移工程“10.15”物体打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铜陵市nov滨安412线拆移工程10.15物体打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日前,铜陵市IlOKV滨安412线拆移工程”10.15”物体打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现予公布。2014年1月22日铜陵市IIOKV滨安412线拆移工程“1015”物体打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0月15日13时左右,铜陵市华通物资有限公司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二路滨江变电站旁拆除一废弃的IlOKV滨安412线供电铁塔时,铁塔发生倒塌并砸中塔下一工棚,造成工棚内3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铜陵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铜陵市IIOkV滨安412线拆移工程“10.15”物体打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省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名单见附件1)。同时,聘请了2名技术专家,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铜陵市建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城公司”),为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1日,法定代表人朱新宇,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其主要职能是根据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需要,负责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下设综合部、工程管理部、项目运行部和财务部等四个部门。(二)拆除单位基本情况铜陵市华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法定代表人梅军平,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五金、机电、钢材、建材、化工机械、矿山配件、矿产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销售,废旧金属回收、销售。公司现有员工2人。(三)事故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因220KV2879号线和110KV412号线部分塔线位于建设中的溪潭小区地块,需要进行迁移改建。2013年4月份,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将上述线路迁移改建任务派至建城公司。接到任务后,建城公司将220KV2879线和110KV412线1号-7号塔线改建和原7号废弃铁塔的拆除任务,委托给了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能公司”),并于5月8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对UOKV412线原2号-6号废弃铁塔(1号塔仍能利用,不需拆除)的拆除和回收任务,建城公司决定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投标,并确定由工程管理部部长陈栋强为该项目负责人。陈栋强经联系中间人裴文军(男,44岁,安徽无为县人),要其寻找3家企业参与招标。后裴文军将此项目告知给了梅军平(裴文军妻弟,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梅荣军(裴文军妻子哥哥,铜陵市荣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借用铜陵市润超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约定一起参与投标。后建城公司确定由上述3家企业参与招标,并编制了招标方案。该方案于10月10日和10月11日先后得到了开发区重点办、国资办、纪检室和管委会领导的审批。10月12日下午,建城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开标,经一轮竞标,推荐华通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1600元。中标后,梅军平因忙于其他业务,随即委托梅荣军负责具体实施,并利润自得。因12日为星期五,中标结束后未签订拆除回收工程协议和安全协议,也未缴纳废旧物资回收款和安全保证金,计划15日后履行相关手续。(四)事故项目周边施工情况1.铜陵铜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铜陵供电实业总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二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承包建城公司220KV2879线和IIOKV412线改建工程,事发时段,在位于事故地点以北区域改建IloKV412线工程。2.铜陵市开发区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建铜能公司220KV2879线I段1号-6号铁塔基础6基工程,施工区域位于事故地点以西。7月上旬开始施工,10月2日混凝土浇灌结束。9月份,为加强夜间施工工地看护,该公司在事故地点以南方向约15米左右设置看护工棚一座,雇佣黄甫成进行看护。(五)事故项目施工情况按照计划,110KV412线改建单位铜能公司申请铜陵供电公司于10月12日7时至14日18时,对412线转为检修状态,实施停电拆线作业,并于13日上午完成原7号塔的导线和电塔拆除任务,14日下午,新建线路全部完成转接送电工作。因拆除导线和铁塔回收业务全部由华通公司负责,为防止已拆除导线和铁塔丢失,13日上午,铜能公司即通知陈栋强安排人员回收导线和铁塔。随后,陈栋强电话告知裴文军,让其通知华通公司先行回收导线,防止丢失,并告知抓紧签订施工协议。随后,裴文军通知梅荣军带队进场对已拆除导线进行了切割回收。14H,梅荣军临时雇佣梅传开、梅双林(均为气割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沈翔、汪中、洪成华、陶旭刚(均为搬运工)等6人,在未制定拆除方案,无任何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分成2组采取气割铁塔四角的方式,同时进行拆除作业,当日拆除了原6号和5号铁塔,并连同铜能公司拆除的原7号铁塔进行了分解切割。当晚,梅荣军让梅传开再雇佣一名搬运工,力争15日拆除剩余3个铁塔。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一)事故经过15日上午,梅荣军带领梅传开等7人(临时增加了搬运工毛杆东),采取同样方式先后拆除了原4号和3号铁塔,仅剩原2号铁塔尚未拆除。但不久开始下雨,10时左右梅荣军离开工地。中午吃过午饭后,雨势减弱,便开始切割原2号铁塔,由梅双林负责切割。此时,沈翔、洪成华因搬运拆除材料离开施工现场,汪中、陶旭刚、毛杆东到铁塔南面约15米处工棚躲雨,棚内另有兴业公司看护员黄甫成和过路避雨人员阮华仙。在切割2号铁塔时,切割人员商定,先切割西边两个底脚,后切割东边两个底脚,使塔体倒向西边。因受风向及铁塔上支架西侧南角挂有瓷瓶、电线等附属物自重影响,在割断东边两个底脚后,塔体先向西倾斜,后扭转倒向南边。13时左右,阮华仙听到外面有异常声响后出工棚查看,见铁塔正向工棚倾倒,阮华仙立即逃离工棚,随后铁塔砸中工棚,汪中、陶旭刚、毛杆东、黄甫成等4人被压铁塔下,造成黄甫成、陶旭刚、毛杆东等3人当场死亡,汪中重伤,随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16日7时死亡。(二)事故应急处置经过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杨振超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省安监局、铜陵市政府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妥善处置并采取措施,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铜陵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事故现场,并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有序开展现场施救、伤者医治和死者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截至10月底,4名死者的赔偿已全部到位、遗体已全部火化、家属已全部返回,善后工作全部结束。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原因1 .直接原因:铜陵市华通物资有限公司违规野蛮施工导致铁塔整体失稳破坏,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见附件3、4:专家组技术分析报告)。2 .间接原因:一是铜陵市华通物资有限公司不具备拆除专业资质,未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操作。二是铜陵市建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拆除专业资质企业,且对投标单位资质条件把关不严。三是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办、国资办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和招投标主管机构,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监管缺位;四是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监管存有漏洞和盲区。(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建设单位违规发包,拆除单位不具备拆除专业资质且野蛮施工及有关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刑事处罚人员1 .梅荣军,铜陵市荣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项目实际负责人。在不具备建设工程拆除专业资质和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未按规定采取和落实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雇佣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梅军平,铜陵市华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项目中标人。违法委托不具备建设工程拆除专业资质单位和人员实施作业,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和落实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梅双林,事故项目操作人员,无气割特种操作证,非法从事特种操作,且未按规范从事现场操作,在明知施工现场安全距离内有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 .陈栋强,铜陵市建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事故项目负责人。在明知事故项目拆除单位应具备建设工程拆除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放行不具备拆除资质单位参与投标,且违规组织招标。在未履行任何手续且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情况下,通知企业进场且未按规定进行跟踪监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处以9000元罚款和撤销其工程管理部部长职务。2 .朱新宇,铜陵市建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事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项目发包、招投标等各环节把关不严,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度年收入40%罚款和撤销其常务副总经理职务。(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1 .郑平,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作为开发区管委会指定220KV2879线和IIOKV412线改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其对事故项目采购文件和实施方案源头把关不严,致使三家无拆除资质企业进入招投标程序。同时对后续工作未及时跟踪,对建城公司违规发包,未履行有关手续擅自施工、野蛮施工等问题失察,监管缺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2 .丁建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开发区招投标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采购文件和实施方案源头把关不严,对受邀标企业资质情况未认真审查,致使三家无拆除资质企业进入招投标程序。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3 .肖凌平,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征地拆迁、经济发展等工作。对事故项目采购文件和实施方案源头把关不严,致使三家无拆除资质企业进入招投标程序,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铜陵市建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到位,明知事故项目本应发包给具备相关资质单位,却违规邀请3家无拆除资质企业参加投标,且在未履行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通知企业进场施工,对施工过程未实施安全管理,致使施工单位违规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1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作为开发区管委会事故项目指定主管机构,对事故项目审批把关不严,项目组织实施管控不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安全监管缺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开发区招投标工作的主管单位,对事故项目招投标管理不力,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不具备拆除资质单位最终中标,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3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所辖企业安全管理不力,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其向铜陵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以上涉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政纪处分的,由铜陵市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落实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并上缴省财政。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汲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所辖区域在建和待建工程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和检查,全面细致查找事故隐患和监管漏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加强所辖单位和企业的管理力度,严格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强化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及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管理,消除管理缺位、程序错位等源头事故隐患。(二)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人命关天,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守住“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和“打非治违”等基础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坚决杜绝重行政许可,轻安全监管;重形式审查,轻现场审查现象,切实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项目审批关。持续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本行业、本领域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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