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docx
2024年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一)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当年在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完成纳统工作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二)深化“两业融合”。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局)(三)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5万元运行补助。(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四)促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L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其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营运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首次纳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年申报货运周转量超过100OO万吨公里、20000万吨公里、40000万吨公里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五)优化调整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给予每标箱不少于100元奖励;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500总吨以上船舶,按每艘不少于40万元给予奖励。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2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沿海企业新购置100OO总吨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0),给予每艘不少于购置款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0%的补贴款(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支持航运绿色发展,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内河老旧船舶的淘汰更新,参照绍兴市内河老旧货船拆解淘汰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购置(客船12客位以上、货船300总吨以上),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给予每艘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区交通运输局)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六)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金3A景区村,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七)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对接待团队游客到越城区过夜的区内旅行社,境内过夜游客达到30005000人次/年的(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奖励20元/人次;境内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年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30元/人次;境外过夜游客达到100Oo人次/年及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60元/人次,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全省百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九)积极引培旅游人才。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O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三、二、一等奖(铜、银、金奖)的,分别最高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三、二、一等奖(铜、银、金奖)的,分别最高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十)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十一)持续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持续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对新评定的“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美食街区(小镇)”,分别奖励最高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十四)提优物业、安保服务品质。对被评定为AA级、AA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对被评选为省级、国家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鼓励对被评选为省级“红色物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信用等级A级、优秀会员单位的安保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十五)推动农村寄递物流发展。当年在越城农村地区建设村快递驿站且取得绍兴市邮政管理局核发备案回执的邮政快递企业,每建成1个快递驿站给予补助1万元。其中,建设的村快递驿站入选省级五星级共富驿站名单的,额外再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邮管局)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十六)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当年网络零售额超过500万元、IoOO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完成升限(规)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若销售产品为农产品的,当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十七)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列入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的运营主体,奖励5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十八)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8间以上且年直播场次超过1500次,首次申报奖励20万元。对采用自播方式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直播销售产品,当年直播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纳统工作的直播企业,增速达到15%及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100次(每次直播时间不少于3小时),按每场直播2000元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十九)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6000元/年、1万元/年、2万元/年三档。(责任单位:区人社局)(二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培育。对完成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2%,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二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全日制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按每人次5000元一2万元,每年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元一800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二十二)鼓励审计服务业转型升级提质。对当年新获得省级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后备管理人才培养结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获得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业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给予奖励3万元。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二十三)鼓励便民生活体系建设。对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二十四)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二十五)加快发展首店经济。知名潮店网红店两年内在我区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两年内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二十六)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区级以上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二十七)鼓励特色街区建设。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1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奖励30万元。在街区开设独立法人的省级、国家级“老字号”授权品牌专营店的,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政府主导建设的街区(古城小吃、茶饮、酒吧街,解放路等)开设符合经营业态的独立法人的门店,给予实际运营主体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二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被认定(评审)为“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三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三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二十九)增强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三十)开展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省级、高能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对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100O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消费帮扶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两地仓”,新建“销售仓”面积达IoOO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新建冷链“销售仓”库容达IOoO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运营一年期满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三十一)全力扶持领军企业。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行业领跑者企业、龙头企业、旗舰企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三十二)鼓励企业“下升上”。对年度、月度首次新增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月度新增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收超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4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度、月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年度、月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三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上年度月度、年度新增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且增速达到50%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连续2年正增长,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且增速达25%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连续2年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批发企业奖励15万元、25万元;对连续2年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15%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5万元;对连续2年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25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三十四)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度投资项目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一次性不超过5%,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局)(三十五)促进社会办医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创建综合类、专科类、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等级医院,对于成功创建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二乙、二甲和综合类二乙、二甲,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卫健局)(三十六)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对单栋楼宇建筑面积不低于100OO平方米,统一运营管理面积不低于楼宇建筑面积的60%,入驻企业税收总和超过100O万、3000万、5000万、1亿(不包括房地产、通信、金融等垄断性行业数据)的楼宇运营单位,分别奖励10万、20万、30万和50万。(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三十七)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上市企业、全资央企、省属全资国企、全区重点纳税企业的总部,以及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给予综合政策补助,相关总部经济政策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招商投促中心专班)(三十八)支持产业联盟化发展。整合行业资源,支持服务业行业全链条组团式发展,鼓励行业联盟发挥行业带动作用,通过政企联动、市场化运作方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联盟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三十九)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为省级夜间经济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奖励50万元;限上连锁零售企业,每净增一家24小时经营门店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六、附则(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首店经济”中“知名潮店网红店”、“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三)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对营收、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速的奖励,以税务数为准,年销售额为应税销售额(即不含税)。(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六)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我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部门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七)本政策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市、区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