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网络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docx
C2C网络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电商行业的逐步发展,网络交易合同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所有模式中,C2C交易模式因为它的交易主体比较灵活、交易范围比较广泛、所以被广大网友很快地接受并且推广。但是,因为C2C模式里的交易主体的不真实性导致了诸多问题,并动摇了传统民商法律制定的基础,所以造成传统法律在解决C2C网络交易问题时遇到巨大困难。现实中,相应的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现有发展规模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其中相当多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图以C2C交易模式为出发点,结合现有电子商务交易法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此模式下买卖双方合同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线交易纠纷的解决思路。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交易合同相关概念,主要分析网络交易合同的概念和C2C交易模式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介绍经典案例,引出案件的焦点和呈现出来的问题,并深入分析案例,结合就案例涉及的焦点、现有法律和理论联系实际,探讨解决思路;第三部分基于前两部分的探讨和分析,探索提出C2C交易合同法律问题的完善路径。关键词:C2C网络交易模式;合同;纠纷处理机制ABSTRACTWiththefurtherdevelopmentofChina'se-commerceindustry,thestatusandroleofthenetworkinthenetworktransactionscontracttransactionsgraduallybecomeimportant.Inallmodesofe-commercetransactions,becauseofitsflexibletradingbody,widetradingrangeC2Ctradingpatternswerequicklyacceptedbythemajorityofusersandpromotion.However,duetothevirtualnatureofC2Ctradingpatternsinthesubjectofthetransactionleadtouncertaintyandinstabilitycontinuetoincrease,andshakenthefoundationofthetraditionalcivilandcommerciallawmaking,resultinginhugetraditionallegalexperienceresolvingissuesC2Cnetworktransactionsdifficult.Therealityisthatthecorrespondinglegalsystemwiththeexistingscaleofdevelopmentofe-commercehasagreatgap,soaconsiderablenumberoflegalproblemstobesolved.ThispaperattemptstoC2Cthismodelasastartingpoint,combinedwiththeexistinge-commercetransactionslawconcerningcontractresearchissues,anumberoflegalissueswhichbuyersandsellersunderthecontractmodelanalysis,exploretheideaofonlinetransactiondisputes,soastoestablishahealthyorderlytransactionorder.Thearticleisdividedintothreeparts:Thefirstpartofthenetpurchasecontractoverview,analyzesofnetworktransactionscontractconceptandC2Ctradingpatterns;thesecondpartdescribestheclassiccase,leadstothefocusofthecaseandthepresentationoftheproblem,andin-depthanalysisofthecase,bindingonthecasefocusinvolved,existinglawsandtheorywithpractice,discusssolutionideas;thethirdpartbasedondiscussionandanalysisofthefirsttwopartsoftheproposedthinking.KeyWords:C2Cnetworktransactionmode;contract;DisputeResolution第1章引言11.1 问题的提出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21.2 .1研究的目的21.3 .2研究的意义2第2章C2C模式下网络交易合同相关概念概述42.1网络交易合同的概念42.2C2C模式介绍42. 2.1C2C模式与其他网购模式的比较53. 2.2C2C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的比较52.3 C2C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52. 3.1简述网购合同符合传统购物合同要约的构成条件63. 3.2要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64. 3.3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地点以及合同的履行地75. 3.4网购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82.4 C2C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92.4.1 平台供应商的法律地位92.4.2 平台供应商的法律义务9第3章C2C模式下网络交易合同案例评析103.1 合同成立问题“好书低价抢购”案例评析103.1.1 ”好书低价抢购案”法院观点IO3.1.2 "好书低价抢购案”原告观点和律师观点103.1.3 3"好书低价抢购案”笔者观点113.2 格式条款效力问题“7天无理由退换货”案例评析123. 2.1格式条款概念124. 2.2“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分析135. 2.3“7天无理由退换货案”笔者观点133.3 合同履行地问题“网购运动鞋案”案例分析133. 3.1"网购运动鞋案”法院观点134. 3.2"网购运动鞋案”律师观点145. 3.3”网购运动鞋案”笔者观点143.4 平台供应商责任承担问题“网购化妆品中毒案”案例分析153. 4.1“网购化妆品中毒案”法院观点164. 4.2”网购化妆品中毒案”笔者观点17第4章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立法的建议185. 1加强对网络交易格式合同的规制185.2 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185.3 健全网络支付方式195.4 完善电子证据立法、尝试网上审理方式19第5章结语21参考文献22第1章引言1.1 问题的提出如图1-1所示,近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大幅增长,预测未来增长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依然能显示出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的增长。2016年5月16日,中国的电子商务的研究中心公布了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发布了电商行业中的零售业发展的核心数据:20112018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网绛购物交易规模(万IZ元)培长率(%)注霹:网缭幽市场规模为C2C交皂SB2C交易额之和。本图为口径1(详见后文)下行改据。概念界定:文丽计的网络购物市场规M三内用户在国内网站的所有专售订单的总金甄零售指企业(单位、个住户)通过交易直接害合个人、社会为3消费,徊E生产、m喀营用的商品的活动,包括好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和公用谕(如办公用品),但不包括一生于生产谡含的商品、出商业单位用于转奏的商品.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包含跨境进口、不包含跨境出C>2016.41ResearchInc.www.iresearch.图1-1近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现有规模及预测规模图(1)网络零售市场规模:2015年全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达三万八千两百八十五亿元,相比2014年的两万八千二百一十一亿元,同比增长了百分之三十五点七。(2)网络零售市场的规模占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总额的比例:2015年网络零售市场交易的总额占到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点七,较2014年的百分之十点六,增幅提高了百分之二点一。(3)网购用户规模:2015年中国网购用户达四点六亿人,2014年是三点八亿人,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一。(4)移动网购交易规模:2015年移动端网购交易总额达到两万一百八十四亿元,而2014年是九千二百八十五亿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一百一十一点七。在网购人数不断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因为网购引发的纠纷也随之经常发生。据不是很完全的统计结果显示,最近三年来,北京市所有法院受理的网购方面的纠纷案件一共一百二十七件,涉及众多网购网站。根据我国现有的关于网购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并不能完全完美的解决这些纠纷,在传统合同中都不能做到尽善尽美,何况基于具有虚拟性的网络上,更大的销售空间,更广泛的消费者范围,使得网购纠纷更加复杂多变,越发使得现有法律条例自身的局限性被放大。目前网购模式有很多,但是C2C是现在网络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模式,它的操作方式是买卖双方借助一个开放的平台,即一般所说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接洽、协商达成交易。在传统购物过程中主要的法律问题体现在买卖双方的商品信息不符或是卖家在性价比上发生欺诈行为等,但网购因为虚拟性和流动性,交易时不是面对面,所以容易产生纠纷,在如何解决纠纷的问题上,存在较多的争议和分歧,需要引起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回应。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2.1 研究的目的在网络交易越来越普及的过程中,人们表现出了各种各样的行为,有些是合法合理的正当行为,有些是违背诚信的不正当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不能够完全解决网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致使部分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建立合理的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索,力求得出有效结论,为网络交易的发展创建一个清晰、安全的网络交易法律环境,明确买卖双方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权利和义务,构建顺畅高效的网络纠纷解决机制,为网络交易扫除法律障碍,促进网络交易进一步发展。1.2.2 研究的意义由于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和人们的生活时刻相随了,渐渐成为生活中离不开的事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也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尝试并接受利用网络购买产品。在网络购物中,居民可以利用网络购物给自己带来方便、省事、快捷等,但是网络购物相比传统交易有很大区别,所以其中存在各种风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利,在很多时候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纵观整个网购环境,网络购物是否可以有效健康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更加关系到网络购物行业是否可以良性发展。研究C2C网络交易合同是解决网络安全、飞速发展的关键。传统交易模式存在太多类似代理体制这样的链条,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量。C2C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它最根本的任务就是缩短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大大节省了很多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研究这种交易模式有利于我国交易模式更新换代,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第二,网络交易没有空间限制、时间限制、方式限制,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完成交易达成合同。但买卖双方的身份、资质、办公场所等虚拟化,就是网络交易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给消费者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需要不断将C2C网络购物交易合同进行相应的完善。第2章C2C模式下网络交易合同相关概念概述在探讨网络交易合同之前,先了解一下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概念。目前,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有美国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和电脑技术来交换及处理电子化商业信息和交易文件的商业化交易;学者黄三荣将其定义为,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技术和通信技术的结合,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电脑连线,以电子化的方式,藉由网络所从事的商业的活动1。据此能得出,电子商务合同是以电子技术为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互联网环境下为了建立、更改、终止民事关系而订立的协议,里面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1网络交易合同的概念网络交易合同是一种新的民事合同的形式,我国暂时没有对它做出比较明确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认为,合同是同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和其他组织之间成立的协议、更改的协议或者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网络消费合同”指当事人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与在网络上进行销售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2。这种合同有四个方面的特点:1.合同的主体是商品或者被服务买方和卖方。虽然这一类合同是在虚拟的网购平台上订立的,但是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并不是合同的主体,故供应商和前面叙述的双方当事人分别订立的合同,不是网络消费合同。2.本质是电子化合同,即通过电子、光学等等手段产生信息、发出信息、接收到信息或者存储信息而订立的合同。3.属于远程合同。不管合同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距离是近还是远,在网络上通过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都肯定是远程合同。4.虽然是远程合同,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依然是即时的,合同订立的完成的时候就是交易行为的完成的时候,此为网购合同与传统交易合同的重大区别。目前.,网络交易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广泛应用,但是因为法律规范还是不完善,所以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不同的问题,亟待解决。2.2C2C模式介绍网络交易的形式有很多种,目前比较常见的有:B2B(Businessto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的交易;B2C(BusinesstoCUStOIner)即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C2C(CustomertoCUStOiner)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020(OnlinetoOffline)即线上与线下结合的交易;B2T(BusinesstoTeam)也被称作团购等等。C2C是自然人利用网络平台的供应商所搭建的平台进行商品的销售或者是服务的售卖。在这种模式下,网络平台供应商商不直接参与到交易过程中,通常只充当双方交易时使用的服务平台,提供信息传递等服务3。2.2.1C2C模式与其他网购模式的比较本文之所以选择C2C模式的原因在于:B2B和B2C模式下,卖家均具有合法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这两种模式相比C2C模式经营方式较正规,消费者对于销售者的信息容易了解和真实掌握,出现纠纷能较容易的处理,诉讼时主题真实明确4。相比之下,C2C模式中买卖双方都是虚拟的、消费者不能很容易地清楚了解到销售者的资质、经营的规模、经营的能力和信誉等方面。平台提供商对卖家的考察只是停留在形式审查,而且据笔者所知,其实很多网店不是实名注册网店的本人在运营他自己的店铺。交易主体很难认定,卖家一旦有了虚假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后续取证处罚的工作就会很困难。C2C模式下在网络上的交易通常是网络购物纠纷出现最多的区域,它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章制度提出了很大的挑战。2.2.2C2C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的比较C2C作为电子商务中最活跃的模式,相比较传统交易模式有诸多优势:(一)经营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不受限制。做传统生意的要是想扩大店面的经营规模就必须要租赁或者购买更大的商铺和增加销售导购人员,但C2C交易模式下的销售者可以不需要租赁和购买实际商铺,更多时候只需要一个仓库,也不需要很多销售导购人员,客服需要的人数相比实体店导购人数要少得多,在理论上可以将经营规模无限扩大。(二)交易成本低。传统交易活动的沟通大多是通过当面洽谈、电话等手段;宣传大多通过电台电视广告等手段,这样会产生不小的差旅费、通讯费和宣传费用的支出。C2C模式则采用网络通信进行便捷低成本的沟通和宣传,大大降低了洽谈成本和通信费用。(三)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消费者在浏览网页的时候能够很轻易从上面上获取到商品信息,销售者也可以点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很容易的获取到消费者的信息。这样快速的获取到信息是传统市场完全比不上的。(四)开拓了销售的范围,加强了销售的力度。销售者可以通过C2C交易模式将自己商品和服务展现给全球各地的消费者,销售者可以在C2C模式下达到的销售范围的广泛程度是传统交易中无论如何都达不到的。更加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商家可以24小时全天运营,这极大的紧密了买家与卖家之间的联系,销售力度的增大是必然的。(五)电子化的支付手段更便捷。电子化的支付手段加递了资金的流动,使得消费者和销售者更加频繁的交易,极大的活跃了网购市场。可以说,C2C模式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和优势使得它迅速的发展5o2.3C2C网络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6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看法。从法律上看,合同的订立可以分为要约阶段和承诺阶段。要约与承诺都属于是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后合同就成立了。而传统合同的成立肯定是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虽网络交易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和传统的合同相比有很多的不一样,但是成立的构成要件和形式是内在一致的。2.3.1简述网购合同符合传统购物合同要约的构成条件(一)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7。在网络交易中,买方是可以不以真实姓名进行交易的,就算有第三人借用别人的账号在网站上购物,但是只要他支付了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和领取了快递包裹,这样的购物合同就是有效的,则买卖合同成立成功。(二)要约肯定有想要订立合同的意图。合同法第14条认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肯定要表明要约是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的,要约人就会受到这个意思表示的约束。由于要约有订约的意思,所以要约人要愿意就此接受承诺人所承诺的法律后果,要约一旦承诺,则合同成立成功,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就要收到承诺的约束。网购合同中,销售者发布商品的详细信息时,就有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约应该是要约人向要约人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网购时,消费者通过浏览网页来获取商品信息,所以销售者应该尽量把详细完整的产品信息完善,包括商品的价格、数量、颜色、大小、材质、功能、规格等,卖家发布的商品详情就是一个具体的要约请求,每一个购物者都是具体的受要约人。(四)要约表示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并且确定的。“具体”是指要约里的内容有使得合同能够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内容里不能包含主要的条款,承诺人很难作出什么承诺,即便作出了什么承诺,也会由于合意没有具有主要的条款,从而导致合同的成立失败。所谓“确定”指要约表明的内容必须要足够明确,不可以模糊不清,不然会导致受要约人不能够完全理解要约人表示的真实意思,这样将会无法承诺。网购合同中卖家将商品详情做了详细的说明,这就符合了内容具体和明确。综上所述,网购合同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所以网购合同的要约是一个有效的要约。2.3.2要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及时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人发送的希望与受要约人将要订立合同的意思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最迟不能迟于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使要约人之前意思表示失效的行为8。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认为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成功的合同,收件人有指定了特定的系统用来接收数据电文的情况下,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的系统的时间,被视为是到达时间;收件人没有指定的特定的系统的情况下,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一个系统的第一次的时间,被视为是到达时间。在网络交易合同中,意思表示是通过数据电文来进行传输的,消费者同意购买并且发出想要这款产品或服务的意愿,这个意愿表示立马就能进入消费者指定的系统,所以原则上并不存在可以撤回要约的问题。(2)网购合同要约的撤销和传统的购物合同的撤销有少量不同。传统购物合同要约的撤销是在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的通知之前收到撤销的要约的通知9o网购合同的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网购合同里的产品提早下架,销售者的营销决策或者其他原因,销售者在发布了产品的信息后,在发布期还没有到结束的时间时将产品提早下架。但是已经有买家点击购买了这件产品,但是经过协商买家同意让卖家退款后,依然可以撤销购买的要约。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9条认为有下面几项情形中其中一项的,要约就不可以撤销:首先,要约人明确说明了了承诺的时间限制或者以另外的形式清楚表明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其次,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觉得要约是绝对不可以撤销的,并且己经为履行好合同义务作了充足的准备工作。(二)类似消费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退货的制度。此制度规定了消费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拥有无条件退回货物和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三)对于合同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发出了相应的承诺之后,承诺还没有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或者取消承诺的行为。撤回的相关通知需要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系统之前到达或者是同时到达才是有效的,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可以阻止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在网购合同中由于数据电文的特殊性,承诺可以撤回。2.3.3网购合同的成立时间、地点以及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开始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开始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25条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承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也可以成立。我国采用到达主义的合同承诺的生效时间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初期对经济秩序安全和稳定的考虑。网购合同成立的地方,其实也就是网络交易合同成立的空间问题。我国涉及网购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法律表示网购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合同成立时的地点或者是数据电文收到时的地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通常不在相同的物理区域,甚至不是同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认为,因为合同问题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0。因此,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对于因为合同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的确认有着重要的作用。2.3.4网购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在网购中,合同当事人通常用身份识别代码,即用户名(ID)所表示。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很多不明了,但只有当事人的年龄达到法定要求,合同的法律状态才能被法律认可11。对年龄的要求就是要求合同主体到底有没有资格的问题,从而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同等并且具有相应的合同缔约能力,也就是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对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的断定,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依据二代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等等证件复印件我们就能够差不多得到当事人是不是具有合同的缔约能力。但是在网购交易平台上,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对方的真实缔约能力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T3条规定,按照法定年龄的不同可以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3种:能够完全行使民事的行为的能力的人、被限制了一部分民事的行为的能力的人还有没有民事的行为的能力的人,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必须要与自然人自身的行为能力相适应。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认为,当事人要想订立合同,应该拥有相适应的民事的权利能力和民事的行为能力,这项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网购合同120因此,为了降低交易的风险,卖家有责任在交货前和买家取得联系,以确认消费者的真实情况,但这样做明显增大了交易的难度,不利于市场经济对于效率的追求。商家同样也被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的权利能力和民事的行为能力。有些观点是这样认为的,不应该拘泥于现有的规章法度,考虑到在网购的过程中几乎全部是消费者和销售者在没有见过面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是不是属于必须被考虑的问题还有待商讨。网络交易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是利用网络做出的,真正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得到了法律认可的重要条件13。如果出现了意思表示的不明确,将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网络购物中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大概包含以下情况:意思表示书写出现错误,因为当事人输入的错误或者网购平台的处理的机制出现了问题,从而导致所购买的物品与真正的意思表达不一样。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对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输错的情况,我国合同法第54条认为当合同订立完成后因为重大失误时,可以让当事人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除此之外还有可能系统出现故障,这个错误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没有任何关系,只是由于电脑系统运营发生错误,如果在网络交易中出现这个问题,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一部分人认为,卖家应该承担责任,因意思表示是由卖家做出的。笔者觉得,如果因为消费者的网络系统发生了故障从而导致出现的意思表示不完整,这样就应该让销售者承担责任,就算不符合消费者真正的表达的意思。假设系统出现的故障纯属意外,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相关条款规定认为当事人无责任。2.4C2C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如图2-1所示,销售者和消费者将自己的供求的信息通过网购平台展示,平台以信息发布的方式向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详细真实的交易信息和数据信息,买家通过对消费者信息的筛选最终选择合作伙伴,消费者销售者双方达成合同后,由消售者将货物交给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配送货物给消费者。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在网购平台上点击确认收货,即告知平台中心,平台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给销售者。通过交易全过程可以发现:不管是消费者还是销售者,网购平台与买卖双方用户间的关系是服务关系。2.4.1 平台供应商的法律地位不同的网购平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平台供应商的法律地位就会不同,法律责任也就有所差别。网购平台在交易全过程里扮演什么角色?能有什么作用?在网购中的法律定位是怎样?关于这些问题,已经有了下面6种观点:1、网络交易平台是消费者或销售者的合作伙伴;2、网络交易平台是被委托人或者是代理人;3、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与消费者和销售者双方是信托关系;4、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是中间人,相当于中介;5、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者;6、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是店面出租者14。2.4.2 平台供应商的法律义务平台商在网络购物中具有不一样的功能,有不一样的法律责任:如平台供应商只提供信息传递的中介服务,对于在交易中发生侵权问题时,平台得到相关关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证据后,才有删除过错方网页、产品下架、断开链接等义务;平台供应商对于发生在平台上的侵权诈骗等行为,应承担一定的防控义务;如果平台供应商不仅仅是提供网络服务,在网页上对特定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平台商就相当于是广告商,应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15。第3章C2C模式下网络交易合同案例评析3.1 合同成立问题“好书低价抢购"案例评析某网络书店趁节假日推出了“好书低价抢购”的限时抢购活动,买家王某下单购买了活动中的书籍两本,书店向王某发出收到订单的通知信息并且确认了合同成立,但是之后却告诉王某价格标注错误,拒绝发出书籍包裹,所以王某就诉至法院,要求书店履行交货的义务。书店说明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标注在网页上的价格太低,己经低于成本价,发货会导致店家赔本。价格标错的行为属于价格错误是重大误解,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该被予以撤销,并就此原因提起了反诉。3.1.1 “好书低价抢购案”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本案的重大的误解是书店工作人员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消费者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等发生错误的认知,导致行为的结果和自己想要的结果意思不一样,并且造成比较大的损失的行为。此案中,书店没有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因为工作人员失误从而导致价格标注错误的情况,从网络购物促销的常出现的状态来看,不可以只是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格是不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因此王某要求书店继续履行合同,有法有据。合同必须严守,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销售者、买家处于对自己所得好处的思考、或者有其他原因主张合同存在效力的欠缺、履行的不能等情形,从而拒绝履行合同内标注的义务。面对此类情形时,法院第一步应该审查合同是不是存在无效、可以撤销等等情况;第二步,在合同依照法律成立并且已经生效的时,审查销售者、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是不是可以成立。如果不成立,发生守约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或守约方不要求解除合同、或依法可以强制履行等情形时,法院应依当事人所请判决合同继续履行。3.1. 2“好书低价抢购案”原告观点和律师观点原告认为消费者按照网站公布的价格进行订购商品,属于要约行为,网店应有义务去履行承诺,按时发货,而不是强制关闭交易不予以发货。购物平台在人为的取消订单、拦截订单上有很大的随意性,买家作为比较弱势群体,自身地位和利益更加的难以保护。律师认为,虽然此事件胜诉,但实际上暴露了目前网络交易环境下的硬伤。多数网购平台的协议或者订购条款中坚持“以发货出库通知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准”。从法理上分析,这一订立标准赋予了卖家过多的空间,只要卖家不愿意履行和某个消费者的合同,就能够以很随便的理由不发出货品甚至强制关闭订单以此逃避应付的责任,这样对买家的权利保障很不利。3.1.3"好书低价抢购案”笔者观点16近几年,一系列网购案件不断发生,关于网络格式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条款对案件的处理也是明显力不从心,以书面合同形式为基础的传统的合同法已经难以完美解决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网络合同。关于本件案例,所涉及到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网购合同是什么时候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合同法第33条中有签订确认书后合同即成立的规定。当王某下订单后,系统显示“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这可认同为是合同已成立。店家拒绝发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店家要求以订立合同中标错价格即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缺乏相应的支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笔者认为,网购合同订立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前文提到该案的纠纷点在于合同何时订立。针对这个问题就要分析店家在此活动中在网上发布的价格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7有学者认为,在网络平台上售卖实物类的产品,以消费者在网页页面中进行确定的动作,点击类似于“支付”、“确认”之类的按钮作为要约。最终需要商家向顾客发布购销确认书作为最终的承诺。这个看法与律师观点”发布是要约,顾客点击确认为承诺”的观点不同,律师的观点就是认为商家网上发布信息属于要约。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个要约的界定和要约邀请的界定问题,还是应当从实际问题具体界定比较合适。虽然从形式层面来说,网店发布“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实际符合要约的基本条件,里面显示了具体的价格、图片和有效时间。意思的表示内容分类明确具体,反映了店家的真实意图,同时主观上店家确实希望与消费者进行合同订立并且受合同约束的意思。但是,我们从实践角度来看,考虑到电子空间交易的无限性,潜在的消费群体数量无法确定,最终商品和服务是否可以满足每个消费者的需求也无法确定。也就是会所,就算一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符合要约条件的,我们一般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将消费者实际下单视为要约,出卖人最终的确认行为看作是承诺及合同的订立。此案合同中作为销售者一方已经确认了订单并且发出等待发货的通知,这时就可以认为销售者一方已经完成了承诺的阶段,合同应该被视为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再单方面取消订单显然是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3.2 格式条款效力问题“7天无理由退换货”案例评析王女士想要购买一台海尔油烟机,经过比较选择了一家沈阳的网店,信誉和销量都不错,和客服的聊天也很愉快,之后下单成交一台机器749元购买,运费99元。卖家发货也很及时,货物安全到达,之后打海尔售后的电话要求上门安装,结果发现王女士家里厨房在阁楼,高度不够,烟机安装不上,于是向卖家申请退款,卖家要求王女士走7天无理由退换货,王女士于是申请了退货退款。卖家收到货发现,机器外包装严重破损,泡沫都碎掉了,所以选择拒绝签收。理由是,影响二次销售,卖家有权拒签!但是如果拒签的话,王女士还要支付返回运费,又是150元,还要留一个用不上的机器。卖家主动和王女士协商这个问题,最后经过仔细检查机器没坏卖家就收下了,收了王女士20元包装钱。王女士终于结束了这次交易。3.2.1 格式条款概念格式条款是商家为了可以多次重复的使用此条款所以提前拟定的,并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和消费者商量的条款18。在实际中,缺乏公平合理的条款经常在C2C网络交易合同中出现,这样就会有了失衡的合同效益。网上提前制定好合同的相关条款的格式合同的卖家,会凭借比较优势的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免除卖家责任的条款、法律选择方面的条款、法院管辖方面的条款、仲裁方面的条款等,合同的相对方消费者只有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否则就退出交易。消费者就合同条款方面没有与卖家协商的余地,只要消费者希望购买卖家的产品或服务,就必须接受该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拒绝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消费者签署了合同就被格式条款上的内容约束了。如卖家没有做到以下几点,消费者就可以做出抗辩:1、提供相关格式条款的卖家没有采取比较合理、明显的方式提醒到消费者注意免除卖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如没有采取类似加黑、加粗等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2、卖家没有对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3、对格式条款内容的理解有争议或者对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4、格式条款内容意思与不是格式条款的内容意思不一致;5、格式条款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卖家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情形。9格式条款出现的原因并不是一方借用这个限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而是为了更加便捷、更加效率的需要。作为消费者,应该正确理解、对待格式条款,在进行交易时注意商家订立的格式条款,防范商家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需要拿起法律武器和通过利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损害自己权益的商家作斗争。3.2.2 “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分析根据笔者的理解分析一下“7天无理由退换货”这个规则。7天无理由退换货,一个导致很多纠纷的、看似消费者占了很大便宜的条款,令人一看就心动,7天还无理由,如果不好退货就好了。问题是这个规则真的这么美好吗?其实这句话有很多漏洞:第一,7天什么时候开始算;第二,无理由有什么约束条件;第三,退换运费由谁出。3.2.3 “7天无理由退换货案”笔者观点20理论上,消费者面对不公正的格式条款时,既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不能纳入合同,也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或者进行特殊解释。笔者结合案例再次解说"7天无理由退换货“:(一)7天从王女士签收货品开始,以快递签字时间为证明,签收绝对是重要时间点。(二)“无理由”,这个最误导人。网购的消费者大多是图便宜,觉得承诺的越广就对自己越有利。如果卖家辛辛苦苦卖出的产品,买家随着自己的心情,想退就退,这还算公平吗?但是别忘了后面加了解释: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什么是不影响二次销售,穿过、用过、动过、拆过包装都有可能影响二次销售。(三)退换货是要发生运费的。提醒买卖双方认真详尽的阅知,再下订单。3.3合同履行地问题“网购运动鞋案”案例分析王先生在网购平台上的某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运动鞋一双,之后,某公司和王先生因一些原因产生不愉快。所以王先生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公司提出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因为合同产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某公司所在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某公司所在地与王先生居住地不一致,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也没有书面约定过,但是按照此类案件的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某公司所在地。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显确定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21。”本案不是交付货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