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3-162-2023_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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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3-162-2023_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ocx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62-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201-2024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ManagementStandardofUrbanRoadsOccupationandExcavation2023-12-22 发布2024-04-01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ManagementStandardofUrbanRoadsOccupationandExcavatio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DBJ/T 13-162-2023J 1 2 2 0 1 - 2 0 2 4主编单位: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H期:2024年4月1日2024年福州前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修编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20)1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申请与审批;5.施工与批后监管;6.限制性作业等。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新增“计划”小节,补充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多部门联席会议等相关制度;2.明确占用及挖掘道路、修复道路的施工及监管要求,将相关内容合并至章节“施工与批后监管”;3.明确了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从事限制性作业的相关规定,将“限制性作业”独立成章,并细化了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的限制性作业类型及相应的安全保护区域;4.补充了大型道路挖掘施工、非开挖技术施工、路灯设施占用、迁移或拆除的申请和监管等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地址:福州市德榜路79号,邮编:3500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芳许乃星朱湘岫左小路刘潇潇杨为太林海航杨天钟郑健林贞叶寿瑛郑祖波曾晓清傅大宝林端云陈奕郑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姚长习蔡雪峰陈培健林云腾林震许莉陈治雄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计划与申请审批74. 1计划74.2 申请84.3 审批105施工与批后监管135. 1一般规定135.2 占用与挖掘道路135.3 回填与路面修复145.4 安全文明施工175.5 批后监管186. 限制性作业20本标准用词说明23引用标准名录24附:条文说明25ContentsIGeneralProvisionsI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PlanandApplicationandApproval74.1 Plan74.2 Application84.3 Approval105 ConstructionandPost-approvalSupervision135.1 GeneralRequirements135.2 RoadsOccupationandExcavation135.3 BackllandPavementRestoration145.4 SafeandCivilizedConstruction175.5 Post-approvalSupervision186 RestrictiveConstructionBehavior20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31.istofQuotedStandards24AdditioniExpIanationofProvisions251总则1. o.1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改善市民出行环境,规范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借用城市桥涵及隧道架设或埋设各类管线等行为,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1. 0.3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术语2. O.1城市道路urbanroad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2. 0.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temporaryurbanroadoccupancy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施工作业、停放车辆、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箱柜、宣传栏(阅报栏)和广告标志,摆设摊点以及占用桥下空间的行为,以下简称“占用城市道路”。2. 0.3挖掘城市道路urbanroadexcavation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明挖、非开挖(拉管、顶管等)、勘探等作业;在城市道路及其保护区域内的限制性作业。2.0.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variouspipelines(polelines)attachedtourbanroadconstruction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拆除各种管线和杆线等设施。2.0.5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各类管线erectionofvariouspipelinesforurbanbridgesandtunnels通过非埋设在桥梁、隧道结构内部的方式或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拆除或迁改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及电信线等。2.0.6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计划roadoccupancyandexcavationplan为了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集的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需求,结合市政道路建设,进行协调、统筹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施工的计划。2. 0.7桥下空间spaceunderthebridge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2. 0.8安全保护区域protectionregion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隧道外边线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规划红线内的陆域。2. 0.9限制性作业restrictiveconstructionbehavior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修建地下结构物、修筑边坡挡墙、隧道掘进、地下管道顶推、埋设管线、地铁施工、爆破、基坑开挖、降水、大体积(重力)堆载或卸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3基本规定3. 0.1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从计划、审批、挖掘(占用)、修复全过程监管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行为。3. 0.2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外,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及本标准经过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3. 0.3因市政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遇节假日顺延)。3. 0.4建设项目需要接驳多种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一次性报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申请。3.0.5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Q4MPa以上的燃气管道、Io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5利用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7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敷设同类管线(除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或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8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设置同类杆件;9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3.0.6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以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结构安全的,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3. 0.7下列情形的城市道路挖掘,满足非开挖技术施工条件的,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1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2穿越市中心的快速路、主、次干道及交通繁忙交叉口;3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重点路段。3.0.8电力、路灯、通讯等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严格把关,现场审查环网箱、交接箱、配电箱、控制柜等地面配套设施的位置。环网箱、交接箱、配电箱、控制柜等宜设置在绿地、空闲地带,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人行道上设置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严禁占用车行道或在主次干道交叉路口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3.0.9申请人应按审批规定的施工时间、位置、面积、施工方案组织施工。3.0.10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对交通或通行影响较大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应提前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布项目信息,信息应包括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1占用或挖掘车行道的施工工期或围蔽时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的;2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路面的;3围蔽或者占道总长度在车行道超过IoOm或者在人行道超过Ikm的;4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站场(点)的;5在公交总站、公路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交易会场馆等重点区域周边2km范围内的。3.0.11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批后跟踪监管。3.0.12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施工时间、位置、面积、施工方案等与审批文件不符需变更的,申请人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若仅需变更或延长施工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供变更或延长说明,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3.0.13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验收移交与道路修复。4计划与申请审批4.1计划4.1.1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宜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宜分为年度控制计划和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施。4.1.2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宜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次年度控制计划。年度控制计划编制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次年度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需求。申报需求应包含申报单位、项目简介、施工地点、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尺寸(长度、宽度及深度)、简要施工工艺、施工时间、工期、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2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征集次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并将道路建设计划向各类地下管线、杆线等单位发布,征集管线、杆线改造需求;向道路沿线建筑物单位征求出入口及管线接驳需求,与道路同步建设,宜减少挖掘道路的施工,避免新建道路挖掘。3根据次年度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需求,除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实施项目外,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年度控制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4.1.3年度控制计划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市区重点路段挖掘应从严控制;2应统筹优先安排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综合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改造或管线施工应统筹考虑管廊建设;3计划施工时间应避开重大活动期;4应统筹安排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时间。4.1.4在年度控制计划范围内变更、新增项目的,申请人应在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前,提出变更和增补申请。4.1.5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宜结合年度控制计划与变更、新增项目,统筹编制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4.1.6申请人未按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开展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4.1.7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管理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园林、交警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4.2 申请4.2.1申请人应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用报或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4.2.2申请人应根据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按期提交申请。4.2.3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占道项目平面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应标明路名、占用范围、位置、边界、尺寸;3若临时占用桥下空间,应提供桥下空间使用专项规划、占用方案、与桥梁权属单位签订的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4.2.4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资料;3挖掘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放样资料;4签章齐全的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应包含挖掘路段、位置及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挖掘尺寸、挖掘范围内地下管线资料、地面现状物(含路灯、绿化、电缆沟、电杆等各种设施)等情况,平面图比例不应低于1:500;涉及检查井建设的,应提供检查井及井盖的设计图;挖掘道路宽度大于原路1/2的,应提供路面修复专项设计方案;5大型道路挖掘工程、横穿快速路、主次干道或工艺复杂的顶管、拉管项目,应提供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明确分段施工组织、安全措施、文明围挡等内容;6接驳排水项目,应提供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城市排水指导意见;7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作业的,应按6.0.3提供资料。4.2.5建设项目申请道路杆线(路灯)设施建设、迁改或拆除,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3签章齐全的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图纸应包含建设项目涉及的杆线(路灯)建设、迁改或拆除设施;4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经杆线产权部门同意的杆线(路灯)设施建设、迁改或拆除方案,涉及路灯设施的应提供临时照明方案,方案中均应标明路灯杆号。4.2.6借用城市桥梁或隧道架设、迁改或拆除管线等各类悬挂物,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批准文件;3签章齐全的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图纸应明确钻孔凿眼的具体位置,且需与原设施竣工图结构部分进行比对;施工图图纸应包含桥梁、隧道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4施工方案(应明确使用期限)。施工方案应经桥梁、隧道权属单位同意;5架设各类悬挂物后进行定期自行检修的方案,以及保证按照方案进行检修并配合桥梁、隧道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和养护维修等作业的承诺书。4.3 审批4.3.1实施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计划管理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计划进行审批。除应急抢修及持有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计划的申请不予许可。4.3.2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书面申报审批可按图4.3.2流程办理。I开产1 福建行网上办W大厅Mtt:I缴费I图432书面申报审批流程图4.3.3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网上申报审批可按图4.3.3流程办理。开始)由”申请或©闻根建行网上办M大厅(网址:https:"ZWIM)报I准许可I希柬J图4.3.3网上申报审批流程图4.3.4申请人网上申报或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单。审核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核实道路权属;2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3核实项目是否列入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计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4.3.5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理项目的现场踏勘,并出具查勘意见。查勘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场核实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包括地面现状物、地下各种管线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位置的合理性及尺寸等;2核定施工工期;3计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修复费用。4.3.6审批窗11收到现场核查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对不予许可的项目,应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对准予许可的项目,应进行审批办结。4.3.7审批窗口应及时公开发布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审批事项信息。4.3.8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归档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项目卷宗。卷宗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作卷宗目录;2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档(属于图纸的应当折成A4规格);3打印页码;4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及核对签字:5按照档案要求装订;6卷宗编码后入库。5施工与批后监管5.1 一般规定5. 1.1申请人应在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按审批的内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6. 1.2管线的管顶标高至路面结构底标高应不小于50cm:当小于50Cm时,应采取加固措施。7. 1.3各类管沟不得采用“明沟加盖板”形式,其井盖、井座材料、规格、型式等均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严禁在车行道上使用轻型井盖。8. 1.4对于已完成占用、挖掘施工的项目,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养护单位进行验收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应依据有关规范要求,对井盖标高、基槽或沟槽回填材质、密实度等进行检测。9. 1.5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的施工作业应确保安全文明。5.1.6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管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的施工、修复行为。5.2 占用与挖掘道路5. 2.1挖掘城市道路前,申请人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掘时,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遇到管线冲突时,应暂停施工,并通知相关单位,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6. 2.2施工中遇到测量标志、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损坏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7. 2.3城市道路挖掘沟槽的断面严禁上窄下宽,槽底最小宽度宜为埋设设施外侧宽度与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之和。8. 2.4市区重点路段、交通影响较大的大型占用、挖掘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宜采取分幅分段开挖、逐段修复。9. 2.5在道路路口或横穿道路铺设管线的,应错开交通高峰期施工,并及时恢复路基路面。10. 2.6借用城市桥梁、隧道架设、迁改或拆除管线等各类悬挂物,施工前应进行结构探筋,施工过程中严禁损害预应力钢筋及主要受力钢筋。对可能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应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动态检测或监测。11. 2.7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行为造成桥梁或隧道结构损伤的,申请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估、设计及加固。12. 2.8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行为造成路灯设施及电缆线路损伤的,申请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估、设计及出具修复方案。13. 2.9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若有损坏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予以修复或赔偿。5.3 回填与路面修复5. 3.1沟槽回填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宜使用砂回填,禁止使用淤泥、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进行回填。6. 3.2沟槽回填应采用合适的机具、机械分层实施,沟槽分段填土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当沟槽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可采用灌注混凝土等方式回填。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7. 3.3沟槽回填材料的压实度应符合专项修复方案要求。无专项修复方案时,应根据回填材料所处的深度和部位确定,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规定。8. 3.4当刚性管道位于沟槽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线两侧回填部位压实度应大于87%(重型压实)或90%(轻型击实);2管顶标高以上25Cm范围内管线上部回填部位压实度应为87±2%(轻型击实);3管顶标高25Cm以上至路床以下回填部位压实度应符合表9. 3.4的规定;表5.3.4管顶标高50Cm以上至路床以下的沟槽回填质量标准回填深度(cm)快速路及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重型轻型重型轻型重型轻型0-80>9529829329529029280-150293295290292287290>150>87290287290>872905.3.5当柔性管道位于沟槽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底基础回填部位压实度应大于90%(轻型压实);2管线两侧回填部位压实度应大于95%(轻型压实);3管顶标高以上50Cm范围内管线两侧回填部位压实度应大于90%(轻型击实),管线上部回填部位压实度应为87±2%(轻型击实);4管顶标高50Cm以上至路床以下按原土回填。5.3.6当管顶标高至路面结构底标高不足80Cm时,管顶标高50Cm以上至路床以下回填部位宜采用砂砾石回填并灌水振捣密实。5.3.7沟槽回填时,应对沟槽内原有管线设施进行保护。5.3.8回填完成后,养护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现场填写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修复移交单,签字确认需养护单位修复的工程内容及其他受损市政设施的工作量。5.3.9养护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挖破路面的修复和场地清理工作。新修复的道路路面结构不应低于原道路的结构设计要求。5.3.10修复路面时,应将路面基层和面层边缘切割成阶梯状后再修复,路面基层修复应在开挖断面两侧各加宽30cm50cm(如图5.3.10所示)。车行道面层修复时应采用切割机切边,切割边线应与道路轴线平行或垂直,不得出现三角形、梯形、不规则多边形等。图5.3.10路面修复示意1开挖面:2路面面层:3路面基层:4一路面垫层5.3.11路面面层修复前,应清除道路挖掘影响的破损路面,修复宽度每侧应大于路面基层20Cm以上(含20Cm)。砌块类面层修复应将施工期被扰动的砌块全部拆除,重新铺砌,铺砌的材料和图案宜与原路面保持一致。5.3.12沥青混凝土路面顺向挖掘宽度大于单车道宽1/2时,面层应全车道修复;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大于路面板宽1/3时,面层宜整板修复;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不足路面板宽1/3时,应进行加固处理。5.3.13路面修复材料应与原路面保持一致,修复路面与相邻原路面接缝应平顺、紧密,相邻高差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5.3.14紧急抢修路面修复,当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进行二次修复。5.3.15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宜实施质量保修。5.3.16道路挖掘修复采用的材料和路基沟槽、基层、面层修复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规定,且不得低于旧路的设计标准。5.3.17申请人应在道路挖掘完成后及道路施工沟槽回填前,对路基及地下管线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拍摄影像,作为移交资料。5.3.18挖掘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入该道路的技术档案。5.4安全文明施工5. 4.1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的施工安全布控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T13-I49相关规定,设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和明显安全标志。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养护作业控制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养护作业控制区外。6. 4.2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7. 4.3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车辆,应配置警示标志、灯具,车身应使用统一标志。8. 4.4市区重点路段的大型占用、挖掘施工,应有交通组织方案。9. 4.5夜间或雨、雪、雾等不良天气,应在围挡处增设临时照明设备和警示灯。照明设施在满足作业需求的前提下,应避免造成驾驶员眩目。10. 4.6施工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及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必须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予以停工。必要时,应对已开挖路面进行临时固化处理,清理场地并退场。11. 4.7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告示牌,告示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工程起止时间等,要求字迹清晰显眼,并张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5.4.8施工作业现场各种临时堆放物(含材料、机械、设备、渣土、废弃物等)、开挖点、集水坑、开启的各类检查井、沟槽等必须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连续围挡。在工程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拆除围挡。围挡样式宜统一。5.4.9施工作业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保持周边环境整洁。1材料应按规定堆放整齐,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2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3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等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河道;4应采取防尘、消声措施。5.4.10移交前,申请人应将渣土、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及设备等全部外运清场,并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完好和现场整洁。5.5批后监管5. 5.1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监管台账。6. 5.2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行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7. 5.3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实时跟踪施工进度,开展跟踪监管工作。对于施工现场不按审批规定施工、不文明施工、围挡不符合要求、围而不建等违规施工行为,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开具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约谈申请人限期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8. 5.4对于未获得延期许可而擅自延期施工的行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违规施工处理。5.5.5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申请人按期完工,挖掘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现场移交工作。5. 5.6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对在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个人)进行惩戒。考核结果可作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6限制性作业6. 0.1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从事限制性作业,应获得相应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申请人应与桥梁、隧道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安全保护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坑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应符合表6.0.1-1的要求;表6Q.1-1基坑工程安全保护区域表基坑类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隧道安全保护区域(m)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涵洞特长、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一级基坑(H12m)75655550605550二级基坑(12m>H>7m)65555045555045三级基坑(H7m)555045405045402桩基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应符合表6.0.1-2的要求;表60.12桩基工程安全保护区域表桩基类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隧道安全保护区域(m)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涵洞特长、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挤土桩80605040706050非挤土桩403025203530253修建地下结构物、隧道掘进、地铁施工、埋设管线、降水工程等作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60m范围;4疏浚作业安全保护区域应为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桥梁外边线两侧)各30m范围,平行于桥梁的河道疏浚作业安全保护区域应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各30m范围;5爆破作业安全保护区域应为桥梁周围20Om或隧道上方、隧道中心线两侧和隧道洞口外100m范围;6大体积(重力)堆载或卸载作业安全保护区域应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周边50m范围或隧道外边线两侧及隧道边线上方各70m范围。6.0.2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评估施工影响,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明确对桥梁、隧道安全的影响,且需通过专家论证。6.0.3经评估,施工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组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方案或安全监测方案,并应通过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6.0.4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限制性作业的,建设单位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批准文件;3施工设计图纸或其他相关设计文件;4施工组织设计、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预案;5安全评估报告;6安全保护方案(若有);7安全监测方案(含施工前、施工期间及后续阶段的检测及监测方案)。6.0.5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桥梁、隧道安全限制性作业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设计、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施工。6.0.6从事限制性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资质检测单位,对城市桥梁、隧道开展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后的检测及监测。检测及监测结束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资质检测单位总结检测及监测情况,出具施工作业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影响的最终评估意见,并通报桥梁、隧道权属单位。6.0.7发现城市桥梁、隧道结构受损、变形异常等安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桥梁、隧道权属单位,同时暂停施工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待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6.0.8桥梁、隧道权属单位负责巡查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发现擅自实施施工作业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同时通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l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5城市桥梁养护标准CJJ996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T13-149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l3-162-2023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23,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2日以闽建科(2023)66号文批准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号为J12201-2024o本标准是在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1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主要起草人是陈华建、池星云、左小路、林涛、林敬。为支撑本规范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规范编制组对福建省内各地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桥梁与隧道限制性作业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结合省外先进城市城市的管理方式,对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从计划、申请、审批、施工、监管全流程进行统一规定。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管理、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目次1总则282术语293基本规定304计划与申请审批314.1计划314.2申请324.3审批325施工与批后监管405.1一般规定405.3 回填与路面修复405.4 安全文明施工415.5 批后监管416限制性作业421总则i.o.1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公用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更新换代等工程的实施需要占用与挖掘城市道路;另一方面,市民对城市道路的完好和通畅的要求愈来愈高,亟需切实可行的管理标准来规范各方行为。为此,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并参照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编制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鉴于桥梁、隧道结构安全事关重大,本标准还着重对桥梁、桥隧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占用及施工作业的申请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 0.2由于行为目的不同于其他单位,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与挖掘无需按本标准进行申请和审批,但其施工行为规范、安全文明及质量的控制等应参照本标准执行。2术语2.0.2施工作业包含开井穿线等作业。2. 0.9限制性作业行为主要有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修建地下结构物、隧道掘进、地下管道顶推、埋设管线、爆破、基坑开挖等。对于地铁下穿施工、修筑边坡挡墙、降水、大体积堆载或卸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也应纳入限制性作业范围。大体积堆载或卸载指平均荷载超过20kPa的堆载或卸载。3基本规定3. 0.4为减少对道路和交通的影响,建设项目需要接驳多种管线的,宜一次性报送申请并一次建设到位。特殊情况的,允许再占用与挖掘一次道路。3. 0.7为了减少因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建议尽量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3市区重点路段指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包括繁华商业中心、广场、旅游景区、交通运输枢纽等重点区域周边的城市道路,下同。3.0.10申请人公布占用、挖掘项目信息的提前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4计划与申请审批4.1 计划4.1.1对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实行计划管理,是为了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保隙城市正常运行。各地结合当地情况,根据需求选择年度控制计划,并以月度(季度)细化编制实施计划。4.1.2关于年度控制计划编制流程的规定。1挖掘路面层的结构类型指: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透水砖人行道、其它材质人行道等。福州市目前使用的计划申报表见表1,省内各地可参照制定。3年度控制计划是编制月度(或季度)实施计划的依据。地方人民政府指同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同。表1*年度占用'挖掘市政道路计划申报表序号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占用挖掘目的在域所区-路称-闻幻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