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docx

    • 资源ID:930654       资源大小:22.82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docx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测绘活动,以及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等项目。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内的基础测绘工作。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基础测绘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测绘工作。第五条(标准规范)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定。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第六条(版图意识教育)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测绘地理信息、教育、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落实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的要求,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坐标系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报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后建立使用,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维护,应当做好坐标转换的技术服务支撑,满足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第八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第九条(测量标志)测量标志包括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平面测量控制点、高程测量控制点、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以及其他永久性测量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持标志完好。使用完毕,应当由负责保管该标志的单位或人员查验其完好状况。第十条(保护管理)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应急测绘第十一条(基础测绘管理)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应当统筹规划、分级投入、分级管理、成果共享。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一)建设与维护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全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三等及以上高程控制网,运行和维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二)组织实施全市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和加工市域卫星遥感影像及其他基础遥感资料;(三)测制和更新全市1:2000基本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以及地形级实景三维模型等数字化基础测绘产品;(四)测制和更新全市地理实体、地名地址、电子地图等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五)建立和更新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六)整合全市数字化基础测绘产品和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七)编制市级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标准地图和公益性地图等;(八)组织实施五城区范围内的基础测绘项目,国家、省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除外;(九)组织实施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区(市)县(不含五城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一)建设与维护E级(及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三等以下高程控制网;(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基本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以及城市级实景三维模型等数字化基础测绘产品;(四)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五)编制本级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标准地图和公益性地图等;(六)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第十二条(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本辖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是开展基础测绘工作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第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按照下列时限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一)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控制网至少每三年维护更新一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每年维护更新一次;(二)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实景三维模型等数字化基础测绘产品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三)市域卫星遥感影像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根据本市获取条件和实际需求,可以适当提高更新频次;(四)地理实体、地名地址、电子地图等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适当提高更新频次;(五)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标准地图和公益性地图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六)全市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工程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四条(应急测绘)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免费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第四章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分级、分类、统建、统管、协作、共享原则,禁止重复建设。第十六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电子政务系统或者公共服务系统时,涉及地理信息应用的,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服务,避免数据重复采集。现有的电子政务系统或者公共服务系统应当逐步改造,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管理信息涉及空间位置的,应当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定期做好交换共享工作。第五章测绘资质和市场管理第十七条(测绘资质)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八条(资质审查)测绘资质审查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本市测绘资质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测绘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法人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技术装备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九条(财政投资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二十条(招投标规定)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允许分包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项目环节不得分包。第二十一条(成果质量检验)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进行项目经费结算和成果提供使用。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成果质量检验等费用列入项目经费预算。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第二十二条(测绘作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测绘作业证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备案等手续。第二十三条(测绘项目备案)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第二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统计)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送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资料。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填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和上报。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和本辖区测绘单位填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和上报。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测绘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本辖区的测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六章地图和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地图编制)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不得在地图上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地图审核)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可以委托具备地图技术审查能力的机构承担地图技术审查工作。景区图、街区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按规定不需要审核。第二十八条(地图监管)测绘地理信息、教育、民政、新闻出版、广电、市场监管、商务、国家安全、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载、销售、进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成果汇交)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市和区(市)县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本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测绘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对其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十一条(公众版测绘成果)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第三十二条(成果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成果用于其他营利活动。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范围及其任务来源或者依据,报成果所在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第三十三条(保密管理)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七章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第三十四条(测绘资质巡查)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按照职责对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变化情况、市场活动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全市至少每五年覆盖一次。第三十五条(保密监督检查)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涉密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开展保密检查。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检测绘成果质量,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信用管理)市和区(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资质巡查、保密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并将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