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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8年2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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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8年2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docx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8年2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1998年2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豉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第七条各级计划、经贸、建材、建设等部门应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年度计划,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乡镇墙材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计划、经贸、科技、建材、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基建、技改项目,应从立项、贷款、保证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和支持。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豉的生产线。原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要逐步予以关闭或转新型墙体材料。第九条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有条件的应给予使用单位适当补贴。第十条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豉混结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严格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十一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协调有关方面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为培育和推荐名优产品和企业,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定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专项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至10元征收,其具体标准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区分大、中、小城市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时,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要求时,按规定返还。第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缴纳专项用费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降低专项用费征收标准或决定免收。第十四条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破的,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减免专项用费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专项用费使用范围是:(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与开发、推广及应用;(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调研和信息交流;(四)奖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返还的专项用费;(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经费。第十六条征收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各征收单位凭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专用证明到省财政厅领取专用收据。专项用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代收;代收单位可按代收专项用费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各市(地、州)、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表式,每月填写专项用费收缴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材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月按比例足额上缴专项用费。上缴基数为当月征收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征收手续费和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返还专项用费后的余额。各县(市)上缴所在地市(地、州)为基数的20%,自留80%;各市(地、州)与省直管市上缴省为基数的15%,自留85%。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上缴数书面通知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划缴上级财政部门。第十九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专项用费的征收、留存、划缴以及管理、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专项用费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企业,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尚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框架结构填充墙、破混结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加收20元专项用费,并视情节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擅自开工建设建筑工程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视情节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擅自减免或不按规定上解专项用费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挪用、占用、截留专项用费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限期归还,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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