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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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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2023年11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负责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第四季度,决策机关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提出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二)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对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清单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三)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等部门研判、筛选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主要依据等。第六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完成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有关工作;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本级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可以提示相关单位报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十三条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决策机关名义作出。第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第十五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机关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第十七条决策后评估应当依法开展,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及时汇总,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一并履行相关程序;程序相同的,不再重复履行。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作为法治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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