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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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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docx

    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绿道管理,建设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推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管理相关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功能的廊道。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绿道管理协调机制,将绿道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综合考核。绿道建设、维护等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绿道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绿道规划、建设、维护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旅游、体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组织编制绿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编制绿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绿道规划应当依照浙江省绿道规划设计导则明确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绿道类型、建设标准和绿道控制区划定要求等内容。第七条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绿道规划调整不得影响区域生态结构、慢行连通和服务功能。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绿道建设实施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第九条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上位规划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第十条绿道建设应当与农林水利、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项目建设相结合,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保护本地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融入海绵城市、无障碍城市、儿童友好型城市等建设要求。鼓励建设林荫式绿道,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材料。第十一条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以慢行道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形成的绿廊系统;(二)步行道、自行车道以及综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道系统;(三)管理服务设施、商业设施、休憩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车辆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形成的驿站系统;(四)信息标识、指示标识、管理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形成的标识指引系统;(五)串联自然景观节点、文化景观节点、休闲游憩节点、科普教育节点以及地方特色节点等。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道所处区域和功能要求,明确绿道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绿道日常维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计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标识系统。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根据标识系统规范要求设置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标识,涉及借用道路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养护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全市绿道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道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做好慢行道、绿廊、驿站、标识等系统的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养护单位开展具体工作。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绿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巡查机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十七条绿道建设借用公路、城市道路、堤顶道路等其他功能类型通道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提升借用路段的绿化品质和服务功能。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禁止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绿道范围,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树木、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二)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三)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其他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行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因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绿道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将绿道与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相结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沿线配套相应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用地及设施,探索营运收益反哺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绿道开展活动的,应当服从责任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道品牌建设和宣传,打造一批具有辨识度的精品绿道,鼓励将绿道纳入本地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提高公众对绿道的知晓度。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四条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打造智慧型绿道,引入或者开发与绿道健身、游览、休憩、便民服务等相关的数字化、智慧化应用场景。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绿道设施的标识和绿道游览路线的导航功能。探索将绿道低碳活动数据纳入个人碳账户。第二十五条对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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