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安全技术规程.docx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安全技术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工程的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与监理、监测及反馈、检测与验收、安全控制等方面具体要求,明确了基坑边坡工程全生命周期中各主要参建单位的安全角色和协同工作机制。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2m的临水深基坑边坡工程的施工、使用和维护;不直接临水但坑边距水域边线距离小于5m或小于2倍基坑开挖深度的超深基坑工程可参照执行。我省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工程的施工、使用与维护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JGJ7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31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J307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S218船闸工程施工规范JTS257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133水运工程岩土勘察规范JTS147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SL386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NBT10512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DLT5719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基坑排水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深基坑DeePFoUndationPit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施工及地下设施、设备埋设,由地面向下直接开挖或者围堰、挡水堤坝内放坡开挖方式形成的四周高、中间低、深度达到或超过5m的施工场地。3.2 临水超深基坑Ultra-deepFoundationPit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2m,单边或多边直接临水的深基坑或者围堰、挡水堤坝内受渗流影响的放坡开挖深基坑。3.3 基坑侧壁FoundationPitWall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3.4 基坑工程EngineeringOfFoundationPit为挖除建(构)筑物地下结构处的土石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开挖与加固等工程措施,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等。3.5 周边环境SurroundingsAroundFoundation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3.6 基坑支护RetainingAndProtectionForExcavations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3.7 地下水控制GroundwaterControl为保证支护结构、基坑开挖、建(构)筑物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防止地下水变化对基坑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而采用的截水、降水、排水、回灌等措施。3.8 隔水帷幕WaterproofCurtain用于阻隔或减少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基底流入基坑而设置的幕墙状竖向截水体。3.9 降水DeWalering为防止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坑底流入基坑,用抽水井或渗水井降低基坑内水位、达到满足工程要求的方法。3.10 集水明排DrainageByGully基坑工程施工时,采取构筑排水沟、排水管及集水井等措施有组织地排除坑内、外积水的方法。3.11 放坡开挖SlopedExcavation选择合适坡度进行放坡,依靠岩土体自身强度保持基坑侧壁稳定的无支护基坑开挖施工方法。3.12 时空效应Time-SPaCe-effect基坑工程的变形稳定与基坑施工、使用与维护的持续时间,以及基坑空间尺寸密切相关的效应。3.13 流±SOiIGloW在渗流作用下,土体处于浮动或流动状态的现象。对黏性土表现为较大土块的浮动,对无黏性土呈砂粒跳动和砂沸。3.14 管涌SandBoiling在渗流作用下,土体中的细颗粒在粗颗粒形成的孔隙中流失的现象。3.15 动态设计法MethodOfInfbrmationDesign根据基坑边坡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资料,结合监测系统和检测反馈的信息进行基坑边坡变形稳定性复核计算,并修正原设计的设计方法。3.16 信息施工法InfbrmationBaSedCOnSlrUetion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成果,对地质条件、设计成果进行印证,以及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必要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3.17 应急预案ContingencyPlan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灾难,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全面、具体的措施方案。3.18 设计使用期限DeSignWorkabIeLifb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3.19 施工监测ConstructionMonitoring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监控量测、监视、巡查、预警等工作。3.20 安全预警SafeIyAlerting在基坑工程施工中,通过状态监测,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征兆所采取的预先警示及事前控制。4基本规定4.1 临水基坑边坡工程应综合考虑基坑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开挖深度、基坑规模、周围环境保护要求、主体地下结构类型、施工季节变化、支护结构使用期限,并结合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合理选型、优化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有效监控。4.2 临水基坑边坡工程设计应在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及试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应根据基坑边坡所处位置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基坑坑壁特点,对基坑边坡类别、变形与破坏型式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基坑边坡渗流、变形和抗滑稳定条件。4.3 临水基坑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基坑边坡工程地质、基坑开挖深度、与基坑侧壁相对距离比、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和坑壁土受水浸湿特性等,分析基坑边坡失事风险和影响损失程度,确定基坑边坡安全级别及设计安全系数、设计原则和基本要求;分析基坑边坡渗透变形、变形滑动失稳破坏模式,选择适当的分析方法,对加固处理措施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较,选择合适的处理措施。4.4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工程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所处环境、施工技术及耐久性要求等,采用相应的材料、结构及防护措施,并应提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技术要求。设计过程应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施工安全等因素。4.5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可采用放坡开挖或者放坡与适当支护组合的方式来维持基坑边坡稳定安全,常用基坑支护结构见JGJ120、JTS218o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基坑使用要求与基坑规模等因素,通过技术与经济比较确定基坑工程开挖、支护设计方案。除必须确保基坑自身安全外,还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4.6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1)工程区域的气候气象,明确基坑各侧壁临水情况,基坑外河道洪水、波浪等水文资料以及基坑所在河道防汛要求,特别是雨季、汛期基坑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环境调查报告;(3)基坑红线图、基坑主体结构、相邻建筑物的地形地质图;(4)基坑周边相关建(构)筑物、管线的调查资料,河流、水渠、洞穴、不良地质等分布情况;(5)工程总平面图及主体工程地下建筑、结构资料等。4.7 临水超深基坑开挖、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地下交通、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确保基坑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3)基坑支护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单位同意。4.8 临水超深基坑支护结构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计算和验算要求,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基坑支护结构的材料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验算:1)支护结构和地基稳定性验算:包括支护结构的整体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坑底抗隆起稳定性、抗水平滑动稳定性、抗渗流稳定性和抗承压水稳定性等;2)所有支护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和验算:1)支护结构的计算变形应满足水位波动、降雨入渗、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等扰动下,支护结构正常使用和基坑工程环境保护要求所对应的变形控制指标;2)影响主体工程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计算。4.9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编或分别编制下列方案:(1)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2)基坑土方开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3)基坑支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基坑降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6)技术、质量、安全施工应急预案。4.10 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专家论证。对安全等级为I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有关评审论证的意见和报告按附录A执行。4.11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采用信息施工法、动态设计法。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结合历史调查、地质预测预报、地质编录和监测分析反馈资料,调整基坑边坡渗流、变形、稳定性分析参数,实现基坑边坡工程全过程动态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准备阶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基坑边坡安全监测系统;(2)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监测数据,对基坑边坡地质情况、设计参数进一步验证,对基坑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进行施工方案修改,反馈给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3)土石方开挖、降水施工前,监测设备与元器件应安装、调试完成;(4)评估降水施工对基坑周边环境影响,必要时应调整施工速度、工艺或工法;(5)应定人员、定时段进行基坑安全巡视、巡查,及时反馈给参建各方。5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5.1 岩土勘察前勘察单位应全面收集工程区域的气候气象、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河道水位涨落规律和波浪特征等资料,对基坑边坡场地进行踏勘调查,了解基坑位置拟建建筑物整体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基坑边坡岩土勘察与环境调查方案。5.2 临水基坑边坡岩土勘察宜与主体工程地基勘察同时进行,勘察方案应根据主体工程和基坑边坡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要求统一制定。基坑边坡岩土勘察范围、深度以及勘探点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GB50021、JTSI33、JGJ120的相关规定。5.3 岩土勘察中勘察单位应对临水基坑边坡及可能影响区域进行全面勘察,为基坑边坡设计和施工提供翔实的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设计参数应区分水域和陆域位置。需查明以下问题:(1)查明基坑各侧壁边坡及影响区域内的地层结构、成因类型、岩土类别和物理力学参数,确定主要不良地质构造及分布;(2)查明地下水赋存环境、水位变化幅度以及和地表水间的联系、各含水层的性质、水力联系和渗透性等;(3)查明基坑周边主要建筑物、市政设施的分布状况、工程等级、基础类型和埋深及地下空间可占用与否的环境条件资料。5.4 环境调查中勘察单位应对临水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状况进行调查。当周边有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时,可适当扩大调查范围。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应进行专项环境调查工作并提供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能满足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的需要。主要内容如下:(1)对于建筑物应查明其用途、平面位置、结构形式、材料类型、基础形式与埋深、历史沿革及现状、荷载、沉降、倾斜、裂缝情况、有关竣工资料(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等)及保护要求等;对优秀历史建筑,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建筑结构质量检测与鉴定,以估计其抵抗变形能力;(2)对于隧道、防汛设施、共同沟等构筑物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埋深、材料类型、断面尺寸、受力情况及保护要求,评估基坑施工对其工作性能的影响;(3)对于市政管线应协同有关管线单位查明其平面位置、直径、材料类型埋深、接头形式、压力、输送的物质(油、气、水等)、建造年代及保护要求等。5.5 临水基坑边坡岩土勘察和环境调查报告应对基坑边坡渗透变形、抗滑稳定性、变形破坏模式、基坑施工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环境影响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地下水控制方法、开挖工艺、支护类型、监测工作等提出建议。主要内容如下:(1)对基坑边坡渗流、变形和抗滑稳定计算所需岩、土的指标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提出建议;(2)对地下水位或河道水位变幅较大、降雨充沛地区,重点评价基坑开挖期间水位波动、降雨入渗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岩土条件和工程条件的相互影响,分析基坑侧壁、坑底发生渗透变形的可能性;(3)综合考虑降雨、水位涨落、波浪作用、开挖卸荷等多因素的单独和耦合作用,分析和评价基坑边坡的整体变形稳定、坑底抗隆起变形稳定性,对不良地质构造区域应重点分析局部变形稳定性,分析不良地质结构的危害程度,评价其滑动的可能性;对于斜坡地段或不规则形状基坑边坡,应分析边坡整体稳定性,评价边坡与基坑的相互影响;(4)评价开挖卸荷、工程降水对场区环境、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对其可能产生的渗流、变形和抗滑稳定进行初步分析评估,提出防治建议;(5)对基坑施工、维护和使用期间的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提出建议;(6)对基坑开挖过程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环境影响问题及其防治措施提出建议;(7)对施工阶段的基坑边坡工程安全、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方案提出建议。6基坑边坡设计6.1 根据基坑边坡工程的开挖深度、与基坑侧壁相对距离比、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和坑壁土受水浸湿特性等,按基坑失事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根据表6.1可将基坑侧壁分为3个安全等级。支护结构设计中应根据不同的安全等级选用下列相应的重要性系数:(1) 一级:破坏后果很严重,o=LlO;(2)二级:破坏后果严重,yo=1.00;(3)三级:破坏后果不严重,o=O.9O.有特殊要求的临水基坑边坡工程可依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重要性系数。表6.1临水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划分开挖深度h(m)环境条件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0.50.5a1.0a>1.0h12-级一级.鼓6<h12-级一级二级.级二级h6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注:(l)h为基坑开挖深度(m);(2)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一复杂。具有下列情况之时:(1)基坑侧壁大部分受水浸湿;(2)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m,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3)坑壁土多为填土或软弱土层:(4)基坑账响范围内为高灵敏土;(5)±岩组合边坡基岩倾向与基坑放坡方向一致,且倾角大于15%一较复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1)基坑侧壁少部分受水浸湿:(2)基坑工程降水深度介于3m6m,降水时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3)坑壁土局部为填土层或软弱土层。一简单。具有下述全部条件时:(1)基坑侧壁极少部分受水浸湿;(2)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小于3m,降水时周边环境膨响轻微:(3)坑壁土很少有填土层或软弱土层:(4)±岩组合边坡基岩倾向与基坑放坡方向相反。同一基坑依周边条件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侧壁安全等级。6.2 与基坑侧壁相对距离比定义为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外边缘(或管线最外边缘)距基坑侧壁的水平距离与基础(管线)底面距基坑底垂直距离的比值(见图6.1),按下式计算:a=xh,(6-1)式中:a相对距离比;x基础外边缘距坑口内壁的水平距离;基础(管线)底面距坑底的垂直距离。图6.1相邻建筑物基础(管线)与基坑相对关系示意图6.3 根据临水深基坑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划分如表6.2所示,相应的基坑变形控制指标按表6.3所示规定采用。表6.2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环境保护对象保护对象与基坑距离关系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优秀历史建筑,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学校和住宅等重要建筑物,轨道交通设施、隧道、水电站、船闸、防汛墙、自来水总管、煤气总管、共同沟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sH一级H<s<2H二级2H<s4H三级较重要的自来水管、燥气管、污水管等市政管线,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建筑物等sH:级H<s2H三级注:(I)H为基坑开挖深度,s为保护对象与基坑开挖边线的净距;(2)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可依据基坑侧壁的不同环境情况分别确定;(3)位于航道交通设施、优秀历史建筑、重要管线等环境保护对象周边的基坑工程,应遵照政府相关规定。表6.3基坑变形设计控制指标基坑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最大侧移坑外地表最大沉降级0.18%H0.15%H:然0.3%H0.25%H:级0.7%H0.55%H注:(I)H为基坑开挖深度(m)。6.4 临水超深基坑结构设计应遵循GB50007、GB50330、JGJ120的有关规定,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计算。临水基坑边坡工程稳定分析的基本方法应采用极限平衡分析方法,并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进行评价。对于安全等级为口级的特别重要或条件复杂的超深临水基坑边坡,宜采取2种或2种以上的计算分析方法,宜采取包括有限单元、有限差分等数值分析方法进行变形稳定分析,综合评价边坡变形与稳定安全性。对于特别重要或条件复杂的临水基坑工程边坡,应进行专题数值模拟分析,研究施工与使用过程中基坑边坡变形机理、破坏类型,对开挖卸荷、波浪作用、降雨入渗、水位波动等笈杂因素进行多因素影响显著性分析,确定影响基坊边坡渗流、变形、稳定的主要因素,并提出有效的渗控、开挖、支护加固处理措施。6.5 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基坑深度、周边环境、重要性系数、工程等级、地层分布、参数选择、支护方式;(2)基坑内外土体渗流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研究复杂渗流环境下基坑的抗渗流稳定性和抗承压水稳定性,从而计算支护结构和地基的整体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坑底抗隆起稳定性、抗水平滑动稳定性等;(3)基坑降水、排水计算:进行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对地下水发育的基坑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4)基坑开挖方案分析:按计算工况提出分段与分层开挖的要求,分析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对地基基础、临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安全的影响;(5)支护体系的方案比较和选型:支护结构的承载力、变形计算及周边环境影响控制,提出支护结构的变形限值及报警值;(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顺序及与基坑工程安全使用相关的检测、监测内容和要求;(7)分析对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稳定、变形等影响并进行控制。(8)基坑开挖、支护、降排水设计的技术经济优化分析。6.6临水超深基坑边坡结构设计主要考虑下列荷载作用的影响:(1)±压力、水压力;(2)地面超载与施工荷载:坑外地面超载取值不宜小于20kPa,当坑外地面非水平面或者有施工荷载等其他类型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3)影响区范围内建(构)筑物荷载影响;(4)邻近基础施工的影响;(5)水流冲刷、水位波动、降雨入渗、波浪作用等。6.7 临水超深基坑土体的强度分析、渗流计算指标宜根据基坑降水、浸水情况、坑内地基处理加固方法、工程类型和桩的分布形式,结合岩土体勘察工作成果和工程经验综合选取。6.8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渗流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1)通过试验研究确定基坑边坡岩土体的饱和-非饱和渗流力学参数;(2)计算工况应考虑水位变动、降雨入渗、波浪作用等多种因素单独和耦合作用;(3)根据基坑边坡水文地质特征、侧壁临水情况、基坑形状特征等分区分段,进行平面和三维渗流场计算;(4)根据基坑边坡渗流分析结果,提出合适可行的渗流控制措施。6.9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工程不同支护体系的计算模式应与所采用的基坑侧壁土体土性指标、采用的土工试验方法以及设计安全系数相适应。6.10 临水超深基坑放坡开挖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6.10.1 地下水发育的基坑边坡,放坡开挖宜与其他支护方法联合使用。6.10.2 放坡开挖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边坡断面设计,包括坡脚位置,放坡平台坡度及坡面防护等;(2)坡脚地面抗隆起、抗管涌等渗流稳定性验算;(3)边坡变形、稳定性验算。6.10.3 边坡坡脚与坑底局部深坑、坑内待建的建构筑物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LOm。6.11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坡度、坡高、平台宽度应根据土层特性、基坑开挖深度、开挖工程量等综合确定,考虑多工况、多因素耦合效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成果,在保证基坑边坡变形稳定性的前提下,优化选取最经济的边坡坡比参数。6.11.1 在初步设计计算中,土质边坡的单级坡高宜在4m6m,岩石边坡的单级坡高宜在6m12m;采用多级边坡时,土质边坡放坡平台宽度不宜小于3m,岩石边坡放坡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m。粘土层中边坡坡度不宜陡于1:1,砂土层中不宜陡于1口L5,淤泥质土层中不宜陡于1:2,岩石边坡不宜陡于10:1。6.11.2 基坑边坡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TSI47的有关规定;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边坡和边坡整体的稳定性;边坡坡脚与坑底局部深坑边沿最小距离不大于2倍深坑深度时,应按深坑的深度验算边坡稳定性。6.12 土钉墙支护和板桩墙支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120的相关规定。6.13 基坑抗渗措施应根据现场水文、地质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防渗墙类型、深度、厚度(尺寸)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土层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6.13.1 防渗墙底部宜进入不透水层。6.13.2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临水超深基坑可不设置防渗墙:(1)支护结构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2)基坑降排水措施能保证不会发生影响基坑稳定的地下水渗流;(3)地下水位在支护结构嵌固端以下;(4)基坑周围土体含水量较低且有良好自排水通道,不会形成影响基坑稳定的渗流通道。6.14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开挖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值。6.15 支护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1)设计总说明;(2)总平面布置图;(3)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4)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5)支撑系统结构详图(配筋图);(6)连接节点详图;(7)基坑开挖剖面图;(8)降(止、排)水设计图。6.16 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1)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2)监测要点;(3)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4)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5)基坑周边荷载限值;(6)基坑暴露时限;(7)分段验收的要求;(8)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况。6.17 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1)地下室轮廓线和开挖轮廓线;(2)支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3)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6.18 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坡比、排水沟、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与拟建建筑物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拟建工程设计密切配合。7基坑边坡施工与监理7.1 临水超深基坑施工方案编制应考虑施工季节、波浪、河流水位涨落的影响,符合防汛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基坑施工前,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或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保存备查。7.2 临水超深基坑开挖与支护7.2.1 基坑开挖前应排干明水,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开挖层底面0.5m以下。7.2.2 基坑开挖应根据坡面土质情况分层进行,分层厚度根据施工设备能力和支护条件等确定并及时防护。7.2.3 岩石基坑采用爆破开挖时,应根据周边环境和环保要求选择爆破方式,并根据基岩特性等因素进行试验性施工确定爆破参数,必要时应对建构筑物进行爆破震动监测。7.2.4 基坑开挖时,基底应预留保护层,在主体建筑物垫层施工前采用对基底扰动较小的方式挖除。土基坑保护层厚度宜为0.3m-0.5m,严寒季节适当加厚;岩石基坑宜为LOmL5m。保护层挖除后应立即进行结构垫层施工。7.2.5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地表水地下水的变化情况,遇基底被浸泡使原状土性状改变时,应对基底作适当处理。7.2.6 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监测边坡稳定及基坑周边构筑物情况,当出现塌方,涌水等危及基坑安全的迹象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宜的基坑保护措施。7.2.7 基坑开挖过程中揭露的地层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差较大时,应及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人员,确定处理方案。7.2.8 基坑开挖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TS257有关规定。7.2.9 基坑支护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120、JGJ79等有关规定。7.2.10 基坑支护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JTS218的相关规定。7.3 临水超深基坑降水和排水7.3.1 基底设集水坑时,坑内水位应始终低于建基面0.7m;基坑顶部应设置截水沟,截水沟外侧水流不得流入基坑内。7.3.2 临水超深基坑降水方案应根据基坑的降雨、临水状况、水位变化等水文气象条件、基坑开挖范围、降水深度、面积、时间等要求、基坑及周边地形地质条件、拟建建筑物施工要求等确定。基坑排水方案应根据基坑土体渗透特性、基坑渗水量,水文气象条件、拟建建筑物施工要求等确定,并需制定雨季、汛期专项截、排水方案。基坑可采用井点降水与明沟排水相结合的方式降水和排水。排水明沟应设置于基坑坡脚处。7.3.3 确定基坑降水方案及具体点位布置时,应进行基坑涌水量的水力学计算,同时结合现场抽水试验进行调整优化。7.3.4 无支护基坑径流排水量按JTS218相关规定计算;基坑径流排水设备根据基坑径流量及基坑设计施工要求确定,设备的排水能力应现场测定,其额定排水能力不宜小于基坑径流排水量的2倍。7.3.5 基坑单井出水量应根据现场抽水试验确定。井点使用前应进行试抽水确保其密封性能。井点降水应保证连续不断抽水,在抽水过程中应定时观测出水量和井内水位,真空度应保持在55kPa以上。7.3.6 基坑降水过程中应定期监测降水引起的地层位移和沉降变形,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采取应对措施。7.3.7 深井降水时应实时监测地层渗透稳定性,检测出水的含泥量,根据可能的渗流变形险情制定安全控制措施。7.3.8 在建筑物沉降、位移满足要求且结构物施工至地下水位浸润线以上后可停止降水,但建筑物放水前应保持干地施工及监测条件。7.3.9 降水结束后,应填筑粘土、素混凝土等封闭降水井。7.4 监理单位应将临水超深基坑工程安全列入监理内容,针对基坑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要求,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写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7.5 监理单位在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监理中,应做以下工作:(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挖令;(2)检查和督促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3)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安全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8基坑边坡监测及反馈8.1 在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开挖过程、使用期内,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JGJI20、GB50497规定的项目和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受保护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变形状况实施全生命周期监测,雨季、汛期或水位大幅波动期间时应加密监测频率,以便适时进行基坑维护,确保基坑边坡安全。8.2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开挖过程及开挖完成后,严禁在基坑周围堆放超出设计允许的荷载。在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退场之后,至基坑回填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由施工单位对基坑实施监测。8.3 在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和基坑使用过程中,除施工单位的监测之外,还应由建设单位所委托的监测单位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全程监测。8.4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周边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业主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对安全等级为I级的基坑工程,应组织安全监测方案专家评审会。8.5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监测人员等内容,应能反映边坡变形动态和加固结构的受力特点,外部与内部监测宜相结合构成立体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布置宜少而精,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预警值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120有关规定。8.6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安全监测应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稳定分析或工程经验,确定监测仪器量程和精度,提出不同时期监测频次要求。监测仪器应简易可靠,易于维护;条件许可时,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方便进行自动化监测。监测设施应有防护措施,以免遭受破坏。8.7 当临水超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8.8 监测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将施工期监测分析或反演分析成果及时反馈至设计和施工单位,尤其是针对特殊气候气象(汛期、强降雨、气温骤变等)时期,以便对基坑开挖与支护进行动态设计和施工,避免基坑边坡发生变形失稳和人员伤亡。监测期较长的,监测单位应定期整理和提交基坑边坡阶段性监测报告。8.9 阶段性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该监测阶段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环境概况;(2)该监测阶段的监测项目及监测点的布置图;(3)各项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及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4)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5)相关的设计和施工建议。8.10 最终监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监测依据;(3)监测项目;(4)监测点布置;(5)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6)监测频率;(7)监测报警值;(8)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9)监测结论与建议。9基坑边坡检测与验收9.1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检测9.1.1 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指南和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9.1.2 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等分项工程)、地下水控制(包括降水、排水等分项工程)、基坑支护(包括各种支护措施等分项工程)等属于子分部工程。9.1.3 工前,应由基坑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制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9.1.4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需要,按工程量、施工段进行划分。9.1.5 进场的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时,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确认。9.1.6 基坑工程施工和检测应符合GB50202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9.1.7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部分在隐蔽前,应进行中间环节的质量安全验收。验收记录按本规程附录B、C执行。9.1.8 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的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确认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移交验收申请报告。9.2 临水超深基坑边坡验收9.2.1 基坑工程竣工后,其质量验收应按设计及本规程相关要求进行,应包含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检测与监测方案及报告等。9.2.2 基坑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201>GB50202>GB50204有关规定。9.2.3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合格;(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9.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9.2.5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9.2.6 基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B表B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C表C填写。9.2.7 基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子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9.2.8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质量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9.2.9 基坑工程竣工后,其安全检查应按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行业标准JGJ311的有关规定。9.3 .10基坑工程移交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基坑周边环境评估报告;(2)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或委托试验报告;(4)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评定结果;(5)±钉、锚杆(索)抗拔试验检测报告;(6)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和技术洽商记录;(7)基坑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监测报告;(8)地下水控制检测与监测报告;(9)施工记录、竣工资料及竣工图;(10)基坑工程与邻近建(构)筑物相对位置关系图;(11)基坑工程的使用条件、维护内容和注意事项;(12)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9.4 .11基坑变形监测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际变形监测点平面布置图;(2)量测信息反馈记录;(3)地下水控制施工质量和水位观测资料;(4)测量原始记录及整理汇总资料,现场监控量测记录;(5)位移测量时态曲线图;(6)检测与监测结论和建议;(7)基坑变形报警值应以设计指标为依据;(8)基坑使用要求和维护内容及注意事项。9.3临水超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9.3.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9.3.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9.3.3 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