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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科发成〔2013〕58号——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补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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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科发成〔2013〕58号——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补助.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县等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3)58号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经费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县等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4月1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3年4月10日印发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县等评选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的经费补助和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县(市、区),以及交易业绩突出的专业市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选奖励工作,进一步促进网上技术市场的发展,鼓励技术交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9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对我省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实行事后经费补助。对建设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突出的先进市、县(市、区),技术交易业绩突出的优秀专业市场,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业绩突出的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性的工作经费补助。第三条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具有重要作用、技术水平较高、已实现产业化,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依法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委托开发合同:未曾列入省本级其他科技计划的产业化项目,可以申请经费补助。第四条以市、县(市、区)本级网上技术市场的年度实绩和网上技术市场的建设发展情况为依据,评选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先进县(市、区)。每年评选的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不超过3个、先进县(市、区)不超过15个。第五条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县(市、区)的基本条件为,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发布的企业难题、成交的项目、交易的金额达到评选年度本级网上技术市场平均规模,市级网上技术市场较上年的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0%、15%、15%,县(市、区)级市场分别达到15乐20%、20%;在网上技术市场主体的培育、网上技术市场体系的完善、网上技术市场功能的强化、网上技术交易的规范、对网上技术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支持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欠发达地区的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县(市、区)发布的企业难题、成交的项目、交易的金额达到欠发达地区市县本级的平均规模,增长比例与发达市县标准相同。发达、欠发达市、县(市、区)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名额根据每年的申报情况确定。第六条优秀专业市场的基本条件为,网上技术市场发布的企业难题、成交的项目、交易的金额达到评选年度专业市场的平均规模,并较上年的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0%、15乐15%;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条件良好、人员配置合理、工作规范有序。每年评选的优秀专业市场不超过5个。第七条网上技术市场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为,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的,连续3年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科技中介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在50%以上,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IOoO万,为内设机构的,连续3年年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600万元;依托网上技术市场,为重大技术交易项目的签约和履约提供有效服务,服务模式具有创新性,每年有一批经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同通则国家标准评估,并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成功案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每年评选的网上技术市场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超过10个。第八条在市、县(市、区)按规定补助的基础上,省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成交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通过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不受成交额的限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每个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先进县(市、区)每个补助50万元。技术交易业绩突出的优秀专业市场,每个奖励3050万元。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每个奖励3050万元。第十条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的申报,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科技局报市科技局(委)。市科技局(委)负责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向省科技厅推荐。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工作总结、技术交易合同、市、县(市、区)补助的证明材料、审计报告等。第十一条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市,由各市科技局(委)自行向省科技厅申报,先进县(市、区)由所在市科技局(委)向省科技厅推荐。推荐申报材料主要为工作总结,包括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发布的企业难题、成交的项目、交易的金额等主要考核指标的自评结果,培育网上技术市场主体、完善网上技术市场体系、强化网上技术市场功能、规范网上技术交易、支持网上技术市场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第十二条优秀专业市场、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由专业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所在市科技局(委)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委)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向省科技厅推荐。优秀专业市场、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为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开展业务工作的总体情况、主要考核指标的自评结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列,健全管理制度、改善工作条件、配置合理人员、规范工作秩序,以及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须如实填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对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补助或奖励经费,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补助,不得参加网上技术市场工作优秀市、县(市、区),优秀专业市场,网上技术市场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评选。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对被推荐的成交产业化项目、先进市、先进县(市、区)、优秀专业市场、优秀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核、评选,并根据经费预算,择优补助。第十五条对网上技术市场成交产业化项目的补助,可用于冲抵购买科技成果的财务费用。对先进市、先进县(市、区)、优秀专业市场、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活动和工作条件的改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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