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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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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探析.docx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我国于2010年5月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颁布了专门的法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解决第三方支付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参照比较外国及其组织在解决相关问题时适用的具体规定和方法,在我国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和立法建议以促进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稳步发展。对建立健全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改善运作体制及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StudyonLegalProblemsofThird-PartyPaymentinE-CommerceAbstractAspeciallaw,calledas'Non-financialPaymentServicesManagementMethod,(hereinafterreferredtoas4ManagementMethod,),andits'ImplementDetails,issuedbythethirdpartypaymentplatformonMay,2010inChinahasacertainpositivesignificanceinresolvingaseriesoflegalproblemsoccurredinthepaymentbythirdparty.Basedontheanalysisoflegalattributeofthethirdpartypaymentplatformanditsrelationship,andthereferenceandcomparisonofdetailedregulationsandmethodsoforganizationsinforeigncountriestoresolveconcerningproblems,therelativeregulatorypoliciesandlegislativeproposalsareputforwardonthebasisofourcurrentlegislationsinordertopromotethehealthyandstabledevelopmentofthethirdpartypaymentplatforminourcountry,whichhas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todevelopasoundthirdpartypaymentsystemandimprovetheoperatingsystemandtherelativelawsandregulationsinourcountry.Keywords:E-COmmerCe,Third-PartyPaymentJegalrelationship摘要IAbstractIl第一章引言1第二章第三方支付概述21.1 第三方支付概念21.2 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31.3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类31.4 第三方支付的优势3第三章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分析53.1 第三方支付的信息安全法律问题53.2 第三方支付的信用风险法律问题53.3 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6第四章其他国家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立法规定74.1美国74.2 欧盟74.3 口韩8第五章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建议95.1 学习先进立法技术95.2 加强交易安全105.3 完善监管体系105.4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11第六章结语12参考文献13第一章引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改变,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过去十年间,电子商务的长势在我国远远超过了其他发达国家,而在这中间最重要的运作流程包含着:信息的传播、在线的交易以及第三方支付的电子结算等环节。可见在电子商务的支付业务上,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着及其重要的责任,同时也是近些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第三方支付是电子商务最核心的环节,如果第三方支付不能做到及时、快捷及安全,电子商务就无法完成。而在最开始,我国的电子支付都要依赖银行,但是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银行外一些金融机构和民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发展起来,作为一名学生,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到电子商务,在感受它的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开始思考其安全性隐患和风险,尤其是法律监管层面。因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属性决定了它在简单适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时表现出不协调性,并造成其在金融管理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因此欲通过本文去探析第三方支付背后的法律监管、道德隐患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方案和建议。本文主要是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概念、内涵,支付方式的进行了分析讨论,由此引发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点及其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还分析了当前我国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存的法律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已有的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和立法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第二章第三方支付概述1.1 第三方支付概念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第三方支付(thethird-partypayment)”这一概念。自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热烈探讨,在学术论文和期刊文章中也随之出现了多种类似称谓,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方式”、“网络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付款中间人”等。造成这些称谓不统一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对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权威的研究成果,与此同时相关学者的研究角度和解读方法不同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本章试图从多个角度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细致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此基础上,存在买家、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等多个主体。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将货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进行支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卖方货款到账并要求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符合合同约定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转给卖家,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划转至卖家的账户上,实现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支付桥梁搭建。在电子商务层面上,可以从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不同维度上来理解“第三方支付”的含义。首先,从主体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提供商即为主体,他们通过互联网或者手机电话等网络为支付渠道,为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服务巴其次,从内容的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服务即为内容,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法人组织,为了实现网络交易中的资金转移而为客户提供的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通道服务;最后,从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陈金磊.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D.湖南:湖南大学,2007年.陈金磊.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D.湖南:湖南大学,2007年.客体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即为客体,是指能够运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网上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和银行提供资金转移技术支持的工具和载体叫1.2 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与传统货物买卖支付的最大区别在于二者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不同。首先,二者的支付工具不同。目前,与传统支付方式以货币转移为方式不同的是,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以银行卡为支付工具,通过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上资金的划转来达到支付的效果。其次,二者的支付方式的不同,所谓的“支付方式”就是一个渠道,通过该渠道使得资金的所有权人与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系统对接,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其中电子支付方式主要包括(1)基于互联网的支付,即网上支付;(2)基于移动网络的支付,即手机/移动支付;(3)基于电话网络的支付,即电话支付;(4)基于电视网络的支付,即有线电视支付等。1.3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类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从付款方付款到收款方完成收款,经历了货币资金支付、资金结算、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微信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一类是以银联电子支付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1.4 第三方支付的优势无论是线下的刷卡交易,还是通过网络银行进行支付、转账,消费者最担忧的都是安全以及信用问题,而第三方电子支付就是在突破这两大障碍的基础上产生的。首先,由于网上交易双方的虚拟化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交易双方易陷入诚信危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在起到了信用纽带的作用,其中立性质使得买卖双陈金磊.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D.湖南:湖南大学,2007年.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方都有保障,降低了信用风险;其次,用户发出支付指令的网络是公用网络,而资金的划拨、结算则涉及到银行的专用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网络运营商、用户以及银行等环节进行重组,既能降低交易成本,简化操作程序,还能保证账户安全;最后,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只需要一张银行卡向账户里面充值即可,从某种程度上,第三方电子支付也打破了早期网上交易需要消费者持有大量的银行卡以便完成支付的银行卡壁垒。第三章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分析3.1 第三方支付的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是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其穿插了金融、技术、信息、法律等多方信息。信息技术对传统法律的冲击体现为双方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因此,第三方支付的一般法律规范与金融法律规范在信息化环境下均表现出独特性。第三方支付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的核心是技术。买卖双方线上交易顺利完成的基础是多方主体都对第三方平台有一定的信任,因此,第三方支付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安全隐患,尤其是信息安全问题,都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造成致命的打击。从法律角度来看,信息技术安全问题是用户隐私的体现。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储存着用户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个人资料、交易习惯、交易记录以及银行数据资料等,这些都是与用户切身相关的个人隐私,一旦泄露,第三方平台即将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资料的采集、储存以及泄露后责任追究进行规定,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与救济手段,完全依赖于第三方平台公司的自身技术防范,一旦出现安全风险,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3.2 第三方支付的信用风险法律问题用户的安全担忧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来自对潜在网络破坏者的提防,二是买卖双方对对方信用的怀疑,三是商家担心来自第三方平台的欺诈。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结算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支付缓冲,意味着网上交易中大量资金沉淀下来,从而产生信用问题,进而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一定资金代管的性质,法律对其定位有待明确,这种结算服务以及支付服务是否已经突破了国家法律对于金融行业机构的特许经营限制也亟待商榷。廖敏慧.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6.3.3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在线上支付的流程中,为了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其强势地位如信息技术地位伤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在法律层面尽可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保护分为二个环节,一是交易中的保护,二是交易后的保护。比如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出现资金纠纷时,如何运用电子证据进行论证,如何确定线上网络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线上交易的管辖法院、如何进行诉讼仲裁流程,我国法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只能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明确。与法律责任分摊直接相关的是归责原则的确立,其是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担、免责条件、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李燕.由支付宝看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J经济与管,2008(2)李燕.由支付宝看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J.经济与管理,2008(2).9李瑾.网上支付中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保护J.甘肃农业,2006,240(7):23-24.tl0矫云起.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第四章其他国家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立法规定4.1 美国美国是最早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的国家,引领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潮流。美国于1997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立场,这一全球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规定电子商务问题的文件已经成为主导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文件。该文件的内容体现了电子商务的五大原则问题,其一,个人商户应该在电子商务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二,避免政府对电子商务做过多不必要的限制,其三,政府介入的时候应当以支持和维护的态度为目的,将介入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其四,互联网的特性要被认同,不能被政府所改变,其五,政府应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国际化。随后,1999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的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保障了电子商务的可持续性发展,也使电子商务的发展道路越来越开阔顺畅。同年10月,美国众议院法律定制委员会通过的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成为了美国各州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电子签名最基础的法律规范。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和州两大法律体系,所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是进行双轨制的。美国联邦法律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专门的立法,而是各个州按照本州的法律,各自对第三方支付进行规定。美国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方面并不是对企业概念性的监管,而是细化到第三方支付交易主体的内容中,这样的监管方式对用户的安全性更有了深入的保障,也可以减少对第三方支付本身发展的阻碍。4.2 欧盟1997年,欧盟颁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议程。其目的是规范欧洲的电子商务活动,增强欧洲在世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竞争力。这部法规提出了几项指导思想,其一,应该确保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服务等领域在欧洲的发展进入到全球领先水平,其二,在欧洲建立完善有利的监管框架,其三,创造对电子商务发展有利的商业环境。随后,欧盟于1998年11月颁布了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之指令,该指令的颁布对指导欧盟会员国修改法律,促进电子商务在欧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9年欧盟颁布了电子签名指令,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电子签名法律体系,推广了电子签名的适用,使电子商务在欧盟的发展更上了一个台阶。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在欧洲会议通过,该指令确保了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对欧盟所有成员国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企业起到了规范作用,细化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电子合同、第三方责任、行为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因为第三方支付进行的是货币的交易,所以欧盟是通过对货币的监管来执行的,其监管方式与美国有所不同。欧盟的监管机构是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监管的,与我国相类似,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可以借鉴欧盟的相关经验。4.3 日韩日本是电子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1994年,日本颁布了信息基本法。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1997年制定电子商务统一计划,随后同美国签订了美日电子商务联合宣言,以融合美日两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精神。1997年,韩国颁布了电子商务基本法,该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商务在韩国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为了强化国际间的合作,该法规定外国公民和法律都受到电子商务基本法的保护,政府也可以在必要时采取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从立法文件及司法实践来看,日本和韩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基本上是借鉴美国和欧盟,即对第三方支付从交易本身就进行监管,以保障第三方支付的健康稳步前进。日韩作为亚洲电子交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监管办法带有一定的亚洲特点,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可以从中借鉴学习。第五章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建议招商银行于1998年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是我国最早的电子支付业务。之后,工农建三大行陆续推出相应业务,并拓展其它的衍生金融业务。随后,由于处在互联网的爆发期,各大银行的壁垒设置过严,使得其它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其大大满足了诸多商家尤其是中小型客户与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对支付结算的需求。以支付宝为例,其全称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借助阿里巴巴的强大实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在2004年起就一直坚持以“信任”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核心。以保障客户在线支付安全和信任度为宗旨。然而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有学者在认为,我国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第三方进行监管的部门不确定,监管行为不到位,而且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健全的监管体系皿,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以下困境:一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二是对于法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不准;三是在第三方平台中出现滥用信息和权力产生犯罪的几率过高;四是沉淀资金收益权权属不明确;五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虚拟性容易导致欺诈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我国的立法建议如下:5.1学习先进立法技术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概念进行具体详细的界定,我国目前对第三方支付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概念,而界定概念是对新事物进行法律保障的前提,只有明确相关的概念,才能清晰相关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比如美国在电子资金划拨法中详细的界定了电子资金转移进的概念,欧盟在电子货币报告首先就界定了电子货币的概念。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概念的界定还不够重视,在法律适用中容易出现误解,地方法院都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应该适用何种法律,也不清楚其域外效应,导致相关主管部门解释权过大的问题。其次,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技术上的中立性,因为电子商务还处在技术的变革中,市场需要和技术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变动,所以相关立法应避免对市场上技术的发展施加影响。,杨茵.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及改善建议口.西南金融,2010(3):46-50.1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中国金融,2010(6):89-89.5.2加强交易安全为防范虚假网路等网络欺诈对消费者造成侵害,网上交易等机构有必要建立网络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培训专门人员应对处理虚假网站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向消费者发布声明材料,通过网站警示,向消费者介绍利用电邮或网址链接等各种方式实施的网络诈骗行为,同时告知消费者妥善保护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上述信息实施欺诈或窃取消费者账户资金等。同时也应完善电子交易中用户身份认证技术和程序,确保客户信息等数据的保密及完整性,确保交易模式在技术和操作上的可靠性和安全性。5.3完善监管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第三方支付的空白,但终归来讲其只是央行用来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导性文件,并未实际解决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比如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外资进入推出机制的问题、网络套现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欠缺等一系列问题尚未在办法中得到解决。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立法体系的研究,可以看出二者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是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资质、资金安全、从业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管,可以反映一个完整监管体系的思路和出发点,趋向性明显。其中美国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第三方支付作为货币服务的机构依照用户的指令对其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划拨、清算或结算,是传统货币交易的一种延伸网。不同的是,欧盟将第三方支付定位为一个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将第三方支付中的电子商务活动看成是一种电子货币的交换,将电子货币转换成现实资金,或者将现实资金转换成电子货币的机构。美国与欧盟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的定位上有所不同。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虽然发展迅速,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稍显滞后,而且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不高,尚未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所以美国和欧盟的监管体系对我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范围的特殊性,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立法,将我国的第三方支付重新定位成货币服务机构来进行监管,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参考日韩立法,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准入资质、从业范围、资本安全等方面进行姚雪娇.网上支付付款中间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完善,逐步建立起我国独有的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体系,使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拥有一个利于其发展的健康土壤。5.4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即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必须具备严谨和稳健的行政管理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的硬性规定,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不会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安全隐患造成损失,同时也加强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我国在第三方支付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做了一些规范性的表述,这些表述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当中都有体现,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支付业务许可证中规定申请人具备的一项就是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要有内部控制的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措施。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申请停止或终止支付业务时,还要提交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的方案。可见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但是能否得到很好地执行,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惩罚措施,以加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有效实施和执行。第六章结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创新已经开始引爆经济趋势。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来的是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火爆发展,但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规定少之又少,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问题主要从技术层面进行探讨,缺少专门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说法。同时理论上,专门的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专著较少。无论是法律的缺位还是政策的缺失以及监管的模糊,都会使得第三方支付市场属于阴影下发展。长此以往,必然会阻碍到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健康发展,一旦爆发了大规模的第三方支付信用、资金危机等情况,会对电子商务活动造成致命的打击,因此对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为了保障司法实践的进步和完善,应该进一步的对第三方支付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金融问题相结合,以能够进一步的明确法律地位、防范法律风险,这样才可以使金融创新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参考文献1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2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3陈金磊.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D.湖南:湖南大学,2007.4陈金磊.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D.湖南:湖南大学,2007.5陈金磊.网络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规范D.湖南:湖南大学,2007.6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7廖敏慧.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6.8李燕.由支付宝看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J.经济与管理,2008(2).9李瑾.网上支付中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保护J.甘肃农业,2006,240(7):23-24.10矫云起.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11杨茵.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及改善建议口.西南金融,2010(3):46-50.12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中国金融,2010(6):89-89.13姚雪娇.网上支付付款中间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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