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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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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铁路营业线邻近区域,侵入或可能侵入铁路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笫3条【安全原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4条【分类分级管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施行分类管理,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施工是指对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设备大修、中修等施工作业;铁路建设工程涉及的铁路营业线施工;路外单位或个人在铁路营业线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或生产活动(简称涉铁施工)。维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作业开始前无行车限制条件、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的设备检查、维护、修理作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项目内容。第5条【天窗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天窗管理。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按用途可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铁路运输企业安排天窗时间和次数时,应当满足施工(维修)需要。安排施工(维修)时,应当按照列车运行图预留的天窗条件、满足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安排。第6条【组织原则】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第二章组织领导第7条【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明确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第8条【跨企施工】相邻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组织协调。相邻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分界站,因铁路营业线施工需求,需要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不同调度系统的由铁路运输企业间签订分界站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编制影响跨铁路运输企业运输的施工计划(含铁路运输企业所管设备越过企业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运输企业调度指挥区段的施工,中断跨企业行车通信业务施工)O(二)编制跨铁路运输企业施工分号运行图。(三)编制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分界站列车停运计划。(四)临时调整影响跨铁路运输企业运输的施工(维修)天窗。(五)影响图定跨铁路运输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六)调整铁路运输企业分界口列车编组计划、牵引定数、车流径路。(七)施工组织协调。(八)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同一调度指挥系统须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由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管理办法。委托运营的铁路营业线施工由受托方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第9条【涉铁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涉铁施工和邻近营业线施工管理。明确涉铁施工和邻近营业线施工种类和内容,规范施工计划和施工监督计划提报、审核、编制、公布流程和内容(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o对外公开铁路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涉铁施工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第10条【分级组织】铁路营业线施工施行分级组织。施工可分为三级,维修可分为两级。施工等级分为:(一)I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或者施工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作业。(二)II级施工:不需要调整图定跨企业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或者施工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大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影响信联闭、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构筑物(电力线)、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等施工作业。(三)除I级、11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作业列入HI级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各等级施工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分别规定本企业各等级施工内容。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分别明确列入I级维修和II级维修项目种类。第11条【协调小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等级成立相应的施工协调小组。(一)I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分管运输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二)II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管理层施工主管部门、施工主体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单位(部门)主管人员组成。(三)III级施工:1.在车站和车务负责行车组织的动车段(所)登记的HI级施工由铁路运输企业作业层(站段)行车组织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2.在调度部门登记的HI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管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HI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胜任人员担当。第12条【协调小组职责】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协调解决铁路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既有设备、施工安全。(二)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确认放行列车条件。(三)负责施工现场的专业盯控和安全盯控工作。(四)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根据施工需要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五)I、11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六)需要由施工协调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第13条【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维修)等级安排胜任人员担当施工(维修)负责人。铁路运输企业规定配合人员资格,安排胜任人员配合。第14条【作业负责人职责】施工(维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维修)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维修)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维修),安排施工(维修)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二)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维修)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维修),掌握施工(维修)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维修向设备管理单位)汇报施工(维修)情况。(三)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维修)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维修)现场的安全负责。第15条【主体单位】施工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主体单位和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维修)组织,各单位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笫16条【信息掌握】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动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人员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记录。第三章计划管理第17条【方案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方案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安全责任。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提交铁路运输企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含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制行车条件范围、设备变化等)、技术标准、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指挥体系、应急预案等基本内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方案审核权限、审核流程,严格审核、科学优化。施工方案提报、批复的时间,应当满足相关单位(部门)工作需要。施工方案的审核部门对方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审核涉及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的内容。需多个部门审核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审核,不能漏项。凡是把关不严、审核不细,施工发生问题应当追究有关审核部门的责任。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和安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根据履职情况追究设备管理、施工等单位责任。第18条【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施工安全协议的管理。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以及同一区域内其他施工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安全监督检查和施工配合费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应同时提报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运输企业不予审核,严禁施工。笫19条【计划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计划管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计划管理负责部门和职责,规范计划提报、审批、编制、发布流程及内容(月度施工计划格式见附件2)o施工计划提报、公布的时间,应当满足相关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第20条【计划变更】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计划变更的管理。原则上,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不准进行,月度施工计划不准变更,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不准停止施工,施工日计划(维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取消计划(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调整、变更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调整、变更流程和审批制度,严格审批,及时告知,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第21条【临修处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突发事故的处置。遇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以及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或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及时维修行车设备,确保行车安全。第四章组织实施第22条【综合利用】各项施工(维修)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平行作业、综合利用天窗的原则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规定天窗综合利用措施,提高天窗的利用率。有关单位在制定作业计划涉及其他部门时应当主动联系其他部门,减少或避免作业时相互干扰。各项施工,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超范围准备和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第23条【作业单元】高速铁路维修作业原则上按车站和区间上、下行分别划分基本作业单元。接触网检修作业按供电臂划分停电单元。站内维修作业可根据需要划分不同作业区域。具体划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第24条【天窗兑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兑现天窗次数及时间。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施工(维修)作业前,驻调度部门(驻站)联络员应当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确认有关列车正晚点情况和天窗起止时间,并将有关列车正晚点情况和准许天窗起止时间及时通知施工(维修)单位或施工(维修)负责人。第25条【登销记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铁路营业线施工登销记管理措施,明确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件3)的设置处所、有关人员登销记、签认及保存期限等要求,未经行车部门签认同意(须调度命令准许的施工,无调度命令准许),施工单位严禁上道作业。具备条件的铁路运输企业可采用电子施工登销记管理系统,办理登销记及签认手续等有关工作。第26条【作业组织】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当正确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应当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业,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维修)作业完成后,经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按规定开通线路;未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时,按规定限制行车条件;在设备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后,及时恢复列车正常运行条件。第27条【安全防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确保施工(维修)作业安全防护办法,加强施工(维修)作业安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资质的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防护员,配备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通讯设备,保持通信畅通,正确执行联控办法;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制定并执行作业人员(机具)避车制度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禁停限速、机具放置、物料放置和堆码等安全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维修)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进行规范。第28条【路用列车】各单位应当制定路用列车管理办法,装设必要的安全设备,具备必须的通讯条件,加强路用列车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制定路用列车上线运行、进出区间、区间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确保路用列车安全。第29条【确认列车】高速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段,天窗结束后开行动车组列车前,应当开行确认列车,确认列车开行纳入列车运行图。其他区段,天窗结束后首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列车;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区段,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一)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二)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三)开通后经过大机捣固作业车、大机清筛作业车、风动石祚列车和收轨列车。(四)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第30条【普速天窗】普速铁路维修作业,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由铁路运输企业安排。第31条【点外作业】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天窗点外的作业的管理。普速铁路安排在天窗点外的作业,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问隔时间进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天窗点外作业内容,计划编制、审批、发布,组织实施、安全措施等规定。高速铁路固定设备上线检查、检测、施工(维修)作业应当在天窗时间内进行,天窗时间外不得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以及车站站台安全线股道一侧。第32条【信号联锁】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铁路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应当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第33条【联锁试验】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应当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第34条【作业门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作业门管理制度,明确作业门看守、进入作业门查验、人员和机具登销记以及确保行车、人身、作业安全措施等。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隧道应急疏散通道门和路基地段防护栅栏、围墙处通道门统称为作业门。第35条【道口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临时道口管理。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应当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36条【施工验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铁路营业线工程(含过渡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管理办法,明确验收交接负责部门、具备条件、工作流程、运营维修、人员培训、安全措施、安全宣传等。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第五章施工安全主体责任第37条【安全要求】确保施工安全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部门)的共同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38条【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组织流程,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检修铁路设施设备,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安全运行和行车、人身、施工安全。第39条【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应当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40条【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期间铁路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应当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第41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第42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应当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I、11级施工还应当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第43条【作业负责人管理】施工(维修)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维修)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应当追究施工(维修)负责人的责任。施工(维修)负责人应当经过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I,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施工(维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当经过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不得担任施工(维修)负责人。第44条【技术人员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应当经过铁路营业线施工相关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应当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因培训部门未履行培训职责,致使不合格人员取得相应资质,其在担任上述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第45条【用工管理】参加铁路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应当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务工应当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应当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铁路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第46条【计划核对】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当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47条【安全关键】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应当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跨企业运行、转场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上报运行计划,必要时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安排带道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加强对大型施工机械(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等)的管理,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机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并设专人防护。第48条【隐患整治】施工单位应当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连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应当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第49条【列车放行】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确定的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阶梯逐步提高。线路慢行应当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第50条【设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勘察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应当有铁路运输企业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第51条【设备防护】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当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当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第52条【行车部门】行车组织部门应当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创造条件。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应当派胜任人员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行车命令发布核对、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开通、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第53条【施工过渡】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铁路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部门)应当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应当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应当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第54条【汛期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及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确保执行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制定防洪预案,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洪措施,畅通排水系统,加强安全防护,开展防洪巡查,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雨季施工安全。第55条【安全投入】铁路运输企业及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规范使用。第六章施工安全监督第56条【企业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邻近营业线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范围、职责和权限,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第57条【政府监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铁路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关键时段、关键环节或突发事件时的安全控制等工作,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现场控制责任,堵塞安全漏洞,确保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维修计划以及施工(维修)兑现率、施工(维修)天窗利用率、施工(维修)分析情况。第58条【邀请专家】铁路监管部门在对专业性较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的监督检查中,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或者专家开展检查、检测和评估,所需费用按照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申请。第59条【队伍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障监督执法经费和装备,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第60条【行政处罚主体】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因铁路营业线施工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定责处理,对影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记录和公告。第61条【举报制度】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章附则第62条【参照执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63条【企业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第64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2)280号)同时废止。附件1.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2 .月度施工计划格式3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编号类别行别施工项目½IS期及时间地点施工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负费人监理单位及负责人设备监护单位及负责人审核部门备注月度施工计划格式编号施工«线路行别施工项目虹日期地点封锁时间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行车限制条件及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运输组织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备注区间及起止里程封锁起止时间(封锁时间分钟)施工内容影响范围行车限制条件行车方式线路数据变化:站场线路、道岔、径路变化:信号机位置及显示变化:接触网信号标志位置变化:其他变化:主体施工单位(职务)(姓名)施工单位(职务)(姓名)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运统一46(施工)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承认施工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施工开通备注本月施工编号施工项目月日时分(1)影响使用范围(需要的慢行或封锁条件)施工(维修)负责人(联络员)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车站值班员签名所需时分命令号及发令时间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车站值班员签名施工(维修)负责人(联络员)签名月日时分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施工(维修)负责人(联络员)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车站值班员签名开通(恢复常速)命令号及开通时间施工(维修)负责人(联络员)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签名车站值班员签名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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