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实施细则.docx
XX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市相关内部审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直属单位,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主要对内部审计工作各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实施、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交接、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二章内部审计计划第四条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集团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由集团审计部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及集团工作重点要求牵头编制,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由内部审计机构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编制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是指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第五条确定年度审计项目时,应当考虑单位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单位的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二)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三)上级审计机构安排或授权审计事项;(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五)企业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等;(六)其他事项。第六条年度审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八条集团审计部根据各直属单位审计管理情况,指导下级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出下级内部审计机构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集团审计部直接审计下属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集团审计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内部审计机构。第九条集团年度审计计划由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报集团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各直属单位可根据集团年度审计计划,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及审计监督需要制定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报集团备案。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年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需调整,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每年集团对照年度审计计划梳理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党组织、董事会汇报。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条款内容执行。第三章内部审计实施第十二条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程序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第十三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方法开展审前调查:(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六)其他方式。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审前调查结束后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审计风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二)审计人员通过审计测试未能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的检查风险。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检查的程序应当越详细。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三)具体审计目标;(四)审计范围;(五)审计内容、重点、程序及措施;(六)审计工作安排,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七)其他有关内容。第十八条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组织编制,并经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负责人审定。重要的审计方案需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者党组织、董事会审定。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报经内部审计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重要的审计方案调整应当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者党组织、董事会审定。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下达审计通知。第二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依据、目标及范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主要成员名单。(六)发文单位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第二十三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参加的审计进场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被审计单位介绍企业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等。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全面评估审计风险,原则上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电子证据;(四)口头证据;(五)环境证据;(六)其他证据。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是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审计证据真实、可信,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一)大额或者重要项目;(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三)其他特定项目。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程序,是指通过分析、研究和比较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或计算相关的比率,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八)其他方法。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原始材料汇总表,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合理;(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二)是否可靠;(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二)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三)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遵循了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细则;(四)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五)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评价。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对审计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单位(人员、项目)名称;(二)索引号;(三)审计事项;(四)编制人员签名及编制日期;(五)小组复核及复核日期;(六)项目组复核及复核日期;(七)具体审计业务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期间或截止日期、审计事项概述、审计过程记录、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八)后附审计证据,包括序号、后附附件名称、件数及页码;(九)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及签章;(十)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第四十条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四十一条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第四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四十三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第四章内部审计报告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五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二)完整性,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三)清晰性,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四)及时性,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方面。(五)实用性,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六)建设性,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当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七)重要性,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和缺陷,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的详细说明。第四十六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标题,应当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类别)、审计期间等。(二)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考虑到各个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差异,审计报告的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正文,一般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等内容。(四)附件,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五)签章,应当由审计单位盖章。(六)报告日期,一般采用签发日作为报告日期。(七)其他。第四十七条审计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三)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以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如果必要,还应当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五)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六)审计关注,即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的重大事项;(七)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非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或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可以出具简易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所属不同级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项目的,应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第四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组长或者由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成员起草。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组内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充分体现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第五十条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作出审计评价。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作审计评价。第五H一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经复核修改的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第五十四条复核人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复核:(一)审计报告;(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资料;(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审计报告复核主要包括形式复核和内容复核。(一)形式复核,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日期、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收件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等。(二)内容复核,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和目标、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第五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复核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复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可以要求审计组追加审计程序,补充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第五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董事会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第五十八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及发送审计报告时,应填写送达回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送达报告名称;(二)送达单位;(三)送件人及送件时间;(四)送达方式;(五)受送达单位或个人及受送达时间;(六)收件人及收件时间。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交接第五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岗)应当将本人所经管的内部审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岗)。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接到任免(或调离)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六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包括执行中的审计项目资料和日常工作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审计项目执行中,可以得出结论的审计事项,尚未填制审计工作底稿的,应当填制完毕;(三)编制交接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审计资料、文件和物品等内容,交接清单的编制应当按照执行中的审计项目资料和物品、日常工作资料和物品等分类。第六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移交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持有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清单;(二)单位印章及相关印鉴;(三)审计档案移交材料;(四)尚未完结的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五)有关电子审计数据(含备份)材料,利用审计信息系统辅助开展审计工作的,还应当移交审计软件及密码、审计软件数据盘等有关资料和实物;(六)其他材料。第六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督交接。一般内部审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负责监督交接。第六十三条交接双方要按照交接清单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交接中注意下列事项:(一)如有缺项,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二)交接有关电子审计数据材料,应当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三)在审计项目进行中交接的,移交人特别要对审计项目进展程度、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时间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当将全部内部审计工作、未终结审计项目中的重大遗留问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作出详细的介绍。第六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督交接人员应当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交接清单上还应当注明:(一)单位名称;(二)交接日期;(三)交接双方和监督交接人员的姓名、职务;(四)交接清单页数;(五)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交接清单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六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接替,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临时离职(岗)的内部审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六十六条移交人员应当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十七条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移交(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第六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第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均应当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存在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第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对本机构和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内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审计组负责制,谁审计谁立卷,应及时收集内部审计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妥善保管,审结卷成。第七十二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应当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终结的年度立卷。第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可以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部分进行排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第一部分,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包括: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相关材料;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二)第二部分,证明类文件材料,包括:证明被审计单位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反映单位(法人年检)情况等材料的复印件;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三)第三部分,立项类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包括:单位委托书或有关会议决议及领导批示;审计方案及有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四)第四部分,备查类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包括: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七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鉴别和筛选,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检查有关程序、签批和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救。第七十五条整理后的内部审计立卷材料经审计组内部复查,再交由内部审计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凡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由审计组进行补救或返工。第七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以实现下列目标:(一)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单位审计相关制度的要求;(二)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三)审计活动能够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增加单位的价值。第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等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第七十八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第七十九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未按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二)未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第八十条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二)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工作;(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七)组织后续审计的实施;(八)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程序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八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审计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六)提出的纠正、处理建议不正确的;(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违反审计程序的。第八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审批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二)提出审计组人选,选派审计组组长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三)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四)对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总体督导;(五)复核、修改、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六)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所属单位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第八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二)复核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重要问题的;(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四)对审计报告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五)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重要问题的。第八十五条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所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第八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质量考核和评估机制,应当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本级和所属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第八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当内部审计人员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内部审计文书参考样式附件内部审计文书参考样式审计通知XX单位:根据XX单位XX年度审计工作计划,XX(审计实施单位)决定派出审计组,对你公司XX至XX年度XXXXXXX实施审计,根据审计需要将进行相应追溯及延伸。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工作的要求,于XX年XX月XX日前准备好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顺利完成,具体进场时间另行通知。审计组组长:XXX审计组主要成员:XXX、XXX等审计人员附件:XX单位需提供审计资料清单(第一批)发文单位(盖章)XX年XX月XX日承诺书我们已按审计组的要求,提供了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并郑重承诺如下:一、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开户账号)、电子数据及其结构文档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二、无账外账和账外资产。三、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会议纪要、合同等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四、有关重大事项(重大诉讼等或有事项)无隐瞒。我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所有会计事项的记录,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关于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盖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XX审计项目审计方案(说明:编制审计方案要先表明审计的依据,明确受托责任。审计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工作安排进度安排、审计组职责分工、审计沟通协调机制等)为了,依据XX制定本项目审计方案。(说明:立项依据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决定等)一、审计目标通过对XX单位XX的审计,对XX单位的XX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促进XX单位增强,推进,建立健全,加强,提高,确保。二、审计范围XX年XX月至XX年XX月XXXX(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况,延伸审计单位包括:。三、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说明:简要介绍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沿革、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结构、管理方式等基本情况;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需简要介绍被审计人员的基本情况。)(一)(*)四、审计重点内容(说明:审计重点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内容详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一)(*)五、审计程序和方法(一)工作主要程序1 .准备阶段2 .实施阶段3 .报告阶段(二)具体审计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六、审计分工及进度安排本次审计拟安排X个审计小组,每组配备X名审计人员,同步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审计组组长XXX,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审计小组组长XXX,负责O审计组成员XXX,负责。七、审计沟通协调机制(说明:主要包括审计项目过程中建立的沟通协调及工作汇报机制)(一)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二)审计组内部建立的沟通协调及工作汇报机制(*)XXXXX审计组XX年XX月XX日审计核实材料审计事项及审计期间编制人日期小组复核项目组复核复核日期复核日期审计核实内容:审计过程:(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等。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其中,*审计证据附在*号底稿后”)审计结论、意见:(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审计建议:序号后附证据名称件数页数被审计企业(人员)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被审计企业名称:索引号:经营管理审计报告XX单位:(说明:报告的开始部分阐明立项依据、审计目标与范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审计依据、审计重点。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当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根据XX和XX(立项依据),XX(实施审计单位名称)派出审计组(约XX人),自XX年XX月至XX月,对XX(被审计单位名称)XX年至XX年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本次审计,审计组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和XXXX,按照XXXX(相关财经法规政策等),重点审计了xxx(本次审计抽查单位范围)。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查阅决策资料、经济合同、财务凭证、询问访谈.等程序方法,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追溯和延伸。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说明:简要介绍被审计单位历史沿革,主要经营业务,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结构等情况。)二、审计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说明:概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完成的主要工作情况,主要围绕落实重大决策及重点工作、落实主责提升主业竞争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化内部管理等方面分项阐述。)三、主要产业经营情况(说明:根据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结合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分板块分析审计期间各个业务板块的经营和发展情况,综合评价各业务板块在审计期间取得的成绩及面临的风险。)四、审计期间财务绩效及经营情况(说明:对被审计单位各项经营及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二)集团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三)企业战略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四)企业财务指标分析从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偿债能力状况、经营增长状况四个方面,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各项指标变动情况及所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评价。(五)现金流分析(六)管理费用分析五、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审计发现问题一般应当包括: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应当遵照的标准、与预定标准的差异、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产生的原因;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六、需要关注的事项七、审计建议(说明:应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审计建议的顺序应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审计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整改)发文单位(签章)XX年XX月XX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XX单位/XX同志:(说明:报告的开始部分阐明立项依据、审计目标与范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审计依据、审计重点。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当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根据XX和XX(立项依据),XX(实施审计单位名称)派出审计纽约XX人,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对XX任XX职务期间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本次审计,审计组依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和XXXX,按照XXXX(相关财经法规政策等),重点审计了XXXX(本次审计抽查单位范围)。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通过查阅决策资料、经济合同、财务凭证、询问访谈等程序方法,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追溯和延伸。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简要介绍被审计单位历史沿革,主要经营业务,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结构等情况。)二、任职情况及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说明: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围绕审计目的概述审计期间被审计人员组织推动开展的主要工作情况,如,围绕落实重大决策及重点工作、落实主责提升主业竞争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化内部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一)个人基本情况(二)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三、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说明:主要反映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各项经营及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二)集团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三)企业战略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四、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审计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