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docx
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规制的相关介绍1(一)食品安全的定义及内涵1(二)食品安全的相对性2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3(一)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3(二)确定了食品认证制度3(三)完善了安全信息发布制度3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一)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需要改进4(二)食品安全信息不畅通5(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5(四)食品安全刑法规定不合理5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6(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制6(二)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7(三)完善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管7(四)修改食品安全刑罚设置8六、结论.参考文献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人民群众的健康观念在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性问题,它的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而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所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本课题主要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且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希望可以引起各届的关注,来一起解决这个大难题。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X前言食品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从法律上加以研究具有下面的理论意义:1 .对于填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方面研究的空白十分有利。中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的滞后以及众多缺陷的存在己经影响到了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实里存在的非常多的问题也需要一些理论的指导。对于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方面进行研究,在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现状以及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还有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和维护社会的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 .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理念需要进一步明晰。对于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里面的一部分基本概念以及范畴进行界定以及明确,这是对于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方面的基础性工作。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假冒伪劣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面大肆流通,造成人们的日常生活上有着各种难以控制甚至是不能控制的危险,这方面的危险存在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引发了消费者食品的信任危机,直接造成了食品安全恐慌。另外我国农产品质量低导致出口食品有问题,使我们意识到,不管是站在保护公众健康的角度还是站在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相关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食品安全方面进行法律规制都是必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能够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十分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从而来维护一个健康、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国民健康,扩大我国食品贸易出口。二、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规制的相关介绍(一)食品安全的定义及内涵从卫生方面能够表述为,食品里面不含有一些造成消费者急性或者是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一些因素,或者是含有产生危及消费者以及后代健康隐患的一些有毒以及有害因素久从法律角度方面能够表述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一些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以及要求,不存在损害或者是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人体健康的一些有毒有害物质。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概念具有两层含义:第一表明了安全还是不安全,它的衡量标准有两条,一是要看该食品是不是符合国家对于食品的一些强制性要求,二是要看这种食品是不是会对人体造成一些现实的损害,或者是存在一些潜在的隐患;第二表明了对于食品安全也就是包括生产安全,其中包括经营安全;不仅包括结果安全,同时还包括过程安全;不仅包括现实安全,同时也包括未来安全。(二)食品安全的相对性不是所有食品都是“有毒有害物质”,我们所说的有毒、有害还有“零风险”。在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一些表述中,我们能够知道它包含着不同的理解或者是解释。比如哪些物质或者是成分需要划分有害,很多物质或者是成分的毒性是和剂量的多少有关的,所说的“不应”含有某种有害的物质,指的是不能够检出或者是检出剂量不能够超过某个限值之外。现代微量分析方法发展的非常快,很多化学成分相应的检出精度还在继续提高,很多曾经被认为是“无污染”食品或者是“清洁”食品现在发现远远没有那么纯净。如何界定这个安全性,从对于人体健康的一些影响来看,除了一些明显致病的之外,所说的慢性毒害、慢性病、健康隐患、对于后代的影响等,也需要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食品绝对安全性与相对安全性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一方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是管理者、生产者和科技界主流派对什么是安全食品在认识角度上的差异。前者要求对他们提供不存在风险的一些食品,而是把现在频繁发生的一些安全性事件归咎于技术以及管理的不当。后者是从食品的构成还有食品科技的现实情况出发,觉得安全食品并不是完全不存在风险的食品,而是在进行提供一些最丰富营养以及最佳品质的时候,争取把一些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降到一个最低的限度。能够认为,这样的两种不一样的概念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互补的,是人类对于食品安全认识发展和慢慢深化的表现,从一些需要和可能以及现实还有长远的不同侧面,概括了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比较完整的含义。6宋大维.中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比较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14.5.张力.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部门间资制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6.王德章,吕金莲.食品安全监管间网研究J.黑龙江对外贸易经贸,2013,(7):89.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一)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还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其一,这部分法规为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方面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让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其二,能够增加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对于一些不良生产厂商形成相应的制度约束。还有,卫生部对于食品卫生方面的监督量化定制的分级制度,主要面向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餐饮行业,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标示规范,企业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其信誉等级,以便消费者维护其知情权。(二)确定了食品认证制度我国近年来确立了食品安全认证制度,如:绿色食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09000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认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最核心的制度,食品安全认证制度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一道门槛,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得以进行的重要保证久一方面,通过该制度可以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食品标准化的实施,可以提到整个食品行业的质量意识和标准意识。同时食品认证制度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便于解决国际食品贸易遇到的问题。(三)完善了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抽查是从1995年起由卫生部进行实施,在引导食品安全消费以及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做出了非常重大贡献。另外,我国非常重视有关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方面的建设,现在已经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诚信的相关档案,对于一些发生了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是逃避检验检疫的相关企业进行依法处罚。通过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进度,分期公告没有获得认证的企业,并且规定没有QS标志的一些食品不能够进入市场,从而警示广大的消费者。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厘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1):120.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一)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需要改进1.缺乏一个权威的领导机构,监督管理效率较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复杂。监管部门主要有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负总责,中央部门对地方职能部门进行工作指导。这种体系有以下几点缺陷:(1)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成本过高。由于各个监管部门履行职责都可以独立进行,各自都在建立自己的法规、标准、检测机构和执法人员,造成监管资源的极大浪费。(2)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监管效率降低。由于监管工作涉及部门过多,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经常发生,各个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3)监管主体还局限于政府组织,而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的格局尚未形成。2.部门之间的执法需要进一步的协调中国在关于食品执法方面形成的多部门管理格局是不同部门只是负责食品链稍的不同环节的结果。现在,食品安全执法权限分属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多头分散、齐抓共管”以及“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局面,非常严重的影响了关于监督执法方面的权威性。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等一些现象比较突出。这种情况往往造成管理活动方面的重复以及法律实施的不稳定等。比如,在出口食品市场的管理方面就有一些不协调的现象。卫生部以及农业部负责监测零售市场上植物源性食品的杀虫剂残留,但是国内市场上面销售的一些动物源性食品的相关兽药残留监测工作就是由卫生部以及农业部还有工商总局进行共同负责。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协调上述各机构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国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然而还是没有从根本上去解决部门职能交叉以及多部丽恩.食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门执法的问题。(二)食品安全信息不畅通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者以及食品生产者还有消费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通畅的现象。比如我现在国至少有80%以上的农民还不清楚农产品里含有的农药成分的最高限量是多少,也不知道何种农药才能符合国家标准,他们只知道哪些农药可以快速消灭害虫那么就选用这种农药,对于农药残留标准还有农药残留方面危害并不是很清楚也不怎么关心。因为食品生产者方面的缺乏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及利益熏心的影响造成他们可能隐瞒食品的真实信息,但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只能等到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能够了解食品的真实情况以及信息,因为不能够及时的了解信息并且进行预防以及防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很深远,波及面也很广,导致损失非常惨重。(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态度,使食品安全监管总处于媒体曝光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进行执法,就会出现滞后性和被动性。监管部门应该是保障食品的,实际中却总是后知后觉,甚至监管部门与生产厂家间形成了利益,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形同虚设。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对其监管范围进行监管,对别的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无动于衷。这种监管部门的消极性,其主要是因为政府缺乏对监管机构的奖惩机制,使监管部门缺少监管动力。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常对违法厂商姑息和纵容,使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被消费者购买,侵害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对食品生产机构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放任态度,在经过媒体曝光之后,对食品生产厂商进行罚款处罚,但是已经不能挽回问题食品产生的利益损害,并且这种处罚不能伤及企业根本。这种处罚行为被监管机构当作创收手段,这也使不安全食品厂商有了投机机会,用钱去平息安全事件。最终造成消费者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怀疑,并且降低政府公信力。(四)食品安全刑法规定不合理1 .罚金刑不合理所谓罚金(即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不合理的地方:(1)取消了罚金数额的规定意味着也取消了最低罚金数额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完全依靠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与修订前原法条一样,仍旧存在罚金底线太低的问题,这对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问题这类经济犯罪是极为不利的。(2)取消罚金数额的规定也有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困境:难以把握罚金数额、可能导致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罚金数额的监督工作。2 .资格刑的缺失“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一种刑罚。目前我国刑法中设置的资格刑主要有两种,如下:(1)对于一般主体普遍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2)针对特殊身份适用的,如只针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我国刑法并没有单独的规定,即只能适用一般主体普遍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项资格刑。然而这种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人是不具有任何针对性可言的,约束力也非常有限,对于此类经济型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达到预计的刑罚效果。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区分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性法律中规定的对违法主体的资格处罚(如规定可以对违法厂家或商户使用吊销执照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与刑法中的资格刑,行政法中资格处罚的力度和作用是远不及刑法中的资格刑的,因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食品供应者提供安全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整的基本途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各国都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也制定并且颁布了关于产品质量法以及食品卫生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然而它们之间的协调性相对来说较差,需要把各个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起来,还需要做非常多的工作。所以建议在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加强:1 .制定产品责任法。虽然现有和食品有关的法律都涉及到关于食品供应者的相关法律责任,都不能明确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归责原则,这对于激励食品供应者提供比较安全的食品有产生了不利影响。2 .解决执法过程当中对于执法者的监督问题。“监督监管者”除了相应的立法机构需要有所作为以外,还要完善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执法方面的机制,在法律方面设计食品安全从而介入行政执法方面的程序。3 .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配套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各有关监管机构制定法规的权限,避免“行政法规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二)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布平台,及时的公布关于食品安全的一些相关信息,对于制假贩假的一些不法企业进行惩处的同时把企业相关信息以及所受处罚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出来,对于一些优秀的合格企业进行适当的推荐表扬,让消费者可以更加全面的掌握关于生产厂家方面的有关信息。2 .完善食品宣传广告的相关监管制度,制止一些做虚假夸大事实的不实广告,对于隐瞒产品真实信息的一些虚假广告,需要追加关于生产厂家的责任,而参与宣传不实广告的商品代言人也需要付连带责任。3 .需要完善关于食品包装袋上的一些详细信息,确保食品包装袋上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其中包括生产产家以及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还有主要原料和成分等与食品质量安全等密切相关的一些信息。对于包装袋上的信息造假或者是信息不全的厂家需要进行处罚以及调查。(三)完善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管食品的安全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由于食品科技的发展和食品的特殊性,消费者并不能直观的发现食品的问题,需要政府的对食品安全进行宣传,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我国政府应该增加对于食品安全宣传的投入,并采取积极的手段推进我国食品安全宣传。建议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进行宣传:1 .通过企业组织消费者去参观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去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更直观的学习各种知识。2 .发动民间公益组织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这种方法更贴近消费者,因为组织人员也是消费者。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知识懂的越多对消费者监管越有利,可以在食品消费过程中辨别各种不安全食品,然后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3 .媒体已经是现今舆论影响力最大的社会监管主体,其对不良食品经营商的曝光和对安全事件的跟踪报道,不仅是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还能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让消费者了解以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私人利益存在,为赚取人们的眼球,会出现曝光不实等现象,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政府要规范其行为,保证报道的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对其进行政策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媒体去曝光不良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鼓励媒体去跟踪报道食品安全事件,鼓励媒体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舆论监督,并鼓励媒体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四)修改食品安全刑罚设置1.罚金刑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罚金刑的设置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形式而改为“并处罚金”;删除了原先的规定罚金的数额条款且对于罚金的数额并没有任何的规定。然而在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中,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有明确数额标准的罚金处罚。虽然取消了罚金的数额条款,但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行为的处罚是不应该低于食品安全法这一行政法中的罚金限额规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对刑法中相关条款的罚金刑设置最低限额:以高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罚金限额为标准,这样既保留了罚金的自由裁量权,又能凸显罚金刑的意义,对于司法实践的适用也更有指导意义。4 .资格刑我国的资格刑立法适用显得单薄无力,在惩治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是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呈现出了手段多样化、更新速度快、难以检测等特点,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刑法规制已经不能够再适应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需要了。从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观方面来看,实施食品安全问题危害行为的行为人绝大部分都是受利益得驱使,因而,对其适用资格刑,剥夺其从业资格,使其无法通过再犯同类危害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惩治、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十分有效的手段。鉴于以上论述,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适用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资格刑的内容,即剥夺食品安全犯罪主体的从业资格,并可以根据危害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剥夺资格的时限进行分类。六、结论食品安全本身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隙将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工程,这项工程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检测手段、科学的管理体制、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等各种机制的有效配合才能实现。保障食品的安全,已经迫在眉睫。这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构建更强有力的法律机制,用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公众的健康利益。本文先是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介绍,然后概括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找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参考文献1熊强.食品安全概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2徐景.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探索研究M.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原门大学出版社,2012.4唐晓纯.食品安全预警理论与应用.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5钱建亚.食品安全概论.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6陈永红.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12.7颜海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8李在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整合实务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9钱江.中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思考J.药品评价,2013,2.10王伟.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法律教程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