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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1、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其次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托付方)托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2、工程勘测设计、询问(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第四条国内各投资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托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方案、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其次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指导、监督和协3、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阅历沟通。第七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依据需要制定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阅历沟通。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第八条监理单位都必需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方法和4、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托付方指名托付,或者由托付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托付。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详细状况和需要,托付方可以托付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理,或托付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分别监理。第十条托付方必需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托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义务和权利、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所承接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如确需分包需经托付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建5、设项目全过程监理主要业务内容:(一)前期阶段预评估可行性讨论报告;审查或编制勘测设计单位招标书;参与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预审查预初步设计(或概念设计);审查或编制主设备招标书;参与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预审查初步设计。(二)建设阶段设计监理编制施工图交付进度,监督、协调实施;审查施工设计;审查施工过程设计变更。施工、调试监理审查或编制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招标书;参与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审查或编制辅机招标书;参与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编制或审查级进度方案;监督或组织、协调施工、调试各级进度方案的实施;组织或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施6、工组织设计及调试大纲、试运方案审查;审查承建单位质保手册,监督实施;检查验收重要分项、关键工序、蔽工程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参加对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的验收;审核资金方案,检查、分析资金使用状况,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审查工程结算。(三)后期阶段复核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后评估。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需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开展工作。第十四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托付方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建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7、师负责。第十五条实行监理回避制、招投标制。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监理单位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承建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在政府机关、承建单位任职。第四章托付方、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六条承建单位指在监理托付合同规定的监理业务内容内,担当工程建设任务的总承包单位和设计、施工、调试、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各有关单位。第十七条托付方必需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业务内容、总监理师的姓名及所授予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总监理师也应准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8、供便利并根据要求供应完整的技术、经济记录、报表、资料。第十八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师应定期向托付方书面报告监理状况,工程完工后向托付方提交监理报告。第十九条托付方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看法,可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第五章监理酬金其次十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业务。酬金及支付方法,由监理单位与托付方依据所托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协商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其次十一条监理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二条监理酬金在工程概算中单列。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其次十三9、条外国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托付外国询问单位担当监理时,应聘请中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参与,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托付中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担当监理。需要托付外国询问单位担当监理时,应进行合作监理。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应托付中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担当监理,假如贷款方要求聘请外国询问单位参与,应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其次十四条中外合作监理,除监理单位共同与托付方签定监理托付合同外,监理单位之间必需签定合作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分工、监理依据、双方权利和义务、酬金的安排、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其次十五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托付合同中加以确定。第七章附则其次十六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其次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