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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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定稿.docx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投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等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软件等Q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采购)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设立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的招投标(采购)工作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决策机构对学院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主要职责为:(一)全面领导学院采购工作,审定采购政策和采购工作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决定学院采购重大事项,审定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三)审定学院评审专家库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库名单等;(四)监督学院采购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五)其他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审定的采购相关事项。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与资产管理处合署办公,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一)根据上级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和领导小组意见,拟定本学院采购政策、标准和规范文件;(二)汇总、审核各部门编制的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三)参与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审签;组建招投标(采购)评标小组,组织、参与各类采购评审工作;(四)协调和处理招投标(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事宜;(五)参与重大、特殊项目采购合同治谈以及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等事宜;(六)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七)负责学院“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八)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工作。第七条学院各部门为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做好采购项目前期的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编制部门年度采购计划;(二)制订采购需求,提交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性事项和合同文本,审核招标文件;(三)负责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答疑、释义和投标人现场踏勘;(四)参与采购项目考察和招标评审,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五)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完成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第八条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计划审核等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核,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的报批;(二)负责控购化学品审批、备案、集中采购供应;(三)参与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合同会审、监督合同的履行;(四)组织货物、服务项目验收工作;(五)审核办理货物、服务项目款项支付与结算工作;(六)办理货物、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九条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核、勘察、设计和论证等工作;(二)负责组织和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送审计处预审;(三)负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拟定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四)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起草以及会签;(五)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办理合同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手续;(六)组织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结算初审,配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七)负责工程项目移交工作,配合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八)完成工程项目所有资科的整理归档。第十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计,出具采购预算确认材料;(二)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提供最终的招标控制价文书、项目验收后的终审;(三)参与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的验收。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室作为采购监督机构,对学院招投标(采购)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笫十二条财务处、质量控制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第三章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各部门按照“应编尽编”原则,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参照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应细化列出采购项目、采购品目和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追加、调整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超标准采购。第十四条采购预算经预算编审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提供调整的具体原因,按程序报批。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追加、调整,经财务处、招投标办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第十五条各部门要加强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将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提前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等前期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库,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成熟度做好预算安排。采购计划的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作为各部门绩效考评的依据。第十六条所有采购项目按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湘财购202018号)文件要求进行意向公示。其中,政府采购的项目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学院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或其他经营权采购的项目在校园网上公示。第四章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范围第十七条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校内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为单批次采购预算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限额以上的为校内集中采购。第十八条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十九条分散采购由需求部门在电子卖场竞价采购。直购或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由需求部门填写采购方式报备表,详尽说明可采信理由,以附件形式插入采购申请流程。第二十条未明确归口范围的货物、服务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工程类由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单个采购项目中既含货物又含服务或工程的,按预算比重大小归类到比重大的类别中。涉及保密的采购项目,依据涉密等级提出采购实施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六章项目审批与采购方式确定第二十一条校内分散采购(本办法第十六条)由采购需求部门通过OA系统填写采购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T分管院领导T招投标办主任审批。笫二十二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批次采购预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通过OA系统报部门负责人一分管院领导一招投标办主任一领导小组组长一审计处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部门负责人一分管院领导一招投标办主任一领导小组组长一学院院长一审计处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部门负责人一分管院领导一招投标办主任一领导小组组长一学院院长一审计处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100万元以上的经党委会审定后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一招投标办主任一领导小组组长一学院院长一党委书记一审计处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第二十三条工程类项目单批次采购预算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过OA系统报部门负责人T分管院领导一招投标办主任一领导小组组长一学院院长一审计处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部门负责人一分管院领导一招投标办主任一领导小组组长一学院院长T审计处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50万元以上的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部门负责人T分管院领导T招投标办主任一领导小组组长一学院院长一党委书记一审计处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第二十四条采购方式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招投标办主任T领导小组组长一院长审批,纪检监察室备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需经党委书记审批。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由采购项目负责人编制,经部门负责人一分管院领导一招投标办主任T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审核要素包括:采购需求、采购预算、论证报告、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书、进口设备采购论证材料、“三重一大”会议纪要等。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招投标办按采购与招标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性质、预算额度、市场行情等因素拟定采购方式,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后按程序报批。第二十七条应急抢修项目报审计处、招投标办等部门组织现场查勘,采用现场询价或单一来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后可先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五章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第二十八条采购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卖场以及上级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采购。第二十九条适用公开招标的情形: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第三十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三十一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二条可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三条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四条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第三十五条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包含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原则上优先选择竞价采购。第七章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校内分散采购的由采购部门自己签订电子卖场采购合同。采用非电子卖场采购的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校内集中采购的根据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三十九条采购合同经乙方签字、盖章后,按合同管理OA流程报批和审签,签订后分送相关部门留存。校内分散采购的合同由采购部门自行妥善保管。第八章验收与支付第四十条货物、服务项目的验收上由采购需求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基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笫四十一条验收中如发现存在质量等问题,由采购需求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验收结论,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反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酌情处理。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履约不诚信等行为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四十三条货物、服务等项目的结算与支付由采购需求部门按学院财务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的结算与支付由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财务处根据项目开支渠道办理支付手续。第四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九章质疑与投诉第四十五条采购部门和招投标办应认真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涉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第四十六条采购部门、招投标办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结合学校法律顾问或委托律师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七条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暂停相关项目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章廉政与监督第四十八条参加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第五十条校级分散采购以权责对等为原则,采购部门应严格按本办法开展采购活动,并接受学院资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不定期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十一条纪检监察室对采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和处置。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学院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原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湘机电职院行字202071号)同时废止。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