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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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境外企业按照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统一领导,负责应急预案体系策划及预案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等工作。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应急预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与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其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与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由集团公司级应急预案、所属企业级应急预案、所属企业下属单位级应急预案、基层站队级应急预案等组成。第七条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组成。总体应急预案是集团公司总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纲领性文件,为专项应急预案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提供指导原则及总体框架。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支持性文件,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业务分工组织编制。第八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策划并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与企业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以及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第九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级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对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所属企业应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响应程序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企业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风险描述、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属企业下属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本级组织评估后认为涵盖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内容、且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第十条基层站队级应急预案由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组成。对于危险性作业场所工作人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等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的内容应简明、易记、可操作。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应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吸收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应急救援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可邀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指导。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流程、细化应急措施、加强应急保障。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详实、准确;(三)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实际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五)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信息上报的职责与权限、时限与内容、联系方式等内容明确具体;(七)应急保障措施明确,满足实际应急工作需要;(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协调、衔接。第十四条编制应急预案之前,应结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风险评估,是指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生产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以及开展的重大活动,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等应急资源状况的过程。所属企业在开展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后,形成专项评估或调查报告。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实际需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公众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按照业务管理流程和应急工作职责等,由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组织审核。审核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审核的过程资料、审核结论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审核重点应包括应急预案体系的完整性、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风险评估与资源调查的准确性、组织机构与职责的适应性、响应程序的实用性、处置措施的可操作性等内容,同时兼顾预防措施、保障措施与联动机制的有效性,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情况等。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按照预案级别和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重点对审核提出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对应急预案体系的完整性、支持文件以及有关预案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内容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包括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应形成书面纪要,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以及涉及含硫油气井施工、炼油与化工生产装置、临近江河湖海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以及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所在地政府,上级应急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应急队伍等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通过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应急预案签发后,应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相互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应将相关应急预案告知对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风险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社区或有关人员。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集团公司级应急预案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级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企业涉及油气输送管道运营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的提交材料、行政级别、时限等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备案文本及相关信息纳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在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发布工作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文件。取得地方政府的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后,及时上传到HSE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登记备案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应当上传以下资料:(一)发布应急预案的正式文件;(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不含涉密内容);(三)应急预案审核、评审意见或纪要等;(四)在地方政府取得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各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权限对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与演练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相关方人员应急意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技能。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教材、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应急预案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制定本单位应急演练计划,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实战演练、单项演练、桌面演练及情景构建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演练一年不得少于一次,新制定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重特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风险的,所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基于最大可信度事故事件分析,结合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情景构建应急演练及培训工作。(一)重大自然灾害;(二)井喷失控着火及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三)炼化装置着火爆炸及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四)储油罐区与站库泄漏及着火爆炸;(五)长输管道泄漏及火灾爆炸;(六)天然气储存设施泄漏及着火爆炸;(七)城市燃气管道泄漏及着火爆炸;(八)有毒有害介质泄漏等引发的次生灾害等。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与建议。第六章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与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组织体系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修订的;(八)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重要人员联系方式、主要处置措施与技术、应急响应分级等重要内容变化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备案。其他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并告知,确保应急预案准确、有效。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考核工作,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考核标准,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在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中,对企业应急预案提出处罚或提出重大整改要求的,应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第三十七条所属企业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除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现场处置和信息报送外,还应当参照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程序开展人员救助、现场处置、信息报送与沟通以及救援响应等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