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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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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2024年).docx

    XX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第三条,学校以“X”为校训,以“X”为校风,以“X”为教风,以“X行”为学风。第四条,学校办学目标:坚持“升学与就业并举”的办学思路,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走内涵发展之路,创一流职业学校。第五条,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成才与就业”。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学校由XX区教体局主管,下设学校办公室、政研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研室、培训处、总务处、实训处、团委、招生就业办、保卫科、考核办、资助办、计生办等。各处室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评估制等改革制度。校长有下列权力:(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四)自主招生管理权。按上级招生规定,面向全国、全市、全区招生,并按上级规定收费。第八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职教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严格按规定的课程设置计划,开齐、上好各门学科。(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校务公开。(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校一盘棋。第九条,学校党总支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述职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三)审议学校奖罚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条,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团委、学生会工作。(二)贯彻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立体教育模式。第十五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第十六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七条,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十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召开校运动会,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二十二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歧视后进生,而要经常做好后进生思想工作,建立后进生档案。第二十三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第二十四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意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第二十五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第二十六条,学校财务由区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坚持节俭、规范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支持。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时公示。第二十八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第三十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收支统筹,严守财经纪律,规范采购行为,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第五章教育教学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全体教师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第三十二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张贴要规范,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第三十三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区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食堂不出售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第三十五条,教室、实验室、实习车间、语音室、微机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第三十六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门卫加强管理,严禁外来闲杂人员进入校内。第三十七条,保卫科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第六章教师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学校纪律。第三十九条,敬业爱岗,遵守教育纪律,服从校长领导,勤奋工作。第四十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履行教师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第四十二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荣誉向奉献者靠拢,奖励向实干家倾斜。第四十三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做到“立师德、铸师魂”。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尊重学生家长,在与家长的交往中不收礼,不请客,不叫学生家长办私事,坚持廉洁从教。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第四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在评职称、晋升职务,评优时向教学质量高的教师倾斜,做到优质优酬,多劳多得,责重多得的分配原则。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的奖惩考核条例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学生管理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权利。按照程序选举学生干部,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得到锻炼提高。第四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以奖学金的形式给予奖励。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育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奋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四)文明守纪,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和公物,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第八章实习实训管理第五十二条,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一)实验仪器,实习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实践性教学环节正常进行的教学、实训、实验服务的技术物质条件,必须重视管理。(二)学校要设立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加强对设备的管理。(三)学校购置的实验仪器及实训设备按正常程序要进行验收、入库、出库,进行安装、调试,才能交付正常使用,并作好账册登记。(Fl)年底,学校要核对当年所购仪器设备是否帐物相符,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和有无损坏。如有差错要及时纠正。(五)对于5万元以上的仪器和设备,要建立设备、仪器档案。(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前期及设备使用后两个时期的资料)(六)仪器设备使用前应详细阅读说明书,熟悉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机使用。使用后必须进行登记,及时记录使用情况。(七)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应做好保养记录。(八)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投资效益。大型精密仪器实行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在保证学校教学、实验、实训、科研任务完成外,根据有关规定,可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较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校领导。查明原因,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折旧报废的机床设备,绝对不能使用,应退出生产实习岗位。第五十三条,实训教师安全职责实训技能训练是职业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实训指导教师在技能训练过程中,担负着抓好实训安全的重要责任。为了使实训技能训练在实训教学中能顺利进行,特制订安全职责如下:(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二)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生产实训的教育。拟订适当实习课程进度、安排学生实习岗位、教导学生安全注意事项并贯彻实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把这一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之中,以培养学生预防事故和职业性危害身体健康的能力,提高学生安全生产实训的自觉性。(三)随时注意学生工作方法、器具使用、工作姿势、身体位置是否适当。要制订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别规定不同的实训时间,注意学生劳逸结合;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给学生创造安全生产的有利条件。对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分析解剖,找原因,查危害,找出杜绝事故的办法。还要根据学生实训时不同工种,规定穿好不同要求的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和防护用品。(Fl)要培养学生善于运用注意力的集中、分配和转移。在生产实训时,要提醒学生高度集中注意,思想不能放松。注意并维护学生实习安全,发现异状时,随时纠正或制止。还要善于把注意力分配到几个事物现象上去,在长时间连续学习过程中,应给予学生适当休息,勿使过分疲劳。督导并检查实习学生遵守安全规则情况,纠正不安全习惯。(五)对繁杂或具危险性之工作,应特别严格监督,并适时指导。要掌握事故规律。一般来说生产实训初期和生产实训末期容易发生事故。在生产实训初期,学生由于好奇心强,什么都要看,什么都想动,就容易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生产实训末期,思想放松,麻痹大意,也容易发生事故。(六)协助布置实训车间、安全维护及机具保养之工作。第五十四条,对实训时的设施、设备、工量具要经常检查维护,使其处在正常的合格运转状态。指导学生保养机具设备,并保持工场环境之整洁。对在实训中,发现设施、设备、工量具有故障,应及时停止使用,以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以应付偶发事件。在实训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立即停止实训,向上级报告,并写出事故经过,总结经验教训。第五十五条,学生安全实训守则(一)学生实训前应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二)学生实训必须在实训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生在操作前一定要明确操作步骤和操作时应注意的安全问题。(三)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听从实训指导老师的指导,自觉遵守纪律,做好实训的安全保护工作。(四)在实训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着装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在进入车间前,必须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裙子、高跟鞋、戴围巾,长发应戴帽子。(五)学生操作前,应检查所用设备、用具、仪器等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立即报告指导老师,操作中,如设备有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六)学生应爱护实训设备、仪器,节约用水用电,节约材料,如损坏设备仪器应及时报告并按章赔偿。(七)学生实训时,严格遵守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严禁乱窜岗位,打闹嬉戏。未经指导教师许可,不得离开操作岗位。(八)学生实训时不能用湿手或湿物接触电插销或带电物体。操作完毕,一定要切断电源。机器设备、仪器装备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开动机器设备及仪器设备,力避意外、不测事故发生。确保人身、设备安全。(九)实训结束,及时切断水、电、气源,清点用具,做好设备及仪器的清洁工作。(十)实训中,不服从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管理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造成后果的要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第九章考试管理第五十六条,考试安排责任人:教务处主任执行人:考务员要求和步骤:(一)考试前10天打印考试安排表1、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2、确定考试班级和考试场次3、考查科目期中考试采取随堂考试,期末考试于考试科目考前一周完成。4、考试科目期中考试不停课复习,期末考试于考前一周停课复习,专业课技能考试于考前完成。5、考试时间一般安排为23天。6、考试、考查科目的任课教师于考前一周出好试卷(期末两套试卷,两卷重复率不高于40%)或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从试题库中抽取,交考务员。(二)考试前一周打印监考表1、原则上每天考34门课程,平均考试时间为110分钟。2、不同班级的相同科目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时间考试。3、每场考试安排两位教师监考,考试科目教师可在开考30分钟内到考场内校对试卷。4、每位教师平均承担不少于46次监考。5、安排考试相关服务人员如备用、司号、验收人员等。第五十七条,打印、保管试卷责任人:教务主任执行人:考务员、出卷教师(一)出卷教师于考前一周将经专业科主任、教研组长签字后的试卷输入软盘交考务员。(二)考务员将试卷存盘并记录、统计出卷人、使用班级、打印份数,交付打印。(三)考务员将打印好的试卷留24份教务处、专业科存档,其余组织装订,按班级、考试时间整理好,与软盘存档试卷一并保存在试卷柜中。(四)教务处、专业部、任课教师在出卷与打印期间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介入。试卷柜要有两人以上保管。考务员及相关人员要及时销毁多余试卷及蜡纸;计算机硬盘上与试卷有关的内容应加密或删除。第五十八条,考试执行人:教务主任、巡考员、考务员、监考教师要求和步骤(一)监考人员于考前20分钟(或规定时间)到考务办公室集合。(二)每科考试前教务主任对监考人员提出监考要求或注意事项。(三)考务员于考前15分钟分发试卷、考场记录、考场规则。(四)监考教师在开考前宣讲考场规则或要求,清理考场。(五)考试信号以铃声或吹哨为准。(六)教务主任、专业科主任组成巡考小组,划分责任班级,检查考评监考工作。(七)考试完毕,监考教师清点、整理、装订试卷,填写考场记录,经验收无误后,将试卷和考场记录交教务处。教务处另行组织阅卷。(八)考务员将考场违纪情况汇总送政务处。(九)巡考员将教师监场记录表交教务处。教务处主任通报监考员违纪现象并做出处理。第五十九条,阅卷执行人:教务处主任、专业科主任、各教务员、阅卷组长、阅卷教师要求和步骤:1、教务处主任、专业科主任拟定阅卷组,确定组长及组员。2、阅卷组长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向组员分配阅卷任务。3、阅卷教师按标准答案认真阅卷,准确评分,阅完后签名备查。4、教师不得擅自改动已评定的试卷分数。若需复查试卷,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由专业科主任、教研组长、考务员支持复查;如需改动分数,经教务主任批准并签字。5、试卷阅完后由组长安排成绩统计。6、考务员收取成绩统计表并核对。7、教务主任、考务员对阅卷环节进行抽查验收。8、任课教师留存任课班级的考试成绩。9、考务员将期末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簿,打印四份,其中一份交教务主任,一份送专业科,一份送政务处,一份存档。10、教务主任将考试情况汇总后向分管校长汇报,并向全体教师通报。第六十条,补考执行人:教务主任、考务员、监考教师协办:就业办要求和步骤:1、考务员在学期末将学期期末考试各班各科成绩不及格或在就业班安置前四周将补考后不及格的学生名单列出;安排相关教师出题(有A、B卷的使用B卷)或从试题库中抽取,打印。2、考务员安排补考考场、监考人员及考试时间。3、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三周的周末或安置前三周进行。4、补考期间分管校长、教务主任、专业科主任应检查、巡视考场。5、补考结束后教务主任组织有关教师阅卷。6、考务员将补考成绩录入学生成绩簿。第六十一条,组织其它考试执行人:教务处及其它相关处室要求和步骤:各类技能考核、相关部门考试根据相关部门规定进行;不冲突部分按上述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六十二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六十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六十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六十五条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六十八条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第六十九条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限。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十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十一条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七十二条学校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第七十四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七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第七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七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七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七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八十条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八十一条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十二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八十三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第八十四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八十五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八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EfJ)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八十七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八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八十九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第九十条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九十一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九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三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九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九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九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九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一百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一百零一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一百零二条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一百零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一百零四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一百零六条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一百零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一百零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一百一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一百一十三条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一百一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一百一十七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一百一十八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第十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第一百二十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第一百二十二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第一百二十三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第一百二十四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一百二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一百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一百二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一百二十九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体局批准。第一百三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百三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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