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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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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docx

    京财会20232225号附件1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2023目录1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内部控制实施指引4第三章预算业务控制12第四章收支业务控制21第五章政府采购业务控制29第六章资产业务控制34第七章合同业务控制43第八章工程项目控制50第九章对外投资业务控制59第十章科研项目业务控制64第十一章收费业务控制69第十二章内部控制信息化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75第十三章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8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升总体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中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第三条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一)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有效规范各类经济活动,完善经济活动运行机制,加强经济活动全过程管理。(二)合理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科学资产管理和配置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合理保证单位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客观反映单位运行管理和经济活动运行实际情况,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四)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加强内部权力制衡,强化内部监督,建立预防舞弊与腐败长效机制。(五)提高单位公共教育服务效率和效果,不断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和质量。第四条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全面性原则。单位内部控制覆盖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嵌入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单位应当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针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高风险领域和环节,采取更为严格、全面的控制措施。(三)制衡性原则。单位应当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权力配置,健全监督体系。(四)适应性原则。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二章内部控制实施指引第一节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第一条单位党委应切实发挥对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领导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是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第二条单位应成立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主要成员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负责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和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第三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规划和制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三)组织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检查并督促内部控制建设进度,加强经济活动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提升单位治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四)听取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和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事宜。第四条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跟踪决议执行情况。第五条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应当成立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建设的职能部门,或者明确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并组成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内部控制建设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相关人员。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具体工作,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解决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保证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有效实施。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二)根据单位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单位年度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单位年度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报告。(三)全面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四)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相关的工作。第七条单位应当成立与内部控制建设部门独立的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牵头组成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组长由负责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负责人。第八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单位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二)编制单位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内部评价工作,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做出客观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三)编制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编制单位风险评估报告,完成单位风险的日常监控。(四)负责对接上级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建设外部评价与风险评估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五)其他与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第九条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内部评价制度。负责评价与监督工作的部门同内部控制建设部门应当分离,确保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应由与内部控制建设部门独立的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单位受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条件限制,无法按要求组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小组和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内部控制制衡性原则,由不相容岗位人员组建上述小组,确保单位内部控制相关工作有效开展。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明确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后勤、信息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检查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检查中的作用。第二节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第十二条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并应记录集体决策过程。对于重大事项,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内容或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原则,构建经济活动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内部权力运行。(一)分事行权。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二)分岗设权。对涉及经济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三)分级授权。对单位各管理层级和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四)定期轮岗。对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经济活动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管理要求和工作实际,定期梳理制度文件,确保相关制度合法性、规范性、实效性与可操作性,切实规范经济活动,约束不当行为。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全面梳理各项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查找流程缺陷和控制盲区,优化完善业务流程,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目标、范围和具体内容,科学规范绘制流程图并严格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经济活动各项业务实现的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细化各环节中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分工。有效识别各业务环节风险点,明确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在明确经济活动业务范围和业务环节基础上,通过风险评估机制,全方位开展风险信息收集,做好风险识别,对重大风险进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风险排序,制定相应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全面系统分析、梳理单位组织层级和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和职责,科学设置机构,划分机构职能与分工,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第十九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关键性岗位,明确其岗位职责权限和人员配备,按照岗位既定目标实施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在实行不相容职位分离操作的前提下,保持单位内设部门和下级单位之间,业务流程之间以及流程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联系,切实发挥内部控制各级组织机构职能保障作用,明确权责和职能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切实发挥各相关机构内部控制作用,保证内部控制在分权设计上高效运行。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评价与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采用科学、适当的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方法,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有效利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对发现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予以及时改进,不断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按照合法性、基础性、重要性、谨慎性信息公开原则,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培训制度,提高单位全员内部控制和风险意识,提升内部控制建设、评价、监督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第三节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法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第二十七条本指引中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是指量化测评经济活动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经济活动风险表现为经济活动的实际结果与内部控制目标之间的差异程度。第二十八条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机制。单位应当在评价与监督小组下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第二十九条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可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风险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单位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第三十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及时提交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小组及单位领导班子,为推进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提供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单位应全面分析、梳理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二)授权审批。单位应当全面梳理各项经济活动的审批权限,明确各岗位办理经济活动事项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三)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四)预算控制。单位应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预算在经济活动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反馈的约束作用,确保预算管理贯穿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五)财产保护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六)会计控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七)单据控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并严格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八)信息内部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规范性。(九)绩效评价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流程,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预算业务控制第一节概述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反映预算年度内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和资金使用方向,是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二条单位预算业务应重点规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及归档管理等内部控制流程。第三条单位预算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一)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全面反映各项收支情况。(二)确保预算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合理、可行,保障重点支出和单位收支平衡,妥善安排各项需求。(三)加强预算审批和调整程序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控制,提高资金执行安全性、规范性。(四)加强决算管理,提高决算信息质量。(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确保单位年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现。(六)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七)规范整理预算业务档案,做好归档管理工作。第四条单位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预算管理意识薄弱,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流程不完备,可能导致预算控制失效。(二)预算业务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明确,可能导致管理职责不清晰。(三)预算编制缺乏依据,不科学、不合理,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充分,可能导致经济活动与财力支持相脱节。(四)未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出现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者预算执行力度不足,可能导致资金浪费或闲置。(五)预算调整依据不充分、调整方案不合理、随意调整预算,可能导致预算控制失效或产生相关舞弊行为。(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过程缺失,或绩效管理资料准备不完整、不真实,可能导致绩效管理结果未得到有效利用。(七)未按照规定编报年度部门决算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决算资金范围不全面、收支不真实、金额不准确、内容不完整、报送不及时,预算与决算管理相脱节,可能导致决算分析结果未得到有效利用。(八)预决算公开信息不完整、不及时,数据不准确,公开方式不规范,可能导致不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第五条单位应完善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各相关机构职责权限、业务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等控制要求。梳理预算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识别并系统分析各个层面风险,确定风险点,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完善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执行。第二节岗位设置和职责第六条单位应当完善预算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明确预算决策、执行、监督职能权限,落实责任分工。(一)预算业务决策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预算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审议年度预算及具体分解方案,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和审议财务运行状况,提出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审批预算调整事项;研究和审议预算绩效考核和预决算结果分析评价等。(二)预算业务执行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负责年度预算方案设计与实施,督促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归口管理工作;提出部门预算需求,严格执行本部门预算经费,负责本部门日常经费使用的审批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的绩效负责,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等。(三)预算业务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监督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过程的规范性;对预决算进行审计,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第七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单位应当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监督、决算编制与审核、决算审核与审批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预算编制、审批、绩效管理、监督等。第三节预算编制第八条单位应结合单位职能、发展规划、财政政策等情况,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预算资金,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九条单位应统筹协调内部各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预算数据汇总和审核,并综合考虑结转资金、非财政拨款结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编制预算。第十条单位应夯实收支预算编制基础,统筹安排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根据当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做到全面充分、合理预计,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整。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立项评估决策机制和项目库管理,运用预算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完善项目预算评估论证、批准立项并进入项目库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分类别对纳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以及单位自行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提前做好项目评审所需的项目资料、申报依据和实施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绩效导向的原则,将委托外包预算管理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已通过编外用工实施的,不得再委托外包。第四节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对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履行单位内部分解和下达程序,明确经费负责人和执行部门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要求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确保单位日常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预算绩效得到有效落实。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的功能科目和预算额度,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规范支出行为,管控业务风险,及时发现与纠正执行偏差,保障预算顺利执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定政策盘活存量资金。第十八条单位应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明确预算调整的范围和程序,严格履行单位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手续。第五节决算管理第十九条决算包括预算会计核算方式下的部门决算以及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下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单位应建立协同开展工作机制,统筹部门决算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等专项信息统计工作,保证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第二十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决算编制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审批上报工作,确保及时准确上报部门决算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重视决算数据的分析和结果运用,通过决算数据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的使用情况,为以后年度的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六节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全方位格局、全过程闭环、全范围覆盖、全成本核算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质量和效益,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管理。单位应聚焦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加强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可执行、可考核,绩效指标设置应与项目绩效相关合理。第二十四条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开展新增事业发展类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应符合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要求。第二十五条绩效运行监控管理。预算执行中,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等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分析偏离绩效目标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管理。单位应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预算执行率较低的项目要分析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并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预算约束力,奖优罚劣,发挥绩效的作用。第七节监督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业务监督体系,形成审计、纪检监察及信息公开监督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等过程的监督效能。第二十九条单位应组织开展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三十条单位应完善纪检监察预算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开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单位应按规定推进预决算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教代会、单位内网等多种渠道向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八节归档管理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完善预算业务资料归档工作,对业务执行中涉及的控制资料应按年度执行文书档案归档工作,及时收集、分类整理,进行移交、立卷、装订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申报资料、预算调整审批资料、预决算草案及绩效管理等资料。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和信息安全工作。第四章收支业务控制第一节概述第一条本指引所称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经济业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业务控制内容,详见第十一章收费业务控制。)本指引所称支出,是指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第二条单位收支业务应重点规范收入及票据、支出审批、支出审核、支付、收支核算、监督及归档管理等内部控制流程。第三条单位收支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一)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取得和统一核算管理,并开具相应的收入票据。(二)严格支出审批管理,确保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三)确保支出审核控制到位,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四)规范支付管理,确保正确使用资金类型和结算方式。(五)加强收支核算管理,确保各项支出事项客观、真实、合理、合法、合规。(六)加强对收支业务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七)规范整理会计档案,做好归档管理工作。第四条单位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收入支出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完整,未及时更新管理制度,可能导致控制失效。(二)收入支出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不相容岗位未实现分离,岗位职责不清晰,可能导致发生错误或产生舞弊。(三)收入支出授权审批范围、标准及流程不明确、不合理,单位内部业务归口管理不明确,可能导致管理职责不清晰。(四)收入申请或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收入无法及时、准确或完整取得,资金使用效果低下,收入应收未收、收入金额不实、或者存在私设“小金库”的情形。(五)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可能导致违规截留、挤占、挪用各类非税收入。(六)开具的票据不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票据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等问题,可能导致违规收费等问题。(七)收支范围及标准不符合相关政策与制度的要求,可能导致收支活动不合规,收支事项与预算相脱节。(八)收入支出事项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凭据,核算不规范,原始票据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资金被套取或浪费。(九)支付控制不到位,资金类型使用错误,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十)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可能导致收支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第五条单位应完善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权限、业务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等控制要求。梳理收支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识别并系统分析各个层面风险,确定风险点,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管理需要,完善收支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第二节岗位设置和职责第六条单位应当完善收支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收支决策、执行、监督职能权限,落实责任分工。(一)收支业务决策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规范单位内部经济秩序,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二)收支业务执行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负责收入项目立项与标准核定、收入确认、收入核算与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各项支出审核和支付等归口管理工作;落实事前审核责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依法依规办理收入立项、费用报销,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负责,并接受经费管理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三)收支业务监督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监督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并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第七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收入与支出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单位应当确保收款与会计核算、支出申请和支出审批、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与稽核、支付录入和审核、出纳与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收入与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收款、稽核、审核、支付、会计核算、票据管理等。第三节收入及票据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的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项目立项任务书、经济合同等确定。第九条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及时全额进入规定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第十条单位应当积极开源,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以收抵支”,严禁以个人名义取得单位收入。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将收取的款项退回交款单位或个人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管理机制和使用范围,规范票据申领、启用、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手续,做好票据管理台账,保留使用证据等。不允许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电子票据管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充分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管理电子票据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并通过有关票据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票据查重验真。第四节支出审批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明确办理支出业务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不得越权审批,对于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经费支出审批责任制,各级审批人对经济业务支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经费支出与预算安排的一致性,确保经济活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重点支出审批协同机制,人员类支出(含代发助学金等)应通过人事、学工等部门确定相关信息,财务部门做好确认和逐级审批;主办会议和培训类支出应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从严从紧审批“三公”经费支出。第五节支出审核管理第十七条单位应加强支出业务审核,审核支出事项是否符合预算批复要求,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超出各类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涉及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和规范支出业务涉及的各类单据的审核。重点审核票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形。发现虚假票据的,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及时报告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明确界定各项支出业务所涉及的原始凭证类型,要求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和保管,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及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第六节支付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明确报销业务流程和结算方式要求,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支付款项时严格核实使用资金的类型,根据政府采购类型正确选用采购支付和一般支付等支付方式并规范使用。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明确业务类型对应的支付款项收款人类别,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结算,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一致。第七节收支核算管理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手册和成本核算指引等要求将收支事项准确、及时地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利用会计核算信息化软件,通过科学设置会计核算项目、会计科目和经济科目,及采用其他辅助核算满足成本核算信息获取需求。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建立往来款项管理制度,抓紧清理往来款项,严禁在往来款项中列收列支;加强对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监控和管理,每年末应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事项,应采取有效措施,列入重点清理范围。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对资金收入和资金支付进行对账,及时办理收入催缴、支付结算和银行对账工作;做好年中收支对账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全面、如实反映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第八节监督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支业务监督体系,形成审计、纪检监察及信息公开监督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收入与票据管理、支出审批、支出审核、支付、收支核算与归档等过程的监督效能。第二十七条单位应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九节归档管理第二十八条单位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五章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第一节概述第一条本指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单位应参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相关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制定适合本单位的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的范围、方式、程序、要求等,并在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第二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重点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其中资金支付由本指引第四章收支业务控制规范。第三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二)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三)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四)强化单位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严防廉政风险和控制法律风险。第四条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一)采购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未落实,可能导致采购行为违法违规。(二)采购申请审查不严格,预算编制不合理,无预算或未严格按照预算批复进行采购,可能导致重复采购、闲置浪费或超标准采购问题。(三)采购方式不合规,需求审查不严格,采购程序不规范,授权审批程序不规范,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可能导致采购货物和服务质次价高,出现廉政风险。(四)合同审核不严格,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等不符合要求,采购合同存在重大疏漏或欺诈,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或使单位合法权益受损。(五)履约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单位造成财产损失、信誉受损、或形成安全隐患。(六)采购业务相关档案保管不当或丢失,可能导致采购业务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回溯的风险,造成单位利益受损。第五条单位应当完善采购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强化权责对应。分级授权,明确不同级别的决策权限和责任归属,按照分级授权的决策模式,建立与组织机构、采购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推动科学决策。第二节岗位设置和职责第六条单位应当完善采购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明确采购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能分离,并建立采购、资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一)决策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审议单位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协调解决单位重大项目的有关采购问题等。(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统一管理单位采购业务活动,牵头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三)执行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严格执行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采购管理工作。(四)监督部门(岗位)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监督检查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第七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单位应当确保预算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管理与履约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一般包括预算、采购、合同、验收管理与审核等岗位。第三节预算与需求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九条单位应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采购计划,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和铺张浪费。第四节采购实施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H条单位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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