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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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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docx

    彩滨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社区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市、街道指导下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根据驻社区单位单一性的实际情况也可不另设置。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六条: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共计40人组成。居民代表由每个网格区域民主推选2至3人参加。单位代表由单位推选1人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5年,可连选连任。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如搬迁)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推选产生本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2.罢免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并有到4规划、社区居委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4.监督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1.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社区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3.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区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居民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治理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第三章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第十三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经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10T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余为委员。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第十四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职权:1.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委会反馈情况。2.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密切联系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映给社区居委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2.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并不得随意缺席。3.积极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4.宣传发动社区成员,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全体社区居民及驻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建设。第十六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的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第十七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1.报告工作。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制定措施。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施。3.讨论工作。对重要事项及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督促社区居委会贯彻落实。第十八条: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有效)。2.由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3.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4.居委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5.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对讨论的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并形成集体建议。6.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某项建议或意见,表决半数通过方可有效。7.工作会议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存档。第四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市、镇(街道)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第二十条:本社区居委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6人,必须经过选举产生。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社区自治章程。3.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4.办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生活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是开展志愿者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5.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好本社区正常的社区秩序和生活秩序,配合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和“两劳”释放人员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的帮教工作。6.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7.协助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8.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9.代表居民对政府职能部门在本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以下三项工作制度: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遇到特殊情况,社区居委会可建议临时召开社区议事协商委员工作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1-2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审议。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居民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彩滨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彩滨社区第十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彩滨社区居民公约为进一步弘扬民主法治精神,着力推进“法治、德治、自治”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法治水平,促进社区民主和谐、平安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文化健康型社区”社区品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订本公约。第一章日常行为规范第一条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宜都、热爱社区,自觉维护社区荣誉和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好居民,支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和规定。第二条主动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讲公德,讲诚信,讲文明,讲礼貌,做到和气、文雅、谦逊,不讲粗话、脏话,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文明使用自媒体,做网络文明的践行者。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文体娱乐和培训讲座活动,主动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推动社区各项公共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活动的开展,争做时代新人。第二章建设生态文明第三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低碳环保生活方式,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不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第四条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社区和小区,主动参加本社区和小区的环境卫生打扫;生活垃圾倒入指定位置,践行垃圾分类;文明养犬,做好预防,严禁饲养烈性犬只,防止惊扰伤人。第五条爱护公用设施,不随意践踏草坪和采摘花木,不在公共绿地种菜,不在人行道和草坪上玩耍嬉戏。维护公共利益,拒绝野蛮装修,不乱牵乱挂,不乱搭乱建,不占道经营,确保街道畅通;不沿街排放炊烟油烟,不从事有碍小区容貌和影响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活动。第三章维护平安稳定第六条居民应知法、学法、懂法、信法、用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主动参与涉黑、涉恶、涉乱的治理,弘扬社会新风正气;倡导见义勇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参与闹事滋事,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缠访闹访、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第七条严禁高空抛物。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电动车应停在指定位置充电,严禁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防盗、防事故、防诈骗。自觉参加安全及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遵守防火公约,定期开展家庭防火安全自查,配合微型消防站等进行应急处置。第八条不参加邪教组织,不提供邪教活动场所;不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不听不看、不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参与赌博,不吸毒贩毒,严禁种植毒品源植物(罂粟等),不参与传销等违法活动,不造谣、传谣、信谣。第九条凡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租房,应自觉到社区报备,形成报告制度,按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第四章树立文明家风第十条自觉培养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勤劳致富,节俭持家的优良品质,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和行为。第十一条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长以慈为贵,自力自强,为晚辈做好表率,子女应以孝为先,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尊重老人,关心老人。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尽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争当和睦好夫妻、互敬好婆媳、孝顺好儿女、教子好父母、友善好邻居、道德好榜样、美德好少年。第十二条红白喜事按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执行,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厉行节俭、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宴席规模,缩小宴请范围,合理配置菜肴数量。第十三条办理红白理事会章程允许的宴席必须提前报备。凡婚事、丧事、新生儿满月需到社区报备登记并签订承诺书;红白事办理只准邀请血亲和姻亲参加,随礼记账由理事会监督把关,办理桌数累计不得超过15桌,其他宴请活动不超过6桌,不准组织迎宾队伍敬酒;宴请现场不搭建彩虹门、不请乐队;举办宴席必须遵守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讲究公共卫生。第十四条凡不按本规定操办红白喜事的,三年内取消各项评先评优、社区优抚慰问资格,并列入社区人情黑榜;对党员违规操办的,上报街道党工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调查处理。第五章和睦邻里关系第十五条提倡邻里守望。邻里之间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和联系“家+驿站”的“五务一体”值守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第十六条邻里之间互尊、互助、互爱、以礼相待,增进交流,和睦相处,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不说损害他人利益的话;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和解不成可请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十七条坚持党建引领,打造红色物业,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坚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策重大事项制度。第十八条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第十九条业主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不得从事危及建筑物安全、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第二十条建立家庭文明诚信档案,按照家庭文明积分制度,对居民文明行为进行加分,对居民失信行为进行减分,设立文明诚信“红黑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公约是社区全体居民的行为准则,公约面前人人平等,社区居民自觉接受本社区居民公约约束并严格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民履行居民公约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先评优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秀的居民,优先向相关部门、单位宣传推荐;对违反公约的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红黑榜公示,必要时可向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全体社区居民民主制定,由社区居民会议2021年5月20日讨论通过,报长德街道党委、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适用于社区全体居民。本公约自2021年5月20日实施,由彩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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