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监督规范.docx
GfiQ93.160AAQP55,DB/0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XXXXXXXXX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监督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III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基本规定45监督手续办理56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7项目划分确认、备案78质量评定标准批准、核备、确认89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910监督检查11H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1412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1513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工作17M工程质量监督档案18附录A(资料性)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19附录B(资料性)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告知书25附录C(资料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26附录D(资料性)工程质量监督年度计划28附录E(资料性)监督交底会议记录29附录F(资料性)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30附录G(资料性)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31附录H(资料性)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32附录I(资料性)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单为附录J(资料性)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及复查结果台账(样表)34附录K(资料性)责任主体资质复核表35附录L(资料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38附录M(资料性)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检查内容45附录N(资料性)验收通知书47附录0(资料性)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编制大纲49附录P(资料性)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大纲50附录Q(资料性)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1附录R(资料性)分部工程验收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2附录S(资料性)单位工程验收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4附录T(资料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质量结论监督检查工作意见单56附录U(资料性)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收集范围57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O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监督手续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备案,质量评定标准批准、核备、确认,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及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L73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B12/T3032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DB12/T915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编制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质量责任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及监测等单位。4基本规定4-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3.2 质量监督工作依据:一国家和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程、规范、技木标准;一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3.3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机构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站)负责实施,项目组(站)成员应不少于2人。-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撑°3.4 质量监督采取监督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工作方式。3.5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参建各单位的具体质量管理活动。4-6开展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时,监督人员应不少于2人。4-7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止。4.8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和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一取得相关工程专业中级职称,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历;一熟悉国家、水利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4.9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按规定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一按规定对项目划分、质量标准进行确认、核备等工作;一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进行复核;一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或复核;一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一对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验收资料进行检查;一对工程建设质量缺陷进行备案;-按要求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一阶段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按要求列席法人验收和参加政府验收;一建立质量监督项目档案C4.10 质量监督工作权限:- 调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及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相关工程质量资料;一进入工程现场、被检查单位或相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一发现未经检验、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工程实体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改正;-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建议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验评价;一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问题严重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4.11 工程因故暂停(或恢复)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暂停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监督机构。工程暂停施工期间,监督机构暂停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4.1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适用标准等要求。5监督手续办理5.1 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填写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A),并按要求主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原件1份/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批复文件)一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合同、资质证书);一项目法人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书面文件;一质量管理体系表(工程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登记表各1份。工程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还可增加必要的相关材料。5.2 按照监督权限,经审查符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告知书(见附录B)。经审查不符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条件的,受理办理手续的监督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办理时限相应顺延。5.3 在首次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未全部包含质量责任单位和建设内容的,项目法人应在后续质量责任单位和建设内容确定后,及时向原受理质量监督机构补充有关材料.6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1 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监督机构应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工程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以正式文件发送项目法人。6.2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跨年度工程,应在本年度监督工作实施前15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6.3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编制依据:一国家和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程、规范、技木标准;一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一受监项目建设内容等。6.4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录C):一工程概况;一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依据;一监督期限;一监督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一质量监督任务内容;一监督工作重点;一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6.5 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录D):一上年度工程建设内容;一上年度监督工作小结;一本年度质量监督任务内容;一本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一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6.6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编制完成后,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也可结合第一次监督检查开展监督交底,形成监督交底记录(见附录E)。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依据;一监督范围;一监督权限;一监督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一质量监督任务内容;一监督工作重点;-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6.7因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调整时,监督机构应重新印发质量监督工作计划。7项目划分确认、备案7.1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DB12/T915等,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适合工程结构特点、便于施工部署、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项目划分编制原则。7.2 工程项目中单独设立的管理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讯线路等专业工程项目,项目划分的程序、原则及编制工作按其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实施。7.3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编制,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等资料书面报送监督机构确认。7.4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进行明确C7.5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7.4条明确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范围。7.6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将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等资料书面报送监督机构备案C7.7 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项目划分提出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包括:项目划分原则及依据是否准确、项目划分内容是否满足建设需要、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并填写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见附录F)。7.8 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一项目划分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7.9 项目法人报送的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一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一项目划分说明(包括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7.10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调整的项目划分重新报送监督机构确认C确认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一调整后的项目划分表;一项目划分调整说明(包括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一项目划分调整依据文件等。7.11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含项目划分调整)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将载有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的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发送项目法人。对于不满足项目划分确认(备案)要求的,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机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不得影响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项目划分确认(备案)办理时限相应顺延。7.12 项目法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或报送的项目划分不合理的,监督机构应书面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或整改。仍未及时报送或项目划分仍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移交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7.13 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及设计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单独编制临时工程项目划分,不纳入主体工程项目划分。7.14 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组织分期或分批次报送项目划分。8质量评定标准批准、核备、确认8.1 一般规定8.1.1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其相关内容。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质量检验与评定执行相关行业规定。8.1.2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8.1.3 主体工程开工前或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和临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新增相关质量标准,项目法人应根据相关技术要求、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8.1.4 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的相关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评定表和临时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8.1.5 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工程项目中未涉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和临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提出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包括:新增评定标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新增表格中制定内容标准依据是否准确;主控和一般项目选取是否合理;评定数据及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表格样式是否规范;表格使用及填写说明是否适用。填写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见附录G),报监督机构。8.1.6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及相关请示资料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将载有监督机构意见的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发送项目法人。8.1.7 项目法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或报送的质量标准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书面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或整改。仍未及时报送或质量标准仍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移交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8-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标准8.1.8 2.1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表格资料应包括: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一新增质量标准、评定表格;新增质量标准、评定表格编制说明(含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划分及质量标准选用说明,评定标准及表格填写说明等)。8.1.9 2.2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表格中的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批准,监督机构批准的主要内容为:一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新增质量评定标准及表格的内容是否适用本工程;-新增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8.3.1 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资料应包括: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一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编制说明;一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8. 3.2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的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进行核备,监督机构核备的主要内容为:一报送核备的资料是否齐全;一外观质量项目标准及标准分是否适用本工程;-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8.3.3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报监督机构确认。8.3.4项目法人报送的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标准资料应包括: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编制说明;-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一评定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8.3.5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进行确认,监督机构确认的主要内容为:一项目法人报送的申请确认资料是否齐全;一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是否适用本工程;-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8.4临时工程质量标准8.4.1 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资料应包括:质量评定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一经批准或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一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编制说明;一临时工程质量项目的具体设计标准及技术要求;一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一评定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8.4.2 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监督机构核备的主要内容为:一项目法人报送的申请确认资料是否齐全;-制定的临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标准分是否适用本工程;一制定的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C9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9.1 一般规定9.1.1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依据设计要求、相关标准编制全过程检测方案,并报监督机构备案。9.1.2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质量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设计要求与实际完成情况等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竣工险收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备。9.1.3 全过程检测方案、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应满足SL734、DB12/T3032及本工程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内质量标准的要求,检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内容(含主要建设类型、项目等级);一检测方法及依据;一检测数量确定的原则;一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一重点、难点部分检测方案编制说明。9.1.4 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工程实体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9.1.5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调整等情况造成质量检测内容发生变化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对检测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报监督机构备案、核备。9.1.6 对不具备竣工检测条件的项目或部位,经项目法人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认可后,此部分检测成果可与全过程检测成果进行共享,项目法人应在全过程检测方案和竣工验收检测方案中明确其项目或部位。9.1.7 项目法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质量检测方案或报送的质量检测方案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书面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或整改。仍未及时报送或质量检测方案仍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移交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9.2 全过程检测方案备案9.2.1全过程检测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其进行认定,填写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见附录H),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主要包括: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要求、质量检测依据是否适用、检测单元划分是否合理、检测对象和参数是否齐全、检测方法和数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等。9. 2.2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全过程检测方案备案材料后14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备案,并将载有监督意见的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反馈项目法人。对于不满足备案要求的,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机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不得影响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C其检测方案备案办理时限相应顺延。10. 2.3全过程检测方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一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方案的审核意见(审核范围为检测依据、检测对象、检测参数、检测频次等内容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一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一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满足使用的证明文件;-拟投入的检测人员资格能力证明文件;一全过程检测方案及编制说明等。9-3竣工验收检测方案核备9.3.1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应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抽检工作。抽检范围应为竣工验收所包含的全部永久工程中各主要建筑物及其主要结构构件和设施设备,抽检对象应具有同类结构构件及设施设备的代表性。9.3.2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其进行认定,填写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主要包括: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要求、质量检测依据是否适用、检测单元划分是否合理、检测对象和参数是否齐全、检测方法和数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等。9.3.3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竣工验收检测方案核备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备,并将载有监督意见的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反馈项目法人。对于不满足核备要求的,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机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不得影响后续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检测方案核备办理时限相应顺延。9.3.4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一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一一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意见;一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方案的审核意见(审核范围为检测依据、检测对象、检测参数、检测频次等内容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一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一一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满足使用的证明文件;一一拟投入的检测人员资格能力证明文件;一一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及编制说明等。当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与全过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可不再重复提供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1. 3.5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对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9. 3.6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抽检的部位,除正常布置外,对于在工程的重要部位、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问题部位、在各类检查中提出过问题的部位、监督机构认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完工后发现质量缺陷等部位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10监督检查9.1 1一般规定9.1.1 1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质量监督计划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专项监督检查方案进行。10. 1.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一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一检查或复核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一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基础处理、重要部位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以及设备试运行情况进行抽查。10.1.3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指出,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电子记录,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与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交换意见,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C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负责人不签字确认的,应通过旁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10.1.4 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单(见附录I)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发送项目法人,问题严重的还应将质量问题抄报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单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应准确描述具体问题、产生部位、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相应条款等。10.1.5 项目法人对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应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及佐证资料报监督机构。10.1.6 监督机构应在项目法人整改反馈认定意见的基础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完成整改工作。必要时提请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10.1.7 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问题台账(见附录J)t跟踪督促整改落实,闭环管理。10-2复核参建单位资质10- 2.1合同项目开工初期,监督机构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全面复核有关参建单位的资质,填写参建单位资质复核表(见附件K)o11- 2.2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监测单位的营业执照。10.3检查或复核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10. 3.1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前,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权限,自下而上分层进行自查、检查、复查。11. 3.2在项目开工初期,监督机构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0项目开工后,每年度根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行复核,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012. 3.3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项目法人(建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l),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成立,主要管理人员任命,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13. 3.4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2),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成立,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服务制度建立情况等。14. 3.5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3),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单位监理部成立,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等。15. 3.6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4),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质量保证制度建立情况等。16. 3.7监督机构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5),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17. 3.8监督机构对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6),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10.3.9监督机构对安全监测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见附录L7),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监测单位现场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10.4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10. 4.1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按照质量管理权限,自下而上分层进行自查、检查、复查。11. 4.2监督机构采用巡查方式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检查。主体工程施工期,每年度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12. 4.3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项目法人(建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按照已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等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情况。13. 4.4监督机构对勘察与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规章制度等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服务工作情况。14. 4.5监督机构对监理机构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制度等开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15. 4.6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按照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等开展质量保证工作情况。16. 4.7监督机构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测单位按照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等开展检测工作情况。17. 4.8监督机构对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按照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等开展质量保证工作情况。18. 4.9监督机构对安全监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检查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监测单位按照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编写的技术方案等开展质量保证工作情况。10.5 实体质量抽查10.5.1监督机构应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可进行监督检测。其中涉及主体安全的关键部位施工质量为抽查重点。10.5.2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为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涉及主体安全的主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主要分部工程外观质量以及影响主体工程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检查内容(见附录M)。10.5.3重点查阅的质量控制资料为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检测资料或相关证明文件、质量评定验收相关资料、实测实量相关资料或记录,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认定意见等。10.5.4监督抽检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实体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监督机构宜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10.5.5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检。主要抽检内容为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质量监督检测不代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检测工作。10.5.6监督抽检发现质量不合格项,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要求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11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11.1 一般规定11.1.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11-1.2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1.1.3 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一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一一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一一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一一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一一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一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1-1.4水利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资料提交单位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11.2 法人验收质量监督11.2.1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见附录N)监督机构。11.2.2 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11.2.3 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项目法人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的)。11.2.4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11.2.5 监督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所列席的法人验收提出质量监督意见,必要时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告。11.2.6 对所列席的法人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一质量资料是否齐全;一验收结论是否明确;一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11.3 政府验收质量监督11-3.1监督机构作为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参加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11.3.1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阶段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在验收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督机构。11.3.2 阶段验收前,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见附录0)011-3.4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会议。11.3.5 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录P),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12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12.1 一般规定12.1.1 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质量结论进行备案。验收质量结论备案范围:一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含外观质量);工程项目。12.1.2 项目法人应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一并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检查。12.1.3 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明确的报送意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承诺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2.1.4 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12.1.5 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验收质量结论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一一验收质量结论是否明确;一一质量资料是否规范齐全;一一质量评定程序是否合规;一监督检查问题是否完成整改。12.1.6 监督机构检查时,发现项目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报送滞后的,监督机构应书面督促项目法人报送。督促后仍未报送的,监督机构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置。12.1.7 施工单位应依据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及施工情况,开展施工自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