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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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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历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历城区实际管辖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当相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1.5 指挥体系2.1 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落实由区减灾委研究部署的具体事项,协调解决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2.3 救灾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设立区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救灾指挥部原则上设立1名总指挥、3名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I级响应时区长为总指挥,其他情形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及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新闻舆情、监测评估、抢险救援、社会治安、综合保障、医疗卫生防疫、救灾捐赠、交通运输、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区政府办公室、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记录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功能组、各单位参与救灾工作。(2)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及区融媒体中心等组成。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跟踪灾情舆论动态,做好舆情监测工作。(3)监测评估组由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密切监视、监测灾区灾情的发展;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预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4)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抢修被损坏的设备设施,开展工程抢险、维修、加固通往灾区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清理灾区现场等。(5)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实施交通管制,维护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6)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联络协调抢险救援队伍的综合保障工作,接受和安排外地支援的救援队伍、志愿人员;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牵头组织在安全的地点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设置配套的生活设施;组织调集、转运、发放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减灾物资;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和市场供应。(7)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组成。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实施灾区现场伤员抢救、治疗和运送转移;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源和食源性疾病,防止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等工作。(8)救灾捐赠组由区应急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侨办、区融媒体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9)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区人武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提供运输车辆;组织运输伤亡人员、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生产和生活物资及装备;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10)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组织生产应急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3灾害救助准备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及救助准备措施:(1)发出预警预报。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3)做好应急准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的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6)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区减灾委办公室、街道、社区(村)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信息报告4. 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5. 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办公室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0时之前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公室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市减灾委办公室。6. 1.3对于干旱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7. 1.4区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信息发布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和区减灾委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报请区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街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道路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等民生有关行业受灾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n、IH级。5. 1Ill级响应8. 1.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HI级响应:(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O人以上、3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IOoO间或400户以下;(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11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9.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区级11I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组长。10. 1.3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有关灾害救助协调指导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受灾街道保证灾害信息员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灾情发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受灾街道应于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舆情信息。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牲畜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受损交通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城镇燃气、供暖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5. 1.4响应终止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同时报告区减灾委组长。5.1.1 Il级响应5.1.2 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1)因灾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11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1.3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区级11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减灾委。5.1.4 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区减灾委组长或副组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区减灾委组长或副组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舆情信息。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牲畜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受损交通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城镇燃气、供暖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5.1.5 响应终止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组长决定响应终止,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减灾委。5. 3I级响应5.3 .1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因灾死亡7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情况。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组长决定启动区级I级响应,并报告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减灾委。5.3.3 响应措施在市减灾委的指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参加的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其他区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舆情信息。区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区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受灾街道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受灾街道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牲畜水产养殖防汛避风工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抢险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以及受损交通基础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区交警大队加强灾区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和受灾街道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城镇燃气、供暖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受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妇联做好受灾地区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街道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5.3.4 响应终止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组长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和市减灾委。5.4 响应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减灾委应当及时调整响应等级,报请区减灾委领导签署。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1.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1.1.2 区减灾委办公室、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1.1.3 区减灾委办公室督促灾区街道落实救灾政策和措施,区减灾委办公室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1.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6. 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1.1 区应急局指导各街道于每年9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1.2 各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6.1.3 根据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区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全区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6.1.4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6.3.1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核定,汇总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将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市减灾委。一般自然灾害(启动区级皿级灾害救助响应的),待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启动区级II级以上灾害救助响应的),待灾情稳定后,按照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及全区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在济南市指导和支持下,制订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指导街道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备案。6.3.2 根据街道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6.3.4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6.3.5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1.1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应坚持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对上争取、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7.1.2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7.1.3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1.1.1 装备保障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政府和各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减灾委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7.2.3 2.3区减灾委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1.1.2 和信息保障1.1.3 3.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1.1.4 加强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1.1.5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1.1.6 加强测绘应急保障队伍支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7.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7.5.1 交通、交警等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7.5.2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7.5.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指令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7.6 设备和设施保障7. 6.1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减灾委办公室配备救灾必需的移动(卫星)电话、无人机、布控球等设备和装备。8. 6.2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各街道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9. 6.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供电部门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7.7 人力资源保障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7.7.2 建立专家队伍。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建立专家队伍,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和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7.4 7.4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区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7.8 社会动员保障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8.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7.9 科技保障7.9.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明确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9.2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7. 10宣传教育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对各级应急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8监督管理8. 1预案演练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8.2 教育培训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8.3 考核奖惩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评估,督促有关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9附则9. 1名词术语解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9.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修订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9.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9.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7日印发的济南市历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附件:L历城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机构图2 .历城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机构图3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历城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机构图其它单位(见注)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区城乡水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侨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注:其他单位包括: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附件2历城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机构图执行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现场副指挥长(区消防大队负责人员)现场副指挥长(涉灾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综 合 协 调 组新闻舆情组监测评 估 组抢 险 救 援 组社会治安组综合保障组医 疗 卫 生 防 疫 组救 灾 捐 赠 组交通运输组灾后重建和生产恢复组现场副指挥长(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人员)备注:当设置多个现场指挥部时,由副总指挥等兼任现场指挥长,或由应急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长,并配备现场副指挥长。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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