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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峡口初级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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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峡口初级中学章程.docx

    江山市峡口初级中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江山市峡口初级中学,学校住所为江山市峡口镇峡东村泽岗山1号。第三条学校是经中共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江山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山市教育局。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1529.00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第六条学校的宗旨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学校的业务范围为:初中学历教育。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江山市初级中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江山市峡口初级中学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江山市教育局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二)核准学校章程草案;(三)行使学校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重大人事任免权等,审定学校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四)管理学校办学行为;(五)考核学校党政领导人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六)对学校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江山市教育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提供办学资金,支持学校依法筹措办学经费;(三)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师资配备,加强教师培养,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四)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科学发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之规定,遵循学校办学宗旨以及教育公益属性,基于主体广泛、程序公正、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学校行使自主权作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程序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请求变更或撤销。第三章党的建设笫十四条学校的党组织为中共江山市峡口初中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为:(一)全面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学校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教职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努力完成学校所担负的任务。(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大力推进清廉学校建设。(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四)研究事关本学校办学章程、改革发展规划、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审定以党组织或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报告和请示。(五)加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将党建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六)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和教师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工作。(七)讨论和决定学校项目建设、数额较大的经费开支、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知识分子工作。(九)定期向学校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审查和监督。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十)研究需要学校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五条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校长。第十六条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学校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十七条学校党支部会议是学校最高议事机构。学校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党支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第十八条学校党支部会议议事、决策内容包括:(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重要文件、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学校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表彰奖惩、干部任免和重要改革、重要政策措施等全局性的工作或事项,审定呈送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报告和请示。(四)决定学校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教育教学、课程改革、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德育和离退休等具体工作。(五)讨论和决定学校项目建设、本校5000元及以上经费开支、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六)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小组长选拔任用等工作。(七)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和教代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八)研究需要党组织会议集体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九条学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学校支委委员提出,由学校党务办公室汇总报党支部书记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审议。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第二十条学校党支部会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议题汇报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议事建议;(二)参会人员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三)党支部书记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审议意见。第二十一条学校党支部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学校党支部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人事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涉及议题的党支部委员必须到会。第二十二条坚持回避制度,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学校党支部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第二十三条学校党支部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当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发。党支部会议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等书面文件,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及分管委员签发。学校党支部会议文件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一节校长负责制第二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党组织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实行校长负责制。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具体研究、部署落实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第二十七条 相关处室(中心)第二十八条决议的有关工作措施。校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为校长、副校长,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实施党组织有关决议,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方案,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负责执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教师和学生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三)组织拟定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负责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全校性的德智体美劳比赛活动。(五)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抓好立德树人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好招生工作。(六)负责实施学校项目建设、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七)负责校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八)负责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坚持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的重要问题决策前,主动与征求党组织建议,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案。支持学校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内容包括:(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研究决定党组织关于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制定执行的具体举措。(三)讨论研究并执行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五)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学校管理、对外合作等重大活动和计划。(六)研究制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立德树人工作、维护校园稳定的具体措施。(七)研究制定并执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岗位方案,研究制定教师奖惩、教师职评、岗位设置等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八)研究制定并执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学校年度基建维修、物资采购计划。(九)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十)研究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收集和汇总后由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事先可以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会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未参加会议的领导报告。第三十一条校长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报告落实党组织决定、决议情况。校长在贯彻落实学校党组织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作出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学校党组织作出说明。第二节学校内部机构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经江山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相关职能处室,履行各自职责。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三十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要形成会议决议。第三十五条本校教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但不到200人,根据上级规定,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第三十六条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履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学校教代会授权,对学校相关政策的制定、有关事务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三节其他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监护人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第四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第四十四条学校办学理念:明德至善,绿色发展学校校训:厚德崇学强体尚美学校校风:严、勤、活学校教风:和风细雨,诲人不倦学校学风:敏而好学,不耻下问第四十五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第四十六条学校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持把德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多形式加强实践教育,扎实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第四十八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深化学业评价改革,打造绿色课堂,提高教学质量。第五十条学校依法依规实施教学活动,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第五十一条学校认真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第五十二条学校抓严抓实教学常规管理,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五十三条学校按规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第五十四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要求正常开展体育、卫生、心理健康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课外活动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第五十七条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第六章教职工管理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第五十九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第六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量标准和任职条件。第六十三条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第六十四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依据。第六十五条学校实行国家和浙江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按岗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任职工作的教职工,依法依规实行缓聘、待聘、解聘。第七章学生管理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第六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十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一条学校通过学籍管理、行为规范检查、开展活动、评比奖惩等手段进行学生管理,促进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第七十二条学校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健康发展、终身发展。第七十三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教育、咨询等服务,帮助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第八章学校与家长、社会第七十四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长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第七十五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定期联系机制,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第七十六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七十七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学在江山”品牌建设。第七十八条学校依靠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学校按规聘任法制副校长,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第八十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第九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八十一条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八十二条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八十三条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八十四条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按岗位设置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八十五条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江山市教育局和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八十六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江山市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八十八条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党组织领导、行政领导、教职工代表、举办单位人员、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二)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第八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六)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九十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三)合并、分立解散;(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九十一条学校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江山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向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九十二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九十三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江山市峡口初级中学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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