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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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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石家庄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为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第三条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职能部门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认定为重点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和国家、省、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控及防侵入能力的设施,能实现封闭管理的可视为厂区集中连片。(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当年度、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享受国家、省、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计入,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当年度、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当年度、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400万元的企业。(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七)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八)企业项目立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九)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十)企业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相关要求。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评,自评认为达到申报要求的,认真准备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认定申请。第六条县(市、区)政府审核。县(市、区)政府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市、区)政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同意申报的函,并附企业申报材料,申请市级认定。第七条市级现场核查、评审和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深入企业。由行业专家成立核查组,实行专家负责制,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专家组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现场联合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意见后,确定通过审核企业名单。第八条公开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本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第九条对外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报送对应省直部门。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条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第十一条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中的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重点监控点内相关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对重点监控点内相关企业履行监管责任。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等;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审批工作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空间规划监管等;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等。第十四条市县两级要将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重点监控点企业纳入安全环保重点监管对象。第十五条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等信息变更前,由县级主管变更部门负责收集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定,在满足认定条件前提下企业可变更信息。并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核实结果及企业变更信息函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六条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县(市、区)政府鼓励企业每三年至少实施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第六章评价、复核、退出机制第十七条县(市、区)政府按照认定条件,每年年底对重点监控点企业进行跟踪评价;达不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责令整改。跟踪评价结果和整改结果要函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参照“认定条件、市级现场核查、评审和征求意见”有关程序,每三年对重点监控点开展一次市级复核。对复核达不到认定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在整改期间,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当地县(市、区)政府将整改情况函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直相关部门同意后,按化工重点监控点复核合格办理化工项目相关手续。第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条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工作程序(1)对第十八条企业复核达不到认定条件或第十九条所列之情形的,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的意见。(2)县(市、区)政府对涉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企业的相关情况再次核实确认后,将核实确认结果函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核实确认的,视为同意撤销监控点资格。(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直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报送对应省直部门。第二十一条要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七章附则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认定工作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企业相关信息。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26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直有关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2021)-11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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