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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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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市监处罚(2023)167号当事人:连州市香花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7FUBY4Co住所:连州市东陂镇香花村民委员会香花好村竹头脚村7号。法定代表人:胡宗瑞。身份证号码:。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显示,当事人未按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另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14年7月17日登记成立,至今未在我局办理注销登记。经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于2023年8月1日核查,当事人当前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我局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2023年9月18日就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相关文书材料询问通知书(连市监询通2023)167号)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要求当事人限期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邮寄的相关文书材料因该地址无当事人,无法送达,信件均被退回。2023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连州市东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前往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址“连州市东陂镇香花村民委员会香花好村竹头脚村7号”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7月17日经核准登记成立后,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自核准登记成立起至今,未在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不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我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连续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的行为属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到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无法与当事人联系的事实;3 .证据提取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4 .证据提取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系统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登记信息变更情况,当事人自核准登记成立起至今,未办理过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事实;5 .证据提取单(退信封)2份,证明我局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2023年9月18日就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向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询问通知书(连市监询通(2023)167号)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限期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邮件投送地址无当事人,邮寄无法送达的事实;6 .连州市东陂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7 .关于商情协助核实有关市场主体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复印件1份共2页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回复商情协助核实有关市场主体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最近两年没有纳税申报记录的事实;8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可依文件规定将当事人行为认定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两年以上”的情形。因当事人没有在其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故我局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监罚告(2023)167号)。2023年10月23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连市监罚告(2023)167号),但因投送地址无当事人,邮寄无法送达。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在连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通知当事人领取。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2023年11月26日。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7至2022年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得上,同时在税务部门无法查询到其缴税的记录。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前述行为属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连州市香花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连州市市场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谢花去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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