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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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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docx

    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O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下,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项奖励资助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校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向学校被录取专业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注明正当理由,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学生处予以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其所在系部申请入学,经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当年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相关精神,制定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和程序,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宿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或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处理办法均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教务处)执行。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学生选修与重修、免听与免修、缓考与补考等要求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教务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确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XXXX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教务处)执行。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记录上将予以标注。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处理办法参照XXXX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入学后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对转入专业的有关课程须通过学校对应课程。的考核。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将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者,须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对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基本学制为三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七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此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学校应与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按照学校休学(复学)规定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学生休学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部负责人审批,由系部学籍管理员统一报学生处学籍管理科备案,方可休学。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复学者,编入原学制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国家招生规定无原学制专业时,可以由学生选择相近专业。第二十九条因伪造休学证明材料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予以注销其学籍。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予做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所在系部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和户口将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注销其学籍,且不再出具任何证明。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六条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确属实者,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四条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五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六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XXXX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条例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第五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三条学校通过通令嘉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喜报、证书、奖章和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的荣誉称号有:1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2 .模范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青年志愿者;3 .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4 .宿舍管理优秀学生干部、宿舍管理星级标兵、宿舍文明宿舍;5 .其他荣誉称号。第五十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违纪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处分条件的,可以责令其作出检讨、赔礼道歉,或给予通报批评。违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责任。第五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将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将依据不同处分种类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符合解除条件者,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奖励及未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移交本人,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学生申诉按照XX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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