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职工人身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各项目部和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全体职工共同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级都要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或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以及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各项目部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各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项目部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项目部的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七条各项目部要确定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二)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本项目部消防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三)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六)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七)组织实施对本项目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八)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九)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十)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十一)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项目部,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职工驻地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各项目部驻地、场、站、车间等建筑设施,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耐火等级规定、建筑间距满足消防安全距离。(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各项目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项目部消防安全重点,如隧道及地下工程作业现场,冬季保暖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库房(化学物品库房、爆炸物品的储存库房),办公区域(写字楼、办公楼),各生产区域(金属材料加工车间、油漆喷涂车间、电气焊车间、粉尘易集聚空间、有限空间和危险气体聚集空间、大型用电设备、隧道施工空压机站房),生活区域(职工宿舍、厨房)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火灾的建筑设施等,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项目部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以及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各项目部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材料。起火项目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经过,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各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施工项目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灭火器材配置是否规范及有效情况。(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除外)。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监督落实:(一)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项目部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项目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项目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相对集中场所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各项目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各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项目部应当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消防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包括:演练方案、演练过程记录、参演人员签到记录、影像资料、演练总结等内容,存入消防档案备查。第八章消防档案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项目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项目部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部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兼)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培训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九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要内容包括:(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烘发生器作业。(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其他规定,请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执行。第十章奖惩第三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公司每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项目部和个人,拟按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消防安全管理先进项目部“和“消防安全管理先进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给予罚款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中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